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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班出發當天懷孕不足8個月(32周)的孕婦乘機,除醫生診斷不適合乘機者外,我們按照一般旅客運輸,乘機當天請帶好懷孕周期證明。懷孕超過8個月(32週)但不足35週的孕婦乘機,應辦理乘機醫療許可。該乘機醫療許可應在乘機前 72 小時內簽發有效,並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方可生效且需要帶好懷孕週期證明。上述情況都可按照普通旅客進行訂票。為了旅客的安全,我們不接受懷孕35周(含)以上者、預產日期在4周(含)內者、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準確日期,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併發症者、產後不足7天者,請您諒解。您過安檢時,可和工作人員說明您懷孕的情況,安檢將採用人工檢查。部分國家或地區可能對非當地國民的孕婦設有入境限制。由於這些規定可能發生變動,我們建議您購票前與當地的領事館確認該國(地區)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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