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和行李運輸總條件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特殊運輸條件

第三章 客 票

第四章 票價和稅費

第五章 定座與購票

第六章 超售

第七章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與取消

第八章 客票變更

第九章 退票

第十章 乘  機

第十一章 行李運輸

第十二章 飛機上的行為

第十三章 旅客服務

第十四章 附加服務

第十五章 行政手續

第十六章 損失責任及賠償限額

第十七章 生效與修改

*歷史修訂文檔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建立和維護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秋航空)國內、國際及地區航空運輸時旅客和行李正常的運輸秩序,加強運輸管理,保障旅客、春秋航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制定本《旅客和行李運輸總條件》(以下簡稱本條件)。

第二條 適用範圍

2.1本條件適用於春秋航空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而收取費用的國內、國際及地區航空運輸服務。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也適用於免費運輸。本條件以國內運輸為本,未予區別約定的,國際運輸均適用相關規定。

2.2包機運輸

如果是按照包機協議辦理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于該包機協議或者包機客票條款中引用本條件的情形。

2.3代碼共用運輸

根據春秋航空與其它承運人之間的代碼共用安排,本條件僅適用於由春秋航空實際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運輸

2.4運價規則的優先適用

如本條件與春秋航空的運價規則相抵觸,則該運價規則應優先適用。

 

第三條 本條件使用下列用語

3.1國內航空運輸:或簡稱國內運輸,是指根據旅客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3.2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10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3.3國際航空運輸:或簡稱國際運輸,是指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根據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3.4地區航空運輸:指根據運輸合同來往以下中國特殊地點的航空運輸,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如無特別約定,地區航空運輸參照國際運輸的規定處理。

3.5承運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3.6締約承運人:是指使用本企業票證和票號,與旅客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3.7實際承運人:指實際履行全部或部分運輸及其附帶服務的承運人。當有雙邊協定時,例如代碼共用協議,實際承運人可能不是締約承運人。

3.8春秋航空:即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或稱本公司,是一家總部位於上海的依據中國法律設立並運行的承運人。其英文名稱為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 ,英文簡稱SPRING AIRLINES;航班二字代碼為9C;三字代碼為CQHIATA結算代碼為089;網址www.ch.comm.ch.com

3.9春秋航空運輸規定:春秋航空根據本條件制定和公佈的並於填開客票之日時有效的其他關於旅客及行李運輸管理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適用的票價及適用條件。

3.10航空銷售代理人:(簡稱銷售代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並與承運人簽訂銷售代理協定,從事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銷售業務的企業。根據春秋航空的委託,並在春秋航空的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銷售業務的為春秋航空授權銷售代理人。未與春秋航空簽署委託協議的銷售代理人或其它企業或個人,如果為旅客代為詢價、購票或支付的,均應視為旅客的代理人。
3.11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並與承運人簽訂地面代理協定,在機場從事公共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根據春秋航空的委託,並在春秋航空的授權的範圍內提供服務的為春秋航空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
3.12旅客:指經春秋航空同意在飛機上載運除機組成員以外的任何人。
3.13團體旅客:指統一組織的人數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機日期、航班和艙位等級相同並支付團體票價的旅客。
3.14兒童旅客:指航空運輸開始之日起年齡滿2周歲(含)但不滿12周歲的人。
3.15嬰兒旅客:指航空運輸之日起已滿十四天但未滿兩周歲的人。
3.16定座:指對旅客預訂的座位、艙位等級或對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3.17艙位:根據旅客類型、票價折扣、服務內容、退改條件等因素劃分為不同的艙位。用大寫字母或大寫字母與數位的組合表示,字母範圍從AZ,數字從09。如M艙、P1艙。

3.18主艙位:等同於艙位。

3.19子艙位:在兩個相鄰主艙位之間設置的進行細分,其服務內容、退改規則和對應的主艙位相同;子艙位一般為艙位代碼中最後一位元字母(如只有一位元字母,則表示主艙位),用大寫字母表示,字母範圍從AZ。如MA表示主艙位M、子艙位A,其服務內容、退改規則和M艙相同。

3.20航班: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飛行。

3.21旅客定座單:指旅客通過春秋航空售票處購票時必須填寫的據以辦理定座的業務單據。

3.22有效身份證件:指旅客購票和乘機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包括:

3.22.1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軍官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海員證等。

3.22.2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3.22.3外籍旅客: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

3.22.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22.5十六周歲以下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戶口名簿、學生證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3.23客票:是運輸憑證的一種。

3.24電子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銷售並賦予運輸權利的以電子資料形式體現的有效運輸憑證。

3.25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即行程單,指旅客購買電子客票時承運人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出具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有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旅客可在春秋航空直屬營業部或設有售票櫃檯的機場營業時間內免費獲取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如需快遞,快遞費用由旅客承擔。
3.26聯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單一運輸合同中的兩個(含)以上的航班,不包括來回程航班。

3.27來回程航班:即往返航班,指從一地出發至另一地並按原航程返回該地的客票。
3.28普通票價:指承運人公佈的經濟艙各艙位中適用于普通成人旅客的最高票價,通常稱全價票。如票價管制方法發生變化的,以當時的規定為准。

3.29特種票價:低於普通票價,並附有使用限制條件的票價。

3.30超售:是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3.31誤機:是指旅客未按規定時間辦妥乘機手續或者因身份證件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

3.32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發站辦理乘機手續後或約定經停地點過站時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3.33錯乘:指旅客實際乘坐的航班並非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3.34行李:是指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3.35托運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具行李運輸憑證的行李。

3.36非托運行李:指經承運人同意在規定的行李品種、數量、重量和尺寸範圍內由旅客自行攜帶進入客艙並負責照管的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

3.37行李票:指客票中與運輸旅客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可作為行李運輸憑證的一種。

3.38行李牌:栓掛或粘貼在托運行李上的帶有編號及始發站、終點站內容的識別標識牌。

3.39離站時間:指航班旅客登機後關機門的時間。

3.40截止辦理乘機手續時間:是指由航空公司規定的旅客應該辦理完畢乘機登記手續和領取登機牌的最晚時間。

3.41經停地點: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經停的地點。

3.42中途分程地:指經春秋航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

3.43轉機:指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在中間地點轉乘同一承運人的其他航班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到達目的地。

3.44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的、無法避免並且無法控制的情況。

3.45客票變更:是指對客票改期、變更艙位等級等情形。

3.46自願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3.47非自願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3.48自願變更客票:即自願變更,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變更客票。

3.49非自願變更客票:即非自願變更,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變更客票的情形。

3.50變更手續費:指根據客票適用條件,旅客更改原訂航班計畫時,春秋航空所收取的費用,包括對航班、日期等的變更收費。

3.51票價價差:是指旅客自願從低票價改為高票價的差額。

3.52退票手續費:指根據客票適用條件,旅客取消原訂航班計畫時,春秋航空所收取的費用。

3.53承運人原因:指因機務維護不善、航班調配不當、商務或機組人員失職等可歸責于承運人的原因。但是,因為鳥擊等突發情況導致的航空器臨時故障、因為軍方活動或政府命令導致航班臨時變動、因為禁運、空管、機場、油料供應或資訊系統等協力廠商原因導致保障不合理的中斷,等不可預見或不可克服或不可避免的情況均不屬於承運人原因。因緊急避險或人道主義等原因而主動採取的可能損害旅客的作為或不作為也不屬於承運人原因。除另有所指,本條件中承運人原因即春秋航空原因。

3.54非承運人原因:是指與承運人無關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等因素。

3.55代碼共用航班:指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通過協議在另一航空公司的航班上使用各自代碼的航班。

3.56特別提款權: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

3.57運價:是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相關的運輸條件。必要時,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3.58超惠飛、優選飛:春秋航空的機票產品。

3.59尊享飛系列:春秋航空的機票產品類別之一。

3.60春秋航空直屬銷售管道:包含春秋航空直屬售票處、客服95524熱線、春秋航空官方電子管道(官方網站、移動官網、移動用戶端APP、微信公眾號、小程式)。

 

第二章 特殊運輸條件

第四條 限制運輸

4.1無成人陪伴兒童、嬰兒、病殘旅客、孕婦、盲人、聾啞人、犯人或犯罪嫌疑人等由於身體或精神狀況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顧或在一定條件下才能運輸的旅客,只有在符合春秋航空運輸規定的條件下,經春秋航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後方予載運。上述有關運輸規定和條件,可查詢春秋航空公佈的《特殊旅客運輸說明》。

4.2兒童及嬰兒承運條件

4.2.1年齡不滿5周歲的兒童及嬰兒乘機,必須有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陪同。

4.2.2年滿5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兒童如單獨乘機,須向春秋航空申請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乘機手續,經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購票。

4.2.3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春秋航空不予承運。

4.2.4以上年齡皆以乘機之日計算。
4.3限制運輸旅客的數量:出於安全的考慮,春秋航空根據機型對每一航班限制運輸旅客數量進行相應的控制,空客A320/A321機型每一航班限制運輸旅客人數總和不得超過5人。

第五條 拒絕運輸

春秋航空出於安全原因或根據合理的判斷,認為屬下列情形之一時,有權拒絕運輸:
5.1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旅客。

5.2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

5.3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或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出具的旅行證件與購票時旅行證件不一致。

5.4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不適合航空旅行,包括:

(a)神志不清者,在辦理乘機手續時,因身體不適造成神志不清而不能自製的旅客;

(b)醉酒旅客,指因酒精、麻醉品或毒品中毒,失去自控能力,在航空旅行中明顯會給其他旅客帶來不愉快或反感的旅客;

(c)經值機員判斷因傷、病不適宜乘機的旅客;

(d)無法確認懷孕周數,或經值機員判斷不適宜乘機的孕婦;

(e)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以及與嬰兒同行的監護人;
5.5旅客要求攜帶國家規定的禁止運輸的物品(國家規定的限制運輸物品、危險品、異常物品以及其它易汙損航空器的物品),經勸說無效,由此耽誤旅行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旅客本人承擔。

5.6治安管制刀具: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或承運人同意運輸的軍、警武器和警具,若耽誤旅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旅客本人負責,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5.7有異常氣味的物品、腐敗的物品:引起的損失由旅客本人負責。

5.8拒付行李逾重費用的旅客:引起的一切損失由旅客承擔責任。

5.9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5.10未履行協議者:旅客未支付適用的票款、費用和稅款或未承兌其與本公司或有關承運人之間的信用付款,可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或稅款。
5. 11不適宜緊急出口座位的旅客:本公司已制定了在緊急情況下由其他人員説明該種旅客迅速轉移到出口的程式並包括有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該旅客不遵守公司程式中的通知要求的,本公司不予承運或拒絕繼續承運。

5.12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5.13除前款規定外,旅客的行為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本公司有權拒絕運輸。

第六條 對被拒絕運輸旅客的安排

對被拒絕運輸的旅客,春秋航空按下列規定辦理:
6.1屬本條件第五條5.4情形的旅客,已購客票按本條件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6.2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本條件第五條其他款情形的旅客,已購客票按本條件自願變更或退票的規定辦理。

6.3旅客已購票但因本條件第五條被拒絕運輸而要求出具書面說明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及時出具。

 

第三章

第七條 一般規定

7.1客票是春秋航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客票以電子記錄的形式在春秋航空的電腦系統自動生成並進行存儲。

7.2旅客提供所需資訊並被春秋航空接受後,定座成立;支付成功後,春秋航空的電腦系統予以記載生成電子記錄,運輸合同生效。除另有證據予以否定,上述運輸合同生效之時即為客票填開時間。

7.3客票為記名式,僅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有權要求提供運輸服務。

7.4除春秋航空另有規定外,客票不得轉讓。
7.5旅客可申請開具行程單作為報銷憑證和作為客票的證據。
7.6客票使用要求
7.6.1使用電子客票的旅客,應該出示購票時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否則無權乘機。
7.6.2聯程客票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從始發地點開始順序使用。

7.6.3旅客必須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資訊使用客票,遵守值機、登機程式和飛機上的行為等要求。

第八條 客票有效期

8.1客票自實際出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則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客票變更後,客票的有效期仍按原填開客票之日或實際出發之日計算。

8.2有效期的計算,從旅行開始之日或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為止。

第九條 電子客票行程單遺失

9.1行程單的遺失

9.1.1行程單遺失或殘損,如旅客需辦理退票,則應以書面形式向春秋航空申請掛失。

9.1.2旅客申請掛失須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如申請掛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掛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春秋航空所需的其它資料和證明;並提供書面申請。

9.1.3旅客遺失行程單,由於旅客原因造成已列印的行程單遺失,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規定,不再補列印。旅客遺失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不必重新購票,可憑本人有效證件完成旅行。

9.1.4旅客在提交退款申請書的7個工作日後至3個月內,需再次聯繫春秋航空辦理退款並支付相應的退票手續費。

9.2遺失終止

9.2.1旅客辦理了行程單遺失申請但還未退票的,在客票有效期內又找到行程單原件,可到春秋航空售票處或聯繫客服辦理遺失終止業務,交回行程單後辦理退票。

 

第四章 票價和稅費

第十條 票價的適用

10.1票價

10.1.1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價格,不包括機場與市區之間或同一城市機場與機場之間的地面運輸費用。
10.1.2票價是旅客購票之日適用的票價,客票出售後,如票價調整,票款不作變動。
10.1.3使用特種票價的旅客,應遵守該特種票價規定的條件。

10.2稅款和費用

10.2.1政府或有關當局規定對旅客徵收的稅款和費用以及政府或有關當局批准的由機場經營人或承運人對旅客徵收的費用不包括在客票價之內。該項稅款或費用應由旅客支付。

10.2.2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由承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佈並收取。

10.2.3在旅客購買機票時,春秋航空將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價中的稅款和費用。稅款和費用一般根據購票時公佈的稅費收取,除另有要求外,客票出售後,如稅款和費用調整,已收稅款和費用不作變動。

第十一條 特種票價

11.1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內航班,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票。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可以選擇購買其他票價的客票,但是應當遵守相應的客票使用條件。
11.2兒童票價

11.2.1兒童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內航班,如成人票價等於或高於普通票價的50% ,則兒童票價按成人普通票價的50%計收;如成人票價低於普通票價的50%,則兒童票價可隨成人票價,提供座位.

11.2.2兒童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際、地區航班,票價按照按成人票價的75%計收,提供座位。
11.3嬰兒票價

11.3.1嬰兒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內航班,票價按成人普通票價的10%計收,不提供座位.

11.3.2嬰兒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際、地區航班,票價按照春秋航空公佈的適用運價計收,不提供座位。

11.3.3如需要單獨佔用座位時,應購買兒童票。每一成人攜帶嬰兒數量不可超過2名,每一成人旅客攜帶嬰兒超過1名時,超過人數的嬰兒應支付兒童票價。
11.4擔架/用氧旅客的票價:由擔架/用氧旅客的個人票價和擔架/氧氣瓶附加票價兩個部分組成,擔架旅客不收取擔架的使用費,用氧旅客按照具體使用氧氣瓶數量計費:

1)個人票價:按成人經濟艙普通票價計算,不得使用特殊票價或折扣票價(兒童除外)。

2)擔架/氧氣瓶附加票價計收辦法:對旅客使用擔架的航段,加收擔架額外佔用的相應座位個數的成人經濟艙普通客票的票價;對使用氧氣的旅客,加收具體使用氧氣瓶數量的費用。

3)擔架/用氧旅客陪同人員,按實際對外銷售的艙位價格單獨購票。
11.5特殊促銷票價,旅客購買春秋航空直屬銷售管道所提供的特殊促銷票價的客票,其適用條件以春秋航空公佈的規定為准。

11.6使用團體旅客票價的客票,應遵守春秋航空的特別規定。
11.7特種票價的客票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簽轉、變更、退票權利的條件。旅客應選擇適合需求的客票票價。

第十二條 票款的交付

12.1旅客應按國家規定的貨幣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春秋航空與旅客另有協議外,票款一律現付。

12.2當收取的票款與適用的票價不符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按照春秋航空運輸規定,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或由春秋航空退還多收的票款。
12.3票款、稅款和費用一般應使用出票地貨幣支付。

12.4由於出票地貨幣不能兌換等原因,春秋航空可以自行決定接受其它種類的貨幣。旅客使用公佈票價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時,應按承運人設定的兌換率換算後支付。

12.5春秋航空對未在春秋航空直屬銷售管道或授權代理人處購票遭受的詐騙或其他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章 定座與購票

第十三條

13.1春秋航空應按旅客已經定妥的機票產品提供座位。

13.2某些機票產品或艙位含有限制或拒絕旅客更改或取消定座條款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符合該條件的規定。有關票價的具體條款參照相關運價規則。
13.3計畫搭乘春秋航空航班的旅客應向春秋航空或春秋航空銷售代理人預訂座位。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春秋航空規定的手續提交相關資訊、證件並指定乘坐具體航班的要求被春秋航空所接受,並在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方能認為座位已經定妥。

13.4為了定座和安排相關服務的需要,旅客必須向春秋航空提供準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如有效身份資訊、位址、電話等),並承擔由於其提供資料不準確所產生的一切後果。該個人資料旨在用於定座、購票及安排相關運輸服務。同時,旅客應授權春秋航空保留其個人資料且可將資料傳送給春秋航空完成運輸或其它服務所需的政府部門或協作單位,包括機場、其他相關承運人或相關服務的提供者等。詳細可查詢春秋航空已公佈的《隱私政策》。

13.5春秋航空可按照運行實際情況規定航班開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時限,必要時可暫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13.6春秋航空有權優先安排重要旅客、搶險、搶救及春秋航空認可的需優先安排的旅客的定座需求。

13.7團體旅客定妥座位後,應在規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付款,否則,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13.8如旅客購買的是代碼共用航班,在定座、購票時,航空公司及其銷售代理人應告知旅客該航班的性質、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

13.9對於春秋航空所承運的航班上,若續程或回程座位的保留要求旅客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再確認,春秋航空將會主動告知旅客。但是,旅客應當自行瞭解與旅客旅行有關的其他任意承運人的座位再確認要求。如需再確認,旅客應當向客票上載明其代碼的承運人辦理座位再確認手續。

第十四條 購票

14.1旅客可在春秋航空直屬銷售管道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進行諮詢和購票。
14.2旅客購票與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使用的證件應一致。旅客在春秋航空直屬購票處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的售票處購票須填寫《旅客定座單》。

14.3購買兒童票或嬰兒票,應提供兒童或嬰兒的有效身份證件。

14.4限制運輸旅客購票,應按春秋航空要求提供相關證明,經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購票。

14.5春秋航空售票場所及售票網站等管道購票環節中應明確告知旅客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後的旅客服務。

14.6旅客在春秋航空官網上的使用國際信用卡支付將被收取交易手續費,最終付款將是通過信用卡公司的匯率計算出的費用和相關服務規定費用一併收取。春秋航空網站上顯示的當地貨幣金額只是一個參考。根據國際信用卡交易使用慣例,退票時國際信用卡交易手續費不作退還。

 

第六章 超售

第十五條一般規定

15.1為滿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春秋航空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現座位虛耗的航班上採取適當超售的方法,以保證更多的旅客搭乘理想的航班。

15.2我們會充分考慮航線、航班班次、時間、機型以及聯程航班等情況,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最大程度避免因超售導致旅客被拒絕登機情況的發生

15.3如因超售導致實際乘機旅客人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時,我們將根據徵集自願者程式,首先徵詢自願搭乘後續航班或者自願取消行程的旅客。在沒有足夠的自願者情況下,除符合優先登機規則的旅客以外,春秋航空將以值機時間先後順序,拒絕部分後到旅客登機。我們可為您出具因超售而放棄行程的證明

第十六條徵集自願者程式及優先登機規則

16.1如航班發生超售,我們會在航班起飛前,通過電話、短信或現場徵詢等形式發佈航班超售資訊,徵詢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並告知相關賠償及服務標準。

16.2優先登機規則:

a.執行國家緊急公務的旅客及其隨行人員;

b.攜帶人體捐獻器官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OPO);

c.經春秋航空同意並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務需求的旅客(老、弱、病、殘、孕旅客以及無成人陪伴兒童)及其必需的陪伴人員;

d.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的現役軍人、員警及消防救援人員;

e.團體旅客;

f.已經定妥聯程航班座位且轉機銜接時間較短的旅客;

g.證明有特殊困難急於成行的旅客(如簽證即將到期等)。

第十七條 超售補償及退改

17.1因超售而未能乘坐原定航班的旅客,春秋航空將採取如下補償方式:

17.1.1退票賠償:除免退票手續費外,並提供200元補償。

17.1.2變更賠償:綜合延誤時間(指原計劃航班出發時間與改簽後的航班出發時間差),賠償具體細則如下:

(1) 延誤2小時以下:賠償200元人民幣;

(2) 延誤2(含)-4小時(不含):賠償400元人民幣;

(3) 延誤4(含)-8小時(不含):賠償600元人民幣;

(4) 延誤8小時以上(含):賠償800元人民幣。

17.2旅客如選擇退票的,按非自願退票辦理,免收退票手續費;旅客如選擇改乘春秋航空後續航班的,按非自願變更辦理,免收變更手續費。

17.3若春秋航空無法向旅客提供當日可成行的航班時,征得旅客同意後,可將旅客改簽至其他承運人的當日航班,經濟艙內改簽費用由春秋航空承擔;超出經濟艙部分費用,由旅客自行承擔。

17.4聯程旅客超售,按上述規定對超售航段進行現金補償,後續聯程航段可根據旅客行程安排為旅客辦理免費變更、退票、食宿等服務。

17.5當後續的航班時刻和原定航班時刻相差4小時(含)以上,春秋航空將為旅客免費安排帶盥洗設施的標準間。免費提供機場至酒店的地面往返交通,並協助旅客重新辦理乘機手續。


第七章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與取消

第十八條 班期時刻

18.1航班時刻表或其它地方所顯示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僅是預計的時間和機型而非確定的時間和機型,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構成春秋航空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18.2春秋航空盡最大努力按照在旅行之日公佈的航班時刻,合理地運輸旅客及其行李。春秋航空在接受旅客的訂票之前,將告知旅客當時有效的預訂航班時刻,並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

18.3在客票售出後,春秋航空可能會更改航班時刻。春秋航空將通過旅客訂票時所留的聯繫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時刻的變更,若因旅客所留聯繫方式有誤致使春秋航空無法聯繫旅客,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旅客不能接受春秋航空對航班時刻做出變更、並且春秋航空無法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本條件第二十五條“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退票。辦理客票的非自願變更時,旅客在確認替代航班後,由於旅客原因再次提出變更或退票的,按照自願變更或退票的相關規定辦理

18.4春秋航空對航班時刻表或其它公佈的班期時刻中發生的差錯或遺漏除及時予以補正外不承擔其他任何賠償責任。春秋航空在官網、APP、或其他任何協力廠商平臺發佈的對於春秋航空航班的始發或到達時間、日期或航班飛行所作的說明,僅作為旅客的參考

第十九條 航班延誤與取消

19.1除公約另有規定外,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或者春秋航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春秋航空應當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

19.1.1按本條件21.1.1款規定免費為旅客安排可利用座位的春秋航空航班;

19.1.2照本條件第二十五條“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退票。

19.2如果發生19.1所規定的任何情形,19.1.1至19.1.2所列的補救措施,是供旅客選擇的全部措施。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春秋航空對旅客不再承擔任何其它責任

1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春秋航空可按規定不經事先通知,改變機型或航線,或者取消、中斷、變更、延期或推遲航班飛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9.3.1為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

19.3.2為保證飛行安全;
19.3.3春秋航空無法控制或者不能預見的其他原因。
19.4如旅客自願變更或退票後航班發佈延誤、提前、時刻調整或取消,則已收取退票或變更手續費不再退還。

19.5聯程航班中,單個航段發生延誤、提前、時刻調整或取消,該航段可按照本條件第二十一條“非自願變更”或第二十五條“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聯程航班中,如其中一個航段發生延誤、提前、時刻調整或取消,導致另一航段無法正常銜接時,旅客可申請兩個航段均按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處理

19.6延誤、取消航班的旅客服務

對延誤、取消航班的旅客,春秋航空應分別按本條件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客票變更

第二十條 一般規定

20.1客票變更,包括旅客自願變更客票和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

20.2旅客要求變更,應在客票有效期內提出,逾期春秋不予辦理。

20.3客票變更後,客票的有效期仍按原客票出票日期或實際出發之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非自願變更

21.1因本條件19.1款所列明的情況之一,導致旅客申請變更航班和日期,屬於非自願變更,按以下規定辦理

21.1.1為旅客優先安排免費變更至原航班前後10天內(含當天)有可利用座位的春秋航空同航線航班。如旅客需變更至超出原航班前後10天的航班,按本條件自願變更辦理。如原航班前後10天內的春秋航空同航線航班無可利用座位,則允許免費變更至最近的可利用春秋航空航班。免費變更次數限一次。

21.1.2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春秋航空航班,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由於非春秋航空原因導致旅客變更航程的,票款和逾重行李費的差額多退少不補,但因此產生的額外稅費差額和地面運輸費用及其它服務費用由旅客承擔。由於春秋航空原因導致旅客變更航程的,票款、逾重行李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第二十二條 自願變更

22.1旅客購票後,如自願變更航班和日期,春秋航空及其授權銷售代理人應根據春秋航空運輸規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時間允許的條件下,除本條22.2、22.3、22.4、22.5款另有規定外,按照春秋航空現行的自願變更規則予以辦理,旅客須承擔由此造成的票款差額和其它相關費用

22.2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享受成人普通票價50%優惠的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要求客票變更,免收變更手續費。使用春秋航空公佈的其他艙位優惠票價購票的軍警殘旅客,變更按照具體對應艙位規定執行。
22.3使用成人普通票價10%優惠的不占座嬰兒旅客要求變更,免收變更手續費。
22.4使用成人普通票價50%優惠的兒童旅要求變更,按普通座主艙位Y艙客票辦理;其他艙位的兒童客票按成人標準扣除變更手續費。

22.5持團體客票的旅客要求變更,除春秋航空具體產品另有規定外,按照對應艙位規定執行。

22.6如從較低票價改為較高票價,需向旅客收取票價價差和運價適用條件所要求的變更手續費。如從較高票價改為較低票價,應先將原票按自願退票規定辦理,再按變更後的艙位或票價重新購票。

22.7除運價另有規定外,變更手續費和票價價差按客票票面價計算。

第二十三條 變更承運人及航程

23.1旅客購票後,自願要求改變承運人的,按照本條件自願退票規定辦理。由於本條件21.221.3條所列原因,旅客提出變更承運人的,按照本條件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23.2旅客購票後,自願要求改變航程的,按照自願退票規定辦理。

 

第九章 退票

第二十四條 退票的一般規定

24.1退票,包括旅客自願退票和旅客非自願退票。

24.2旅客因自願改變其旅行安排而要求退票,按照本章自願退票辦理。

24.3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客票有效期內提出,逾期春秋航空不予辦理。旅客如已列印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需將電子客票行程單原件退還春秋航空,方可辦理退票。

24.4使用國際信用卡支付的旅客,如購票後申請退票,請在180天內提出,若超過時限,本公司將無法以原支付幣種退款。對旅客的退款的要求將通過銀行管道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非自願退票

25.1非自願退票,按下列規定辦理

25.1.1客票全部未使用,退還全部票款及稅費,免收退票手續費;

25.1.2客票已部分使用,應退還的票款為旅客所付票價減去已使用航段的票價金額,此金額應為與原實付票款相同折扣率;剩餘部分全部退還給旅客,但所退金額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

25.2如航班在非客票所列經停點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應退還由降落站至到達站與原實付票款相同折扣率或艙位的票款,但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不收取退票費。降落地至到達站票價,優先選擇適用的承運人運價。如果降落站至到達站沒有公佈運價,則退還降落站至到達站之間退火車票硬座價格。

25.3旅客自願變更航班並支付變更手續費和票價價差後,其所變更的航班發生不正常時,符合非自願退票條件的客票,旅客要求退票,退還全部票款及稅費,但已付變更手續費不退

第二十六條 自願退票

26.1旅客自願要求退票,除本條第26.226.326.426.526.726.8款另有規定外,按照春秋航空現行的自願退票規則予以辦理。

26.1.1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款額等於已付票價扣除退票手續費之後的餘額。

26.1.2持特種票價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該特種票價對退款有特殊規定,退票應按該規定辦理。
26.2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享受成人普通票價50%優惠的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要求客票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使用春秋航空公佈的其他艙位優惠票價購票的軍警殘旅客,退票按照具體對應艙位規定執行。

26.3使用成人普通票價10%優惠的不占座嬰兒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
26.4使用成人普通票價50%優惠的兒童旅客要求退票,按普通座主艙位Y艙客票辦理;其他艙位的兒童客票按成人標準扣除退票手續費。
26.5旅客因病退票

26.5.1旅客購票後,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必須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向春秋航空提供縣級(含)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在飛行期間不適宜乘機且蓋章的《診斷證明書》(包括診斷書、病歷)、醫院電腦列印的50元或以上數額的醫療收費憑證(或電子發票)及乘機人證件,免收退票手續費。需乘機人手持以上材料逐一拍照,並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將全部材料合照提供給春秋航空。如因病情突然發生,或在航班經停地點臨時發生病情,承運人將立即聯繫航醫或當地醫院,確認旅客是否可繼續旅行,如需終止旅行的,可按照本條26.5.2辦理特殊退票。

26.5.2旅客因病退票,在航班始發站提出,退還全部票款,在航班經停地點提出,則應扣除已使用航段定座艙位對應的票款後,退還餘款。

26.5.3旅客的同行人員要求退票,須與患病旅客同時辦理退票手續,免收退票手續費。如出現多位陪同人員,其中2位同行人員免收退票手續費,其他同行人員要求退票按自願退票規定辦理。

26.6旅客死亡退票

26.6.1旅客在旅行開始之前死亡,其遺體不得通過航空客運進行運輸。

26.6.2旅客在旅行開始之前或在旅途中死亡,死亡旅客的直系親屬、委託人代辦人或客票付款人,憑公安機關出具、蓋章的旅客死亡證明,可辦理退票手續,免收退票手續費。

26.6.3旅客死亡退票,在航班始發站提出,退還全部票款,在航班經停地點提出,則應扣除已使用航段定座艙位對應的票款後,退還餘款。

26.6.4死亡旅客的同行人員要求退票,必須與死亡旅客退票手續同時辦理。如出現多位同行人員,其中2位免收退票手續費,其他同行人員要求退票按自願退票規定辦理。
26.7持聯程、來回程客票的旅客自願要求退票,按本條件自願退票的規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手續費。
26.8 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點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26.9除運價另有規定外,退票手續費按客票票面價計算。

第二十七條 團體旅客

團體旅客購票後要求退票,除春秋航空具體產品另有規定外,按照對應艙位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拒絕退票的權利

28.1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其客票有效期內向春秋航空提出。否則春秋航空有權拒絕辦理。

28.2對於旅客購買的到達被拒絕入境地點或者遣返地點的客票,春秋航空不予退票。但是,如果旅客能夠向春秋航空證明旅客已被允許在該國停留,或旅客將搭乘另一春秋航空的航班或改乘其它交通方式離開該國,可以辦理退票

第二十九條 退票地點

旅客申請退票,可聯繫原出票地點或春秋航空直屬管道辦理;特殊產品客票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規定的除外。使用現金及POS機刷卡支付的旅客退票只限在原購票的售票處辦理。

第三十條 退款方式

30.1通常情況下,春秋航空將根據旅客購票的付款方式,以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貨幣將票款退還

30.2外幣支付的旅客,由於貨幣兌換差額的原因,退還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額可能與信用卡或借記卡公司記入的原借款額有所不同。旅客無權就此差額向春秋航空提出索賠。

第三十一條 退票受款人

31.1春秋航空有權只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辦理退票,也可以向能夠出示充分付款證明和身份證明的付款人退款。
31.2當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該客票的付款人,春秋航空可按照原付款方式將票款退給該客票的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31.3除在春秋航空官方電子管道操作退票以外,旅客退票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應出示旅客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1.4春秋航空將票款退給持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原件,並符合31.131.231.3款規定的旅客,應被視為正當退票。春秋航空也隨即解除相應運輸責任。

第十章   

第三十二條 一般規定

32.1旅客應當在春秋航空規定的時限內到達機場,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按時辦理托運行李、領取登機牌等乘機手續。旅客應確保其購票時使用的身份證件與其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使用的證件相同。

32.2如旅客未能按時到達春秋航空的乘機登記處或登機門,或未能做好旅行準備,春秋航空為不延誤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對旅客由此所產生的損失和費用,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

32.3春秋航空開始辦理航班乘機手續的時間一般不遲於客票上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前90分鐘,截止辦理乘機手續時間為航班離站時間前45分鐘,但各機場規定的截止辦理乘機手續時間可能有差異並會變動,旅客應以機場規定為准。如銷售的是代碼共用航班客票,應告知旅客在實際承運人櫃檯辦理乘機手續。旅客應預留充足的時間辦理乘機登機手續。

32.4春秋航空及其地面服務代理人應按時開放乘機登記處,按規定接受旅客出具的有效乘機證件,及時、準確地為旅客辦理乘機手續。乘機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必須經過安全檢查。

32.5旅客應按照登機牌上的重要提示內容,在春秋航空規定的時間內在登機口候機。

32.6對於旅客未遵守本條32.5規定的,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至客艙門關閉時限內登機,春秋航空將取消旅客的座位,亦不承擔旅客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的賠償責任。

32.7使用國際信用卡支付的,建議旅客值機時攜帶訂票支付時使用的境外信用卡(如JCBVISAMASTER),若持卡人是為親屬等購票的,建議旅客攜帶購票時的信用卡原件或影本正反面,以備現場查驗。若現場因驗卡不成功本公司將有權拒絕您辦理值機手續,未遵守本條例的旅客將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機上座位安排

33.1春秋航空將盡力滿足旅客預先申請機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春秋航空不能保證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

33.2為了保證飛行安全,飛機應急出口處的座位將由春秋航空安排。

33.3出於運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春秋航空保留分配或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即使是在旅客登機和/或就座後。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乘機的旅客,春秋航空有權拒絕其乘機,已購客票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 旅客誤機

35.1因旅客原因導致誤機,按本條件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變更或退票。

35.2因春秋航空原因導致旅客誤機,按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變更或退票。

第三十六條 旅客漏乘

36.1由於旅客原因發生漏乘,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變更或退票。
36.2由於春秋航空原因旅客漏乘,春秋航空將儘早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旅客錯乘

37.1旅客錯乘飛機,春秋航空應儘早安排錯乘旅客乘坐後續航班飛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補不退。如旅客要求在錯乘的到達站終止旅行,票款差額不補不退。

第十一章 行李運輸

第三十八條 一般規定

38.1春秋航空承運的行李,只限於符合本條件3.34款定義範圍內的物品。
38.2始發地、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汙損飛機的其它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春秋航空在收運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

第三十九條 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也不得帶入客艙:

39.1危險品
1.內含危險物品如鋰電池和/或煙火物質的保密型行李,如外交公事包、現金箱、保險箱、密碼箱等的安全類設備。滿足 DGR 2.3.2.6 規定的此類設備除外。

2 爆炸物品類、爆破器材、煙火製品和上述物品的仿製品。國家警衛人員執行公務攜帶彈藥等涉及航空安全保衛相關規定的除外,按公安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3.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壓縮、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水燃燒物品和各種有機、無機氧化劑等。

4.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5.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6.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成員公務旅行時,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攜帶的含有超過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2-12 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的放射性物品的設備。(例如:化學試劑監控器(CAM)和/或快速警報和鑒定設備監控器(RAID-M))

7.含有刺激性物質、使人喪失能力的物質或使人致殘的設備,例如催淚瓦斯、胡椒粉噴霧等可造成人身傷害的物品。

8.醫用小型氣態氧氣瓶、空氣瓶及含有液態氧的個人醫療氧氣設備。如應急救援需要,旅客應事先向公司申請,由公司配備提供。

9.生產廠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鋰電池;額定能量超過 160Wh 的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鋰金屬含量超過 8 克的鋰金屬電池或電池組(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除外);無法確定鋰含量或額定能量的鋰電池(例如標注不清晰或未標注,且無其他證明)。

10.電休克武器(例如泰瑟電擊槍)。

11.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錶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12.個人自用安全火柴或安全型打火機,含鋰電池驅動的點煙器、打火機。本條“安全火柴或打火機”還包括摩擦火柴、萬次火柴、小型香煙打火機、點火器、打火機燃料、打火機充氣儲筒等。

13.裝有溢漏型電池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

14.鋰電池驅動的小型便攜車,如智慧平衡車、電動滑板車、智能騎行行李箱、電動折疊智能自行車、電動獨輪車等。

15.配備鋰電池的行李箱,電池不可拆卸的,鋰金屬電池鋰含量超過0.3g或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超過2.7Wh

39.2除經公安機關及本公司同意外,槍支/彈藥不得作為行李運輸。且經過同意運輸的槍支必須卸下子彈、扣上保險並按規定妥善包裝。彈藥的運輸還應符合公司危險品運輸要求。

39.3軍械、警械,例如電警棍、電擊器等。
39.4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機械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動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39.5活體動物,但本條件第五十條規定的小動物、導盲犬和助聽犬除外。
39.6根據ICAOIATA-DGR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限制運輸的危險物品。

39.7包裝、形狀、重量、體積或者性質不適宜運輸的物品。

第四十條 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40.1重要檔和資料、證券、貨幣、匯票、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銀製品、貴重物品、古玩字畫、易碎和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樣品、旅行證件等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而應作為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
40.2春秋航空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限制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春秋航空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春秋航空同意,方可接受運輸:
41.1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如符合春秋航空非托運行李規定,可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保管。如重量、尺寸超過非托運行李限制規定,但符合春秋航空占座行李的要求時,可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保管並獨自承擔保管責任。如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

a單件重量不超過 50 公斤,三邊尺寸不超過 40×60×100(釐米)。

b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類物品必須有出廠包裝或者有符合春秋航空托運行李要求的包裝,方可進行行李托運。建議旅客在辦理托運手續時使用硬殼箱包裝好,並在箱內進行內物填充防止其在運輸過程中左右搖晃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c)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類物品的重量可以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41.2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藥(槍支彈藥的運輸應當按照危險品運輸及航空安保的相關規定辦理)。
41.3本條件第五十條規定的小動物、導盲犬和助聽犬。
41.4外交信袋,機要檔。
41.5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疊輪椅或電動輪椅。
41.6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屬於古董或者旅遊紀念品的劍、刀等類似物品。
41.7乾冰、含有酒精的飲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煙具、藥 品、化妝品等。

41.8每位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總量相加不超1公升。

41.9鋰電池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41.10其它限制物品的運輸,請登陸春秋航空官方網站或通過春秋航空客服熱線查詢。

第四十二條 托運行李

42.1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籃、網兜、草繩、草袋、塑膠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5.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6.行李包裝內不能用鋸末、穀殼、草屑等作襯墊物。
42.2國內航線:托運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過50公斤,尺寸不能超過40×60×100(釐米)。國際、地區航線:托運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過32公斤,尺寸不能超過40×60×100(釐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應事先征得春秋航空的同意才能托運。

第四十三條 非托運行李

每位旅客帶入客艙的非托運行李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過7公斤,尺寸不能超過20×30×40(釐米);購買了升級手提行李產品的旅客,可帶入客艙的非托運行李重量不能超過7公斤,尺寸不能超過20×40×55(釐米);購買了尊享飛系列產品的旅客,可帶入客艙的非托運行李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尺寸不能超過20×40×55(釐米)。否則應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第四十四條 免費行李額

44.1符合本條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非托運行李可免費運輸。
44.2以托運方式運輸的行李無免費行李額,春秋航空將按照本條件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收取逾重行李費。
44.3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或以其他方式證明為同行旅客的,辦理行李托運手續時,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費行李額合併計算。
44.5殘疾人必須攜帶的輔助器具(折疊輪椅、手杖、假肢等),給予免費托運。

44.6兒童享有與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費行李額。嬰兒無免費行李額,僅可免費托運一件折疊式嬰兒車,但是按兒童票價付費的嬰兒享有與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費行李額。

第四十五條 逾重行李費

45.1旅客的托運行李及非托運行李的總重量,超過該旅客免費行李額的部分,稱為逾重行李,應當支付逾重行李費。
45.2收取逾重行李費,應填開逾重行李票。
45.3逾重行李費率和計算方法,按春秋航空的規定辦理,具體請參閱春秋航空官方網站行李規則頁面(網址:https://flights.ch.com/baggage-rule)。

第四十六條 聲明價值

春秋航空暫不提供聲明價值服務。

第四十七條 檢查權

春秋航空為了運輸安全原因,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檢查,春秋航空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第四十八條 收運要求

48.1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春秋航空應準確記錄托運行李的件數和重量。
48.2春秋航空只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
48.3春秋航空對旅客托運的每件行李應拴掛行李牌,並將其中的識別聯交給旅客。經春秋航空同意的旅客非托運行李,在與托運行李合併計重後,交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照管。
48.4旅客托運有運輸責任爭議的行李時,春秋航空應經旅客同意,拴掛免除責任行李牌,以免除春秋航空相應的運輸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李載運

49.1旅客的托運行李,應與旅客同機運送,特殊情況下不能同機運送時,春秋航空應向旅客說明,並優先安排在載量允許的後續航班上運送。
49.2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飛機載量允許的條件下,應與旅客同機運送。如載量不允許,而旅客又拒絕使用後續可利用航班運送,春秋航空可拒絕收運。

第五十條 小動物、服務犬

50.1小動物是指家庭飼養的小狗、貓、鳥或其他玩賞寵物。野生動物和具有形體怪異或易於傷人等特性的動物如蛇等,不屬於小動物範圍。

50.2由於本公司大部分飛機貨艙不具備供氧能力,因此不收運小動物。

50.3服務犬是指經過專門訓練為殘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協助的特殊犬,包括輔助犬、導聽犬、導盲犬。

50.4服務犬陪伴殘疾旅客同行時,方可按照服務犬接受運輸。每名殘疾旅客可攜帶的服務犬數量不得超過 1 只,每一航段上服務犬總數不超過4 只。

50.5需攜帶服務犬乘機的殘疾旅客,應當在定座時提出申請,最遲不能晚於航班離站前 48 小時,並提供服務犬證明和動物檢疫證明,以備查驗。

50.6殘疾旅客攜帶的服務犬,由旅客自行運到機場,殘疾旅客在辦理登機手續時需向工作人員出示服務犬的證明和動物檢疫證明。

50.7服務犬應接受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需提醒旅客在辦理安檢前清空服務犬使用的排泄袋。

50.8殘疾旅客對攜帶的服務犬承擔全部責任。在運輸中除春秋航空原因外出現的服務犬受傷、患病和死亡,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

50.9帶進客艙的服務犬的食物和食具不佔用免費行李額。

50.10帶進客艙的服務犬,應在登機前為其系上牽引繩索,並不得佔用座位和讓其任意跑動。在征得服務犬機上活動範圍內相關旅客同意的情況下,可不要求殘疾人為服務犬戴上口套。

50.11符合國內運輸條件的,需提供服務犬的證明檔和需提供由檢疫檢驗單位出具的《檢疫證書》。 50.12符合國際運輸條件的,需提供以下證明:

a 由國家動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書》《狂犬病免疫證書》;

b 出入境或過境許可證;

c 入境或過境國家所規定的其它證件(具體要求有關國家的詳細規定)

50.13收運服務犬,應按春秋航空要求填寫《特種行李機長通知單》。

第五十一條 違章行李

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春秋航空按下列規定處理:
51.1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春秋航空要按照本條件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有權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51.2在經停地點發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51.3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二條 行李退運

52.1由於春秋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運輸應隨旅客作相應的變更,已收逾重行李費多退少不補。
52.2由於旅客原因改變航程或者取消運輸,行李的退運按如下規定辦理:
52.2.1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以上退運,均退還已收逾重行李費。
52.2.2旅客在經停地點退運行李,除時間不允許外,可予以辦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第五十三條 行李交付

53.1旅客應在航班到達後立即在機場憑行李牌的識別聯領取行李。必要時,應交驗客票。
53.2如旅客未立即領取行李,春秋航空從行李到達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費。對於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春秋航空有權在行李到達24小時後予以處理。
53.3春秋航空憑行李牌的識別聯交付行李,對於領取行李的人是否確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費用,不承擔責任。
53.4旅客行李延誤到達後,春秋航空應立即通知旅客領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於非旅客原因導致托運行李延誤到達,旅客要求直接送達的,春秋航空需免費將托運行李直接送達旅客或者與旅客協商解決方案。對延誤行李不收取保管費。

53.5旅客在領取行李時,如果沒有提出異議,即為托運行李已經完好交付。
53.6旅客遺失行李牌的識別聯,應立即向春秋航空掛失。旅客如要求領取行李,應向春秋航空提供足夠的證明,並在領取行李時出具收據。如在聲明掛失前行李已被冒領,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 無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達的次日起,超過90日仍無人認領,春秋航空可按照無法交付行李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行李不正常運輸的處理

55.1行李運輸發生延誤、遺失或損壞,春秋航空或其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應會同旅客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或《破損行李事故記錄》,儘快查明情況和原因,並將調查結果答覆旅客和有關單位。如發生行李賠償,可在始發地、經停地或目的地辦理。
55.2因春秋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應給予旅客臨時生活日用品補償費。

55.2.1 下列情況,本公司不提供日用品補償費: 

(1) 旅客乘坐本公司航班到達本站,但行李在外站已遺失且在本站申報遺失前,行李並非本公司承運。 

(2) 行李用當天的後續航班運達。 

(3) 行李貼掛有免除責任行李牌,其免責專案為“旅客晚交運行李”。 

(4) 行李系逾重行李,因載量不足而被撤下。 

(5) 旅客的永久或長期地址為托運行李的目的地。

55.2.2適當的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一次性發給旅客,標準範圍在人民幣 100-500元之間;在國外,可酌情參照當地其他空運企業的標準,由本公司的代理人(或駐當地辦事處)付給旅客。

55.2.3 支付臨時生活日用品補償費後,如旅客行李未能找到而需進行賠償,該補償費將作為本公司對行李賠償的一部分,從賠償金額中扣除。如行李找到,旅客無需退回補償費。

第五十六條 賠償要求

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應按本條件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向春秋航空或其地面服務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並隨附客票(或影本)、行李牌的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或《破損行李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


 第十二章 飛機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如果旅客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到飛機或飛機上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或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機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吸煙、酗酒或吸食毒品,對機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適、不便、損害或者傷害的行為,春秋航空可以採取認為合理的措施,包括實施管束,以阻止該行為的繼續。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要求下機並被拒絕續運,而且旅客有可能因機艙內的不當行為被起訴;若因旅客的不當行為造成飛行器毀損等,春秋航空有權追究旅客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可擕式電子設備使用規定

58.1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不具備飛行模式的行動電話(老人機、手錶電話等)、對講機、遙控設備(遙控玩具及其它帶遙控裝置的電子設備)、機要交通運輸專用用具(含鋰電池及無線電發射裝置)等。

58.2可擕式電腦、平板電腦(PAD)等大型電子設備僅可在飛機巡航階段使用。

58.3電子書、具有飛行模式的行動電話(智慧手機)、電子遊戲機等小型電子設備可全程使用,但在飛機滑行、起飛、下降和著陸等飛行關鍵階段不允許連接配件(如耳機、充電線)。

58.4無使用限制的電子設備包括:可擕式答錄機、助聽器、心臟起搏器、電動剃鬚刀以及不會影響飛機導航和通訊系統的用於維持生命的電子設備。

58.5航班全程禁止使用鋰電池移動電源。

58.6空中(自飛機為開始飛行而進入跑道時刻起,至結束飛行滑出跑道時刻止)禁止打開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資料)。

第五十九條 春秋航空所有航班全程禁煙,機上所有區域均不允許吸煙及其替代品。

第六十條 旅客在機上就座時,應全程系好安全帶。


 第十三章 旅客服務

第一節 一般性說明

第六十一條 春秋航空以保證飛機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以文明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態度,認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運輸的各項服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春秋航空不負責為旅客提供機場區域內、機場與市區之間或在同一城市的機場與機場之間的地面運輸。對於此項地面運輸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或疏忽,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如果春秋航空根據另外簽訂的有償服務協定,向旅客提供地面運輸,本條件不適用於該地面運輸服務。

第六十三條 旅客在聯程航班銜接地點的地面膳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第六十四條 在航空運輸過程中,旅客發生疾病時,春秋航空應積極採取措施,盡力救護。

第六十五條 春秋航空在航班上不提供免費的餐、飲。

春秋航空將在航班上有償提供一定品種的餐食、飲料和商品銷售等其他服務。根據自身保障和服務條件,春秋航空可向旅客提供特殊額外的有償服務。

第二節 不正常航班的服務

第六十六條 信息告知

66.1春秋航空在掌握航班狀態發生變化之後的30分鐘內通過公共資訊平臺、官方網站、客服中心、短信、電話、廣播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旅客發佈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資訊,包括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動態。

66.2春秋航空與春秋航空授權銷售代理人加強資訊溝通和共用,將春秋航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的資訊及時通告旅客。

第六十七條 食宿服務

發生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後,春秋航空或者地面服務代理人按照下列情形為旅客提供食宿服務(帶盥洗設施的標準間住宿服務):

67.1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春秋航空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務。發生機上延誤後,按照春秋航空官網公佈的《春秋航空機上延誤應急預案》執行。

67.2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春秋航空將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67.3國內航班在經停地點延誤或者取消,無論何種原因,春秋航空均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

67.4國內航班發生備降,無論何種原因,春秋航空均向備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

第六十八條 票務服務

航班延誤或者取消的票務服務,詳見本條件第八章和第九章。

第六十九條 旅客服務

69.1在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春秋航空、春秋航空授權銷售代理人或者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優先為殘疾人、老年人、孕婦、無成人陪伴兒童等需特別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務。

69.2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書面證明的,春秋航空應及時提供。

69.3航班延誤或取消,春秋航空及其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做好解釋和服務工作。

69.4春秋航空制定並向社會公佈機上延誤應急預案,預案內容包括機上延誤時的資訊通告等服務和下機的條件及限制。

第七十條 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春秋航空不承諾提供任何其它補償。

第三節 投訴受理

第七十一條 春秋航空服務及投訴熱線:95524。投訴受理電子郵件:cs@ch.com。線上受理投訴管道:春秋航空線上客服。


 第十四章 附加服務

第七十二條 一般規定

72.1如果春秋航空為旅客安排由協力廠商提供的航空運輸之外的服務,或者春秋航空為旅客出具地面運輸、旅館預訂或者車輛租賃等由協力廠商提供的(非航空的)運輸或者服務的票證或者收款憑證,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務時,春秋航空僅作為協力廠商的代理,而對於旅客能否得到此類服務及其服務品質不承擔責任。除法律另有要求外,春秋航空不承擔附加服務中所產生的損失賠償責任。協力廠商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該服務。

72.2如春秋航空也向旅客提供地面運輸,本條件不適用於該地面運輸。

 

 第十五章 行政手續

第七十三條 一般規定

73.1旅客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政府規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的各項規定,並應服從政府或機場管理和春秋航空的安全檢查。
73.2旅客應出示國家的法律、政府規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條件所要求的有效證件;應負責取得出境、入境或者過境各國所需要的旅行證件和簽證,並遵守其所有的法律、法規、命令、指令和旅行要求。

73.3春秋航空對未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命令、或旅行條件或其證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絕載運的權利。

73.4拒絕入境

如果旅客被拒絕入境,旅客應償還有關政府向春秋航空徵收的任何罰金或費用,以及旅客自該國返回的運輸費用。對於春秋航空已經將旅客運至該拒絕入境地點的票款,春秋航空不予退還。

73.5旅客負責支付罰金、留置費等費用。對於此種檢查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損失或傷害,或旅客未遵守這些要求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傷害,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因旅客未能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者其它旅行規定,或旅客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證件,造成春秋航空被要求支付罰款或罰金,或者承擔任何費用,旅客應償還春秋航空所支付的任何款項或承擔的任何費用。春秋航空可以從旅客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或者春秋航空所掌管的旅客的款項中扣除以上費用。為了避免旅客的損失,旅客應在旅行前詳細瞭解並遵守旅客將要旅行的始發、前往或途經國家的有關規定。

73.6海關檢查

如有要求,旅客應到場接受海關或其它政府官員對旅客行李的檢查。

73.7安全檢查

旅客應當接受政府工作人員、機場工作人員、其它承運人或春秋航空所要求或需要執行的任何安全檢查。春秋航空對此種檢查給旅客造成的任何身體傷害、物品丟失或損壞,不承擔責任,除非此種傷害、損壞或丟失是由春秋航空的過失造成的。
73.8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檢查旅客的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時,旅客應當到場。對旅客未到場接受檢查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章 損失責任及賠償限額

第七十四條 基本規定

74.1春秋航空對其履行的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損失承擔責任,但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和約定的除外
74.2春秋航空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和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春秋航空不應承擔責任。
74.3春秋航空的責任範圍,應不超過經證明損失的數額。春秋航空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春秋航空不對精神損害承擔責任;不對法律費用損失承擔責任。

74.4春秋航空僅對本公司的航空運輸活動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我國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春秋航空為其它承運人航班的運輸填開客票或辦理行李托運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

74.5如果損害是由於旅客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春秋航空可以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免除和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

74.6旅客因其行李或內裝的物品造成對該旅客的傷害或對該旅客行李的損害,春秋航空對該旅客本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旅客因其物品造成了對他人的傷害或對春秋航空財產的損害,應向春秋航空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春秋航空為此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74.7經春秋航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索賠人從其取得權利的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春秋航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傷亡提出賠償請求時,經春秋航空證明,傷亡是旅客本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春秋航空的責任。

74.8春秋航空努力提供協力廠商的商業責任保險產品供旅客自行付費選擇,以補充可能的責任保障不及時或風險覆蓋不足。商業保險責任給付不影響春秋航空依法應該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

74.9 本條件任何有關春秋航空的責任或限制,同樣適用於春秋航空的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以及春秋航空使用其飛機的任何人及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春秋航空和上述代理人、受雇人、代表以及任何人所支付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春秋航空所承擔的責任限額。

74.10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條件允許春秋航空享有相關法律和法規有關免除或限制春秋航空責任的任何規定。

74.11地區航線運輸的損失責任及賠償限額參照國際航線規定。

74.12旅客、行李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春秋航空將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或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給予合理的賠償。但是對於非春秋航空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因以及春秋航空無法預見、無法控制或無法避免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所帶來的損失,以及春秋航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74.13航班延誤、取消後,旅客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旅客未及時或未採取合理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損失擴大的部分要求春秋航空給予賠償。

74.14屬於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適用公約的責任規則。不屬於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對由於運輸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損害,我們按照《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賠償責任限額

75.1關於賠償責任限額的適用

75.1.1若屬於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國際運輸,則優先適用該公約關於責任限額的規定。
75.1.2若屬於1929年《華沙公約》及1955年《海牙議定書》規定的國際運輸,但不屬於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國際運輸,則適用《華沙公約》及其《海牙議定書》關於責任限額的規定。
75.1.3若不屬於公約適用的國際運輸,則適用雙邊條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國內法律、政府法規或命令的相關規定。

75.2公約關於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75.2.1《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
75.2.1.1春秋航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不超過250,000法國金法郎或等值貨幣。
75.2.1.2春秋航空對托運行李的賠償責任限額不超過每公斤250法國金法郎或等值貨幣;對非托運行李和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責任限額不超過每一旅客5,000法國金法郎或等值貨幣。行李票上如果沒有行李重量記錄,托運行李的總重量被認為不超過所乘座位等級適用的免費行李額。
75.2.2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
75.2.2.1春秋航空對每名旅客不超過128,821特別提款權的旅客傷亡賠償責任適用公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75.2.2.2春秋航空對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賠償責任限額不超過每位旅客5,346特別提款權或等值貨幣。但是,經證明春秋航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春秋航空不對因延誤的損失承擔責任。
75.2.2.3春秋航空對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的賠償責任限額不超過每名旅客1,288特別提款權或等值貨幣。

第七十六條 旅客人身傷亡

76.1春秋航空對發生在春秋航空的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過程中的旅客傷亡事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旅客在運輸中由於其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對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險,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傷、殘廢或死亡,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
76.2國內運輸中,春秋航空對旅客的死亡或受傷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0,000元。

76.3國際運輸中,春秋航空所承擔的責任限額應依照適用的法律及其規定的責任限額。

第七十七條 行李賠償

77.1旅客的托運行李從托運時起到交付時止,如發生毀滅、丟失或損壞,春秋航空應當承擔責任。
77.2春秋航空能夠證明為了避免延誤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採取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77.3托運行李的損失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品質或缺陷造成的,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
77.4由於旅客原因,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傷害或財產損失,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物品或春秋航空財產造成損失,旅客應賠償春秋航空的所有損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77.5對於旅客在托運行李內夾帶的本條件第四十條所列物品的丟失或損壞,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77.6在聯程運輸中,春秋航空僅對發生在其承運的航線上的行李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7.7國內運輸中,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春秋航空按照國家有關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承擔責任。對托運行李損失的賠償金額每千克人民幣100元;如行李的價值低於上述限額時,按實際價值賠償;對旅客非托運行李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如非托運行李的價值低於上述限額時,按實際價值賠償。

77.8旅客的托運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毀滅、丟失或損壞的,用以確定春秋航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受損行李或物件的重量;無法確定受損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損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來計算
77.9除屬於春秋航空的過失所造成損失外,春秋航空對旅客非托運行李或辦理的佔用座位的行李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77.10行李賠償時,對賠償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費應退還。
77.11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
77.12已賠償的丟失行李找到後,春秋航空應儘快通知旅客。旅客應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還全部賠償,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如發現旅客有欺詐行為的,春秋航空有權追回全部賠償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77.13 由於春秋航空或春秋航空地面服務代理人原因,非本地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春秋航空將按本條件55.2款向非本地旅客支付臨時生活日用品補償費,除非旅客能夠證明還有其它實際損失,此補償費為旅客可以主張的全部費用。

第七十八條 索賠和訴訟期限

78.1旅客收受託運行李而未提出異議,為托運行李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憑證相符的初步證據。所有遺失的行李,旅客須在航班抵達時告知春秋航空,並辦理行李不正常運輸記錄手續,以作為提出異議的原始依據。未在本條件78.2款規定時限向春秋航空做出的告知,春秋航空不予受理,亦不對旅客可能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78.2旅客的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如有索賠要求,有權提出索賠的人應當在發現損失後向春秋航空書面提出異議。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至遲應當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托運行李發生延誤的,至遲應自托運行李交付旅客處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向春秋航空提出索賠訴訟。
78.3關於航空運輸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應從飛機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或從飛機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此期限未提起訴訟即就喪失對損失賠償的權利。

第十七章 生效與修改

第七十九條 本條件自2022年10月13日起生效並施行。在此之前制定施行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同時被取代。 

第八十條 本條件的部分規定如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有衝突的,應以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為准,但不影響本條件其它部分的效力。如因本條件現所依據的中國民用航空局的部分規定後期進行更新或調整,導致本條件部分條款與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中國民用航空局最新發佈的規定為准。

八十一條 春秋航空有權依照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的內容和程式,不經通知修改本條件和其他春秋航空運輸的相關規定。但此類修改不適用於修改前已經開始的運輸。若本條件部分條款與春秋航空官方管道發佈的其他運輸規定不一致的,原則上以發佈時間在後的規定為准。

八十二條 春秋航空的工作人員、授權銷售代理人、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或其它代理人及其雇員都無權違反或更改本條件,亦不得過度解讀本條件,對旅客做出與本條件意旨不一致的承諾。

第八十三條 儘管春秋航空努力保持各語言版本的一致性,本條件的其他文字版本僅供特定客戶群體方便閱讀理解,若各版本之間有不一致之處或翻譯用詞恐有歧義之處,請以此簡體中文版本為准。

 


附表:春秋航空自願變更、自願退票規則(分為:超惠飛、優選飛和尊享飛)

1.國內航班自願變更和自願退票收費標準

適用日期(訂票日期):自2022816(含)起生效

1.1國內航班超惠飛/優選飛自願變更規則:

主艙位

子艙位

提出變更的時間

航班起飛前7天(含)以外

航班起飛前3天(含)以外至7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含)以外至3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小時(含)以外至24小時之內

航班起飛前2小時以內

航班離站後

Y/W,

S,H,V,K,L,M

A,B,C…X,Y,Z

5

10

20

30

40

60

N,Q,T,X,U,E

A,B,C…X,Y,Z

20

30

40

50

60

90%

R1~R4

A,B,C…X,Y,Z

40

50

60

80

90%

90%

P, P1~P5


40

50

60

80

90%

90%

G,G1,G2,B


按協定規則執行

I


按春秋航空產品規則執行

O, D,J


按春秋航空規則執行

1.2國內航班超惠飛/優選飛自願退票規則:

主艙位

子艙位

提出退票的時間

航班起飛前7天(含)以外

航班起飛前3天(含)以外至7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含)以外至3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小時(含)以外至24小時之內

航班起飛前2小時以內

航班離站後

Y/W,

S,H,V,K,L,M

A,B,C…X,Y,Z

10

20

30

40

50

70

N,Q,T,X,U,E

A,B,C…X,Y,Z

30

40

50

60

70

100%

R1~R4

A,B,C…X,Y,Z

50

70

80

90

100%

100%

P, P1~P5


50

70

80

90

100%

100%

G,G1,G2,B


按協定規則執行

I


按春秋航空產品規則執行

O, D,J


按春秋航空規則執行

 

1.3國內航班尊享飛自願變更規則

主艙位

子艙位

提出變更的時間

航班起飛前7天(含)以外

航班起飛前3天(含)以外至7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含)以外至3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小時(含)以外至24小時之內

航班起飛前2小時以內

航班離站後

Y/W,

S,H,V,K,L,M

A,B,C…X,Y,Z

5

5

10

20

30

50

N,Q,T,X,U,E

A,B,C…X,Y,Z

10

20

30

40

50

90%

R1~R4

A,B,C…X,Y,Z

30

40

50

70

80

90%

P, P1~P5


30

40

50

70

80

90%

G,G1,G2,B


按協定規則執行

I


按春秋航空產品規則執行

O, D,J


按春秋航空規則執行

1.4國內航班尊享飛自願退票規則:

主艙位

子艙位

提出退票的時間

航班起飛前7天(含)以外

航班起飛前3天(含)以外至7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含)以外至3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小時(含)以外至24小時之內 

航班起飛前2小時以內

航班離站後

Y/W,

S,H,V,K,L,M

A,B,C…X,Y,Z

5

10

20

30

40

60

N,Q,T,X,U,E

A,B,C…X,Y,Z

20

30

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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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R1~R4

A,B,C…X,Y,Z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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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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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P,   P1~P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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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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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G,G1,G2,B


按協定規則執行

I


按春秋航空產品規則執行

O,D,J


按春秋航空規則執行

 

2.國際/地區航班自願變更和自願退票收費標準

適用日期(訂票日期):自2019126日(含)起生效

2.1國際/地區航班超惠飛/優選飛自願變更規則:

主艙位

子艙位

提出變更時間

航班起飛前30天(含)以外

航班起飛前15天(含)以外至30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7天(含)以外至15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含)以外至7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以內

航班離站後

Y/W S,H,V,K,L,M

A,B,C…X,Y,Z

10

20

30

40

60

70

N,Q,T,X,U,E

A,B,C…X,Y,Z

30

40

50

60

70

80

R1~R4

A,B,C…X,Y,Z

50

60

70

80

100%

100%

P, P1-P5


50

6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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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00%

G,G1,G2,B


按協定規則執行

I


按春秋航空產品規則執行

O, D,J


按春秋航空規則執行

2.2國際/地區航班超惠飛/優選飛自願退票規則:

主艙位

子艙位

提出退票時間

航班起飛前30天(含)以外

航班起飛前15天(含)以外至30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7天(含)以外至15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含)以外至7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以內

航班離站後

Y/W

S,H,V,K,L,M

A,B,C…X,Y,Z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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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Q,T,X,U,E

A,B,C…X,Y,Z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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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00%

R1~R4

A,B,C…X,Y,Z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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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00%

P, P1-P5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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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00%

100%

G,G1,G2,B


按協定規則執行


I


按春秋航空產品規則執行

O, D,J


按春秋航空規則執行

2.3國際/地區航班尊享飛自願變更規則:

主艙位

子艙位

提出變更時間

航班起飛前30天(含)以外

航班起飛前15天(含)以外至30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7天(含)以外至15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含)以外至7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以內

航班離站後

Y/W

S,H,V,K,L,M

A,B,C…X,Y,Z

5

10

20

30

50

60

N,Q,T,X,U,E

A,B,C…X,Y,Z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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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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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R1~R4

A,B,C…X,Y,Z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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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1-P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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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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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1,G2,B


按協定規則執行

I


按春秋航空產品規則執行

O, D,J


按春秋航空規則執行

2.4國際/地區航班尊享飛自願退票規則:

主艙位

子艙位

提出退票時間

航班起飛前30天(含)以外

航班起飛前15天(含)以外至30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7天(含)以外至15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含)以外至7天之內

航班起飛前24小時以內

航班離站後

Y/W

S,H,V,K,L,M

A,B,C…X,Y,Z

10

20

30

40

80

90

N,Q,T,X,U,E

A,B,C…X,Y,Z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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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0

90

R1~R4

A,B,C…X,Y,Z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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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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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90

G,G1,G2,B


按協定規則執行

I


按春秋航空產品規則執行

O, D,J


按春秋航空規則執行

 

3 退改規則說明

3.1 本規則中的航班起飛時間是指客票票面上列明的航班起飛時間。 “航班起飛前7天”為7×24小時,即168小時;“航班起飛前3天” 3×24小時,即72小時。“航班起飛前7天(含)以外”、“航班起飛前3天(含)以外至7天之內”、“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含)以外至3天之內”、“航班起飛前2小時(含)以外至24小時之內”、“航班起飛前2小時以內”均精確到分鐘。

3.2自願變更只限同艙位間變更或低艙位變更至高艙位。變更時除變更手續費外,如產生差價的,旅客需補差價。

3.3旅客自願變更航程,按自願退票辦理。

3.4辦理自願退票時,已收取的變更手續費不退。
3.5變更及退票手續費一律四捨五入至個位。

3.6本規則所列手續費收取比例,根據客票票價收取。

3.7除客票明確標注其他限制條件外,一律按照本規則執行。


*歷史修訂文檔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和行李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銷售客票)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和行李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0月12日銷售客票)


其他運輸說明

    春秋航空溫馨提示
    特殊旅客運輸說明(國內)
    特殊旅客運輸說明(國際)
    乘機安全提示
    使用者網上購票服務協定

   常見特殊行李運輸提示
   旅客行李中允許攜帶危險物品的規定
   航意險購買說明
   航班延誤險購買說明
   機票取消險介紹

    國內始發國際/區域境外旅行保險購買須知
    香港始發國內境外旅行險:安達遨翔旅遊保險購買須知
    關於重申禁止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關於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

春秋航空溫馨提示

·         1 請訂票人務必將本公司差異化服務和該航班一切資訊通知到乘機人,如未通知到,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訂票人承擔。

·         2 訂票人預訂中國境內航線時,尚未領取身份證的12周歲(含)-16周歲公民,“證件類型”請選擇戶口名簿,“證件號碼”請填寫出生年月日(例19810818)。

·         3 不滿2周歲的旅客購票請購買嬰兒票,已滿2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旅客購票請購買兒童票。對未滿12周歲的旅客若購買成人票或兒童購買嬰兒票導致旅客無法登機的情況,由旅客自行承擔責任。

·         4 親愛的旅客朋友,根據最新民航安全檢查規定,請不要攜帶液態乳製品乘機,請自帶奶粉,我們的空乘人員將給您提供幫助。

·         5 請選擇您要預訂的航班、艙位和訂座人數。不能單獨訂兒童票,每一成人可以攜帶一名兒童和/或者一名嬰兒,特價艙成人一次訂座總人數不得大於3名,特價艙一次訂座總人數不得大於9名(含兒童或嬰兒),其它艙位一次訂座人數不得大於9人!

·         6 如您需購買我司續程航班,請注意:同機場國內航班銜接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備註:由於目前安檢嚴格,建議航班銜接時間不得少於3小時);同機場國內航班銜接國際航班(或地區航班)時間不得少於3小時;同一城市不同機場航班銜接時間請至少保留5小時以上。

·         7 所有機票價格都未包含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費,成人票需購買50元的機場建設費和一定額度的燃油附加費;兒童票無須購買機場建設費,但需支付一定額度的燃油附加費;嬰兒票無須購買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

·         8 已享受往返航班優惠的旅客,如退訂其中任一航班的,將不再享受往返優惠,優惠金額從退票款項中扣除。

·         9 請勿將貴重物品放入託運行李,儘量不要攜帶大量現金上機,並在客艙內注意保管您的貴重物品。如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由旅客本人負責。

·         10 自旅行之日起不滿2周歲的旅客購票請購買嬰兒票,已滿2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旅客購票請購買兒童票。對未滿12周歲的旅客若購買成人票或兒童購買嬰兒票導致無法登機的情況,由您自行承擔責任。兒童旅客票價不再使用固定艙位票價,根據同行成人旅客艙位而設定。當同行成人預訂5折以下(含特價艙)的艙位時,兒童自動佔用可銷售的最低成人艙位。當同行成人預訂5折及以上艙位時,兒童自動佔用兒童艙。兒童購票,其客票的使用規定,按照所購客票艙位折扣相應的限制條件執行。

·         11 同機中轉:旅客在中轉地不需要下飛機重新辦理登機手續,在中轉地停35分鐘後直接飛往目的地。

·         12 經停:旅客在中轉地不需要下飛機重新辦理登機手續,在中轉地停35分鐘後直接飛往目的地。

·         13 根據國際航協(IATA)的相關規定,國際航班針對持有短期簽證的乘客,航空公司將要求其出示往返程機票或返程機票,為確保您的順利出行,請持短期簽證的乘客事先購買好回程機票。

1. 如您購買的是商務經濟座,無論何種情況,變更或簽轉航班時可能出現所需航班中商務經濟座艙位已滿,如果您仍需乘坐該航班,可以改選普通艙但無法享受商務經濟座相關服務,或者選擇其他時間有可銷售商務經濟座的航班。

2. 春秋航空的票價不含餐、飲費用,客艙內設有售品部,您可以根據需要選購。

3. 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我們不承諾提供任何其它補償。敬請合理安排行程,預留充分的銜接時間。

4. 若您購買的是商務經濟座機票產品,您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為25公斤;若您購買的是綠翼自由飛機票產品,您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為15公斤;若您購買的是輕鬆特價行機票產品,您僅可攜帶7公斤(烏魯木齊始發航班應機場要求為僅限5kg)非托運行李進入客艙,無免費托運行李額春秋航空國內航班,可在航班計畫起飛3小時前購買托運行李額度,網上購買最優惠。嬰兒旅客無免費行李額。乘機人超出免費行李額或購買的行李額部分,在機場須按該航線民航公佈的經濟艙全價票的1.5%收取每公斤的逾重行李費。

5. 在符合春秋退票規定的情況下,春秋站銷售的保險(除機票取消險)只可連同機票一起退保。

6. 網上訂票網上支付。請在30分鐘內按所選支付方式完成付款,否則系統將自動取消您所訂的機票或其他空中商店產品。

特殊旅客運輸說明(國內)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無成人陪伴兒童、老年旅客、孕婦、嬰兒、盲人旅客、聾啞旅客、酒醉旅客、犯人及犯罪嫌疑人、機要交通人員、外交信使、額外占座旅客、自理行李占座旅客、保密旅客、擔架旅客、病殘旅客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旅客。春秋航空考慮到特殊旅客自身及其他旅客的乘機安全,要求特殊旅客購票應提供相關證明並辦理特殊旅客運輸手續,如您或您的委託購票人未遵守相關規定,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運輸,責任由您本人或您的委託購票人承擔。


部分類型特殊旅客的承運規定,瞭解更多詳情諮詢客服中心95524 (一)嬰兒

嬰兒,是指出生滿14天以上但年齡不滿2周歲的嬰兒。出於小寶寶的安全和健康原因,春秋航空不能承運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

請帶嬰兒同行的旅客注意以下事項:

1.每位年滿18周歲成年旅客帶一名嬰兒同行,該嬰兒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10%購買嬰兒票,但我們不向持嬰兒票的旅客提供單獨的座位和免費行李額;

2.每位成人旅客最多可攜帶2名嬰兒。2名嬰兒同行,超過1名的嬰兒需要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買兒童票,我們將為其提供與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費行李額。

3.由於每個航班嬰兒人數有限,請在訂購成人票時同時訂購嬰兒票。

(二)無成人陪伴兒童

無成人陪伴兒童,指年齡滿5周歲但不滿12周歲,沒有年滿18周歲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機的兒童。

為了保證您託付給春秋航空的小朋友在空中和地面能夠得到及時、必要的服務,請需要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的購票人注意以下事項:

1.無成人陪伴兒童需要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買兒童票;

2.春秋航空不能承運未滿5周歲、單獨乘機的兒童;

3.春秋航空不能承運12周歲以下的聾啞兒童或雙目失明、單獨乘機的兒童;

4.出於安全原因,春秋航空對每一航班上無成人陪伴兒童的人數有所限制,因此無成人陪伴兒童乘機的申請應在航班起飛48小時前提出,經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接受承運,否則春秋航空不能承運;

5.無成人陪伴兒童在定座時需要填寫 “無成人陪伴兒童乘機申請書”;

6.無成人陪伴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需要配送無成人陪伴兒童到上機地點,並在兒童下機地點安排人員迎接和照料。

(三)孕婦

由於飛行會帶來高空缺氧,因此春秋航空建議“准媽媽”們在計畫旅行前,針對自身的身體狀況諮詢產科醫生是否適宜飛行。為了充分保證您和寶寶的安全與健康,春秋航空對於孕婦乘機有以下規定,希望您能詳細瞭解:

1.旅客訂座、登機時,須提供預產期證明,春秋航空將據此判斷是否能夠接受運輸;

2.懷孕32周以下的孕婦乘機,除醫生診斷不適宜乘機者外,我們將會視為普通旅客載運;

3.懷孕超過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婦乘機,需要填制《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並提供航班起飛前72小時內,由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的診斷證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 旅客姓名、年齡;

b. 預產期證明;

c. 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d. 適宜乘機字樣

4.為了旅客的安全及健康,春秋航空不能承運懷孕超過35周、預產期在4周以內、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時間的孕婦以及產後不足7天的旅客。

(四)老年旅客

老年旅客是指年齡超過80歲,但身體健康、適宜乘機的旅客。因高空飛行帶來的缺氧症狀,年長者因其身體狀況很可能無法承受此種負荷,因此春秋航空對於接受承運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有以下規定,請您務必瞭解:

1 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購票,需填制《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

2 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購票,需要提供180天內的有效乘機證明,或180天內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的《體檢證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 旅客姓名、年齡;

b. 旅客的心血和呼吸道檢查報告;

c. 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3.當旅客使用身份證作為購票證件時,春秋航空的工作人員將通過辨識身份證資訊主動提示年齡超過75歲的老年旅客辦理上述手續;

4.旅客使用其他無法顯示年齡的證件且委託他人購票時,春秋航空很可能將老年旅客作為普通旅客接受其訂票。但在值機過程中,出於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的目的,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運輸未提交《體檢證明》和/或《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的老年旅客。

(五)盲人旅客

盲人旅客,是指有雙目失明缺陷的成人旅客。春秋航空將按照以下規定承運盲人旅客,請訂票人務必瞭解:

1.由年滿18歲的成人陪伴同行的盲人旅客,春秋航空將按一般旅客接受運輸;

2.符合春秋航空運輸條件的導盲犬可以由無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免費攜帶並帶入客艙運輸。出於客艙安全原因,盲人旅客攜帶的導盲犬,必須在申請定座時提出同時提供必要的檢疫注射證明和檢疫證明書,並經過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攜帶;

3.無成人陪伴且無導盲犬的盲人旅客必須自己能夠走動,有照料自己的能力,在進食時,不需要其他人説明。定座時,應由無陪伴的盲人旅客的家屬或其照料人填寫《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

(六)聾啞旅客

聾啞旅客是指因雙耳聽力缺陷不能說話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聽力弱的旅客。春秋航空將按照以下規定承運聾啞旅客,請訂票人務必瞭解:

1.年滿16周歲的聾啞旅客乘機,春秋航空將按一般旅客承運;

2.春秋航空不能接受年齡未滿16周歲的聾啞旅客單獨乘機;

3.無成人陪伴的聾啞旅客攜帶的助聽犬按照導盲犬運輸。

(七) 病殘旅客與擔架旅客

1.病殘旅客是指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或障礙,在上下飛機、飛行途中(包括緊急疏散)及在機場地面服務過程中,需他人予以單獨照料或幫助的旅客。

2.擔架旅客指因受傷或生病等原因不能坐著進行空中旅行,而必須躺著乘機的旅客。

3.在適當情況下,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部分病殘旅客或擔架旅客購票及乘機的要求。因此,我們希望訂票人在為病殘旅客及擔架旅客訂票前,先向春秋航空詳細瞭解相關運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a.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b.精神病患者,易於發狂,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c.面部嚴重損傷,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厭倦或不適者;

d.產後不足7天;

e.處於嚴重或危急狀態的心臟病患者,如嚴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紺症狀、健康狀況有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內曾發生過梗塞)者;

f.嚴重的中耳炎,伴隨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g.近兩周內患有自發性氣胸的病人或做過氣胸整型的患有神經系統病症的患者;

h.大縱膈瘤,特大疝腫及腸梗阻的病人;

i.頭部損傷顱內壓增高及顱骨骨折者;

j.下頜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屬線連接者;

k.在過去30天內患過脊髓灰質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質炎患者;

l.帶有嚴重咯血、吐血、出血、嘔吐或呻吟症狀的病人;

m.近期進行過外科手術,傷口未癒合或傷口拆線未滿15天的。

n.醉酒旅客。

o.除以上情況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者,本公司也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特殊旅客運輸說明(國際) 一、拒絕承運的特殊旅客

由於安全及旅客服務保障能力的原因,春秋航空所承運的國際航班上暫時無法接受擔架旅客以及無成人陪伴兒童等特殊旅客,敬請您能夠諒解。

二、特殊旅客收運須知

符合規定的下列特殊旅客可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際航班,需要購買本公司國際客票的其他特殊旅客,購票前務必請諮詢客服中心95524

(一)嬰兒

嬰兒,是指出生滿14天以上但年齡不滿2周歲的嬰兒。出於小寶寶的安全和健康原因,春秋航空不能承運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

請帶嬰兒同行的旅客注意以下事項:

1.每位年滿18周歲成年旅客帶一名嬰兒同行,該嬰兒票價為固定值。但我們不向持嬰兒票的旅客提供單獨的座位和免費行李額;

2.每位成人旅客最多可攜帶1名嬰兒。

3.由於每個航班嬰兒人數有限,請在訂購成人票時同時訂購嬰兒票。

(二)孕婦

由於飛行會帶來高空缺氧,因此春秋航空建議“准媽媽”們在計畫旅行前,針對自身的身體狀況諮詢產科醫生是否適宜飛行。為了充分保證您和寶寶的安全與健康,春秋航空對於孕婦乘機有以下規定,希望您能詳細瞭解:

1.旅客訂座、登機時,須提供預產期證明,春秋航空將據此判斷是否能夠接受運輸;

2.懷孕32周以下的孕婦乘機,除醫生診斷不適宜乘機者外,我們將會視為普通旅客載運;

3.懷孕超過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婦乘機,需要填制《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並提供航班起飛前72小時內,由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的診斷證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 旅客姓名、年齡;

b. 預產期證明;

c. 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d. 適宜乘機字樣.

4.為了旅客的安全及健康,春秋航空不能承運懷孕超過35周、預產期在4周以內、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時間的孕婦以及產後不足7天的旅客。

(三)老年旅客

老年旅客是指年齡超過75歲,但身體健康、適宜乘機的旅客。因高空飛行帶來的缺氧症狀,年長者因其身體狀況很可能無法承受此種負荷,因此春秋航空對於接受承運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有以下規定,請您務必瞭解:

1 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購票,需填制《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

2 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購票,需要提供180天內的有效乘機證明,或180天內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的《體檢證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 旅客姓名、年齡;

b. 旅客的心血和呼吸道檢查報告;

c. 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3.當旅客使用有效出入境證件作為購票證件時,春秋航空的工作人員將通過辨識有效出入境證件資訊主動提示年齡超過75歲的老年旅客辦理上述手續;

4.旅客使用其他無法顯示年齡的證件且委託他人購票時,春秋航空很可能將老年旅客作為普通旅客接受其訂票。但在值機過程中,出於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的目的,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運輸未提交《體檢證明》和/或《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的老年旅客。

(四)盲人旅客

盲人旅客,是指有雙目失明缺陷的成人旅客。春秋航空將按照以下規定承運盲人旅客,請訂票人務必瞭解:

1.由年滿18歲的成人陪伴同行的盲人旅客,春秋航空將按一般旅客接受運輸;

2.符合春秋航空運輸條件的導盲犬可以由無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免費攜帶並帶入客艙運輸。出於客艙安全原因,盲人旅客攜帶的導盲犬,必須在申請定座時提出同時提供必要的檢疫注射證明和檢疫證明書,並經過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攜帶;

3.無成人陪伴且無導盲犬的盲人旅客必須自己能夠走動,有照料自己的能力,在進食時,不需要其他人説明。定座時,應由無陪伴的盲人旅客的家屬或其照料人填寫《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

(五)聾啞旅客

聾啞旅客是指因雙耳聽力缺陷不能說話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聽力弱的旅客。春秋航空將按照以下規定承運聾啞旅客,請訂票人務必瞭解:

1.年滿16周歲的聾啞旅客乘機,春秋航空將按一般旅客承運;

2.春秋航空不能接受年齡未滿16周歲的聾啞旅客單獨乘機;

3.無成人陪伴的聾啞旅客攜帶的助聽犬按照導盲犬運輸。

(六) 病殘旅客

1.病殘旅客是指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或障礙,在上下飛機、飛行途中(包括緊急疏散)及在機場地面服務過程中,需他人予以單獨照料或幫助的旅客。

2.在適當情況下,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部分病殘旅客購票及乘機的要求。因此,我們希望訂票人在為病殘旅客訂票前,先向春秋航空詳細瞭解相關運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a.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b.精神病患者,易於發狂,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c.面部嚴重損傷,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厭倦或不適者;

d.產後不足7天;

e.處於嚴重或危急狀態的心臟病患者,如嚴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紺症狀、健康狀況有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內曾發生過梗塞)者;

f.嚴重的中耳炎,伴隨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g.近兩周內患有自發性氣胸的病人或做過氣胸整型的患有神經系統病症的患者;

h.大縱膈瘤,特大疝腫及腸梗阻的病人;

i.頭部損傷顱內壓增高及顱骨骨折者;

j.下頜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屬線連接者;

k.在過去30天內患過脊髓灰質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質炎患者;

l.帶有嚴重咯血、吐血、出血、嘔吐或呻吟症狀的病人;

m.近期進行過外科手術,傷口未癒合或傷口拆線未滿15天的。

n.醉酒旅客。

o.除以上情況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者,本公司也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乘機安全提示

航空旅行非常安全,但為避免意外,旅客應注意聆聽乘務員在起飛之前的講解,瞭解在緊急情況下如何使用氧氣面罩和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方法。

登上飛機後就應關閉開啟著的手機等無線電設備,以防干擾飛機與地面的無線信號聯繫。另外要系好安全帶,防止因飛機顛簸而受傷。

一、禁止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為防止干擾飛行通訊和導航系統,請您在飛行全程中不要使用以下電子設備:行動電話、調頻/調幅收音機、可擕式電視機以及遙控裝置等。其他電子設備如手提電腦等請在起飛十五分鐘後使用,但必須在“系好安全帶”燈亮後關閉,以便飛機下降,使用手提電腦時必須關閉無線網卡功能。

二、客艙安全設備的使用

航班起飛前將由客艙乘務員向您演示救生衣、氧氣面罩、安全帶的使用方法和緊急出口的位置。

(一)救生衣

救生衣在您座椅下面,使用時取出,經頭部穿好。將帶子扣好,系緊。然後,打開沖氣閥門,但在客艙內不要衝氣。沖氣不足時,可將救生衣上部的兩個人工沖氣管拉出,用嘴向裡沖氣。

(二)氧氣面罩

氧氣面罩儲藏在您座椅上方。發生緊急情況時,面罩會自動脫落。氧氣面罩脫落後,要用力向下拉面罩。將面罩罩在口鼻處,帶子套在頭上,進行正常呼吸。帶小孩的旅客請先戴好您的面罩,然後再為小孩戴好面罩。

(三)安全帶

飛機起飛時乘客系好安全帶的目的是為保護乘客的安全。飛機在起飛的時候速度很快,而且因爬高原因有很大的角度,為防止因低空雲、風或駕駛員操作原因出現飛機的顛簸、抖動、側斜等,致使乘客碰撞受傷或其它意外事故發生,所以要求乘客在飛機起飛前系好安全帶。出於同樣的原因,飛機在空中穿越雲層或遇擾動氣流時,飛機在下降著陸時,乘客也要系好安全帶只要飛機上顯示出系好安全帶的信號時,請您迅速照辦。如在空中遇到顛簸不能返回座位,請抓住行李架下緣的凹槽固定自己,盥洗室內的旅客請抓住就近的把手。使用安全帶時,將連接片插入鎖扣內。根據您的需要,調節安全帶的鬆緊。解開時,先將鎖扣打開,拉出連接片。

(四)緊急出口

本架飛機除了正常出口外,在客艙的左右側還有緊急出口,分別寫有緊急出口的明顯標誌。如果電源失靈,安裝在地板上過道座椅側面的應急路徑燈會發出亮光,説明您找到緊急出口。(五)安全說明書安全說明書在您座椅前面的口袋裡,請您在起飛前仔細閱讀。您的座椅墊可以作為漂浮裝置使用。

三、航班禁煙

春秋航空所執行的航班均為禁煙航班為了客艙環境的清潔、安全,不危害其他旅客的健康,在飛機客艙內嚴禁抽吸香煙、如煙及同類產品。禁止破壞和損壞廁所內的煙霧探測器。

四、允許帶入客艙的行李(非托運行李)

春秋航空限定每位旅客可攜帶一件非托運行李進入客艙,其重量不能超過7公斤,體積不能超過20×30×40釐米。旅客帶入航空器客艙的行李必須能夠放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者航空器客艙上方的封閉式行李架內。超過承運人規定的重量或者尺寸的行李不得置於客艙。請您保管好自己的現金和貴重物品,下機前注意檢查,防止丟失或被盜。

使用者網上購票服務協定

為使用戶安全、方便地買機票,春秋航空特推出電子客票服務。使用者(旅客)在註冊成為電子客票使用者之前,請仔細閱讀以下服務條款,當您確認全部接受協定內容並同意在以後的網上活動中遵守其所有條款,方可完成網上購票。

1、用戶(旅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春秋航空國內航班艙位管理規定及使用原則》及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網站有關規定,禁止虛假訂位,遵守《春秋航空旅客網上購票須知》。

2、鑒於春秋航空服務的重要性和安全性,註冊用戶同意做到:

1)用戶在購票過程中填寫的旅客資訊必須真實有效,如因此引起的無法正常旅行與旅客處理,將由註冊用戶承擔責任。

2)為保障使用者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使用者註冊時須提供真實、詳盡的個人資訊,註冊資訊發生變動時,請及時更新;如果因使用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均由該用戶承擔。

3、使用者填寫註冊資訊後,春秋航空將對所填內容進行核對,保留對虛假資訊和不符合本網站規則規定的註冊予以取消的權利;春秋航空尊重會員的個人隱私權,將對使用者註冊資訊予以保密,不會公開、透露或修改會個人資訊,除非在法律許可、要求或會員允許的情況下,否則不會用於其它目的或透露給第三者。

4、註冊用戶為其他人代購機票,請列印行程單以保證資訊傳遞準確,同時告知乘機人相關差異化服務。(詳見:旅客須知)

5、用戶一旦註冊成功,將得到一個帳號和密碼。在以後的網上服務中,客戶必須對使用該帳號的資訊進行保護和保密,由於帳號和密碼的洩露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均由該用戶承擔。

6、使用者作為春秋航空的忠實客戶,支援春秋航空的運作和發展,同時用戶對利用自己的帳號在春秋站所進行的交易訂單表示認可,該定單將作為春秋航空與會員之間進行交易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

常見特殊行李運輸提示 1. 體育運動用槍支、子彈

體育運動用槍支、子彈作為托運行李,必須在定座或購票時憑省、市以上體委部門出具的證明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辦理。槍支與子彈須分開包裝,每位旅客子彈限量5公斤。團體旅客的子彈不得集中包裝托運,須分別裝箱。

托運體育運動用槍支、子彈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應按逾重行李計收運費。

2. 小動物

因本公司部分飛機不具備裝載活體動物的條件,目前本公司所執行的所有國內、國際(含地區)航班暫不接受小動物托運的業務。

3.高爾夫球具/滑雪用具/漁具

托運高爾夫球具或滑雪用具或漁具時,按一般托運行李辦理。

4. 自行車

自行車應作為貨物運輸。如作行李運輸,應經本公司事先同意。如按托運行李運輸,自行車必須有完善的包裝,並將車輪卸下,牢固的綁在車身上。

自行車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應單獨收取逾重行李費。

5. 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物品

一般情況下,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物品,例如科研用儀器、電視機、音響、洗衣機、電冰箱、臺式電腦、大提琴、小提琴、吉他等,應作為貨物運輸。若旅客堅持作為行李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尺寸要求:單件重量不能超過50公斤,三邊尺寸不能超過40×60×100釐米。

2 包裝要求:必須有出廠包裝或者有符合春秋航空托運行李要求的包裝,方可進行行李托運。建議旅客在托運精密儀器以及的時候用硬殼箱包裝好,並在箱內進行內物填充防止其在運輸過程中左右搖晃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3 收費要求: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物品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應單獨收取逾重行李費。

4 損害賠償:未辦聲明價值的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物品,本公司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行李中允許攜帶危險物品的規定

您乘坐飛機時禁止攜帶:槍支(含各種模擬玩具槍、微型發射器及各種類型的攻擊性武器)、彈藥、軍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危險溶液及其他禁運物品。

禁止攜帶的行李物品還包括內含危險物品如鋰電池或煙火物質的保密性公事包、現金箱、保險箱、密碼箱等安全類設備、含有刺激性物質、使人喪失能力的物質或使人致殘的設備,個人使用的醫用液態氧氣設備、損壞的鋰電池、電休克武器(例如泰瑟電擊槍)。


允許作為托運行李的危險物品(當國家有更嚴格的規定時,遵守國家的規定) 1、酒精飲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酒精飲料登機,但可將酒精飲料作為托運行李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當局的有關規定。

a)酒精含量小於或等於24%的不受限制。

b)酒精含量24%70%(含)之間的每人交運淨數量不超過21公斤。

c)酒精含量大於70%不得作為行李交運。

2、氣溶膠

1)旅客可托運用於體育運動或家庭的2.2項且無次要危險性

的氣溶膠,每一單件物品的總淨數量不得超過0.5KG0.5L,氣溶膠釋放閥必須由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手段保護,以防止意外釋放內裝物。

2)旅客可托運非放射性藥品、梳妝用品(包括氣溶膠),每一單件物品淨數量不得超過0.5KG0.5L,總淨數量不得超過2KG2L。氣溶膠釋放閥必須由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意外釋放內裝物。

非放射性藥品、化妝品(包括氣溶膠)這一術語意指髮膠、香水、科隆香水、及含酒精藥品等。

3、運動彈藥

經公司批准,僅作為交運行李、穩固裝箱用1.4S項彈藥(UN0012UN0014),僅供自用條件下,每人攜帶毛重不超過5KG且不含爆炸性或燃燒性的彈藥。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旅客所攜帶的彈藥不得合併成一個或數個包裝件。

4、防漏型電池(乾電池)輪椅或代步工具

經公司批准,裝有防漏型電池的輪椅或代步工具(參見《技術細則》包裝說明806及特殊規定A67),如果電池兩極防止短路且電池已牢固安裝在輪椅或代步工具上,可作為交運行李運輸。

5、非防漏型電池(濕電池)的輪椅或代步工具

1)經公司批准,裝有非防漏型電池的輪椅或代步工具,如果該輪椅或代步工具始終能以直立方式裝載、放置、固定或卸機, 且電池處於斷路狀態、電池兩極能防止短路且電池已牢固安裝在輪椅或代步工具上,可作為交運行李運輸。

2)如果此種輪椅或代步工具不能以直立方式裝載、放置、固定或卸機,則必須卸下電池,然後輪椅或代步工具可作為非限制的交運行李運輸,而卸下的電池需滿足下述要求:

a)電池必須裝入堅固的硬質包裝運輸;

b)這些包裝必須是嚴密不漏、能阻止電池液滲漏,並用適當方式固定,如使用綁紮帶、固定或支架,將其固定在貨板上或貨艙內以防翻倒(不得使用貨物行李支撐);

c)電池必須防止短路,並直立固定於包裝內,周圍用合適的吸附材料填滿,使之能全部吸收電池所滲漏的液體;

d)這些包裝必須標有“BATTERY WETWITH WHEELCHAIR”(“代步工具用電池,濕的”)字樣(見下圖),並加貼“CORROSIVE”(“腐蝕性”)標籤和包裝件向上標籤。

e)必須通知機長安有電池的輪椅或代步工具的位置或已包裝電池的位置。

旅客需要托運上述輪椅,應事先同本公司做好安排。 6、鋰電池驅動的行動輔助設備

經公司批准,鋰電池驅動的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用於行走不便的旅客使用的行動輔助設備,其行走不便的原因是殘疾、健康原因、年齡或暫時的行動不便(如腿部骨折);

需符合下列條件:

1)電池的類型必須滿足UN38.3測試要求;

2)電池需做好防短路措施,防止意外啟動,並牢固的安裝在輪椅上;

3)裝載人員需做好防護措施,以防止意外移動或因其它行李貨物移動而損壞該設備;

d)必須通知機長裝載位置。

7. 露營爐和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容器

經公司批准,在油箱(罐)完全清空並採取了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8、高效節能燈泡

包裝在零售包裝內,允許以托運或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9、產生高熱的電池動力設備

經公司批准,可托運啟動後可產生高熱的電池動力設備(如潛水強光燈、焊接設備),但應將產生熱量的部件或電池單獨進行包裝,以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拆下的電池應做好保護以防止短路。

10、含鋰電池的電子設備

旅客可托運內含鋰電池的家用設備,包括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等可擕式電子設備,但應做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的措施。備用電池不得托運。

鋰電池含量限制:

1)對於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

2)對於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3)經運營人批准,可大於100Wh但不應超過160Wh

11、乾冰

經運營人批准,用於非限制性易腐物品製冷劑的乾冰可以托運,但其包裝件應能夠釋放二氧化碳氣體,每人可攜帶的乾冰不得超過2.5KG。托運行李時,每個包裝件應標記有“乾冰(DRY ICE)”字樣或“固體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SOLID)”字樣,以及乾冰的淨重或標明其淨重不超過2.5KG

12、化學劑監測儀(含放射性物質)

經公司批准,國際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成員公務旅行時,可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攜帶內含放射性物質的化學劑檢測儀(CAM)和/或快速警報和鑒定設備監控器(RAID-M)。要求內含放射性物質的活度不得超過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2-12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裝堅固、不含鋰電池。

13、含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

經公司批准,用於運輸非危險品的含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但液氮應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熱包裝的設計應確保不會增加容器的壓力,並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熱包裝都不會使低溫液氮溢出。

14、非易燃無毒氣體氣瓶

經公司批准,為自動充氣救生衣配備的非易燃無毒氣體氣瓶,內含二氧化碳或屬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氣體。可以作為托運行李、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每人最多攜帶2個此類氣瓶和2個備用氣瓶。

二、允許作為隨身攜帶或手提行李攜帶的物品(當國家有更嚴格的規定時,遵守國家的規定): 1、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

經公司批准,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每人可在手提行李內攜帶一支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必須裝進堅固的外包裝,且內有密封內襯或堅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種包裝能防止水銀從包裝件中滲漏(不論該包裝件的方向如何)。關於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的情況必須通知機長。

2、產生高熱的動力設備

經公司批准,可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啟動後可產生高熱的動力設備(如潛水燈和焊接設備等)。但應將產生熱量的部件或電池單獨進行包裝,以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拆下的電池應做好保護以防止短路。

3、家用水銀溫度計

置於防護性盒內供個人使用的醫療用或臨床用水銀溫度計,可攜帶一支。

4、乾冰

用於不受《危險品運輸規則》限制的易腐物品的乾冰,當其包裝件可以釋放二氧化碳氣體時,每人攜帶數量不超過2.5KG

(注:可放於手提行李中,或者經公司批准,放在交運行李中)。

5、火柴或打火機

個人自用隨身攜帶一小盒安全火柴或安全型打火機(中國民航局目前規定國內始發航班禁止攜帶)。液體燃料未被吸收的打火機、打火機燃料、打火機充氣筒、摩擦火柴、藍焰或雪茄打火機禁止航空運輸。

6、氧氣設備

經公司批准,供醫用的氧氣設備,毛重不超過5KG。必須通知機長氧氣瓶的數量及裝載位置。

春秋航空暫不接受醫用氧氣設備。

7、驅動假肢的非易燃無毒氣體氣瓶

為操縱機械假肢而使用的內裝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的小型氣瓶,以及為保證旅途中的需要而攜帶的同樣大小的備用氣瓶。

8、心臟起搏器

僅限放射性同位素心臟起搏器或其他植入人體的裝置,包括那些植入人體內以鋰電池為動力的裝置或作為治療手段植入人體內的放射性藥劑。

9、非放射性藥品和化妝品(包括氣溶膠)

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總量不超過1升或1公斤。每種化妝品限帶1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ML,並應置於獨立袋中,接收開瓶檢查。氣溶膠釋放閥必須由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意外釋放內裝物。

非放射性藥品、化妝品(包括氣溶膠)這一術語意指髮膠、香水、科隆香水、及含酒精藥品等。

10、捲髮器(含烴類氣體)

烴類氣體的捲髮器,如安全蓋已緊扣於加熱元件,每人不超過一件。航空器上任何時候都不能使用此種捲髮器。此種捲髮器用的充氣儲筒不得攜帶。

11、家用電子設備

家用消費品電子設備,內含鋰金屬電池、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應做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的措施。包括個人使用的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等可擕式電子設備。

安裝在個人消費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含量限制:

a)對於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

b)對於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c)經運營人批准,可大於100Wh但不應超過160Wh

備用電池運輸規定:

備用電池不得托運,可作為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備用電

池不得超過2塊,單個做好防短路措施。

12、燃料電池電子設備

作為消費品使用的、內含燃料電池系統的電子裝置。可攜帶的如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等帶有燃料電池系統的電子裝置,以及符合下列情況的備用燃料盒:

a)燃料電池盒僅含有易燃液體(含甲醇)、甲酸和丁烷;

b)燃料電池盒必須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規定;

c)燃料電池盒必須是不可再充裝的。除非允許使用備用盒,否則禁止再充裝燃料電池系統。禁止攜帶非專門用於充裝燃料電池的燃料電池盒。

d)任何燃料電池盒內燃料的最大含量不得超過:

I)、對於液體,200毫升;

II)、對於液化氣體,若為非金屬燃料電池盒,則為120毫升;若為金屬燃料電池盒,則為200毫升。

e)每一個燃料電池盒必須標有廠商證、盒中燃料種類及燃料最大量,廠商證需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規定;

f)任一燃料電池系統必須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規定,且標有與其規格相一致的廠商證;

g)每位乘客攜帶的燃料電池盒不得超過兩個;

h)含有燃料的燃料電池系統及含有備用盒的燃料電池盒只允許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i)燃料電池和設備中完整的電池之間的相互作用必須符

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規定。禁止攜帶僅供設備中電池充電的 燃料電池系統;

j)燃料電池系統必須在可擕式電子設備處於不使用狀態時,不為電池系統充電,且需帶有廠商標記:“僅在機艙內核定載運”,或類似字樣;

k)以上規定的標記,除使用原產地國要求使用的語言,英語也必須使用。

13、化學劑監測儀(含放射性物質)

經公司批准,國際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成員公務旅行時,可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攜帶內含放射性物質的化學劑檢測儀(CAM)和和/或快速警報和鑒定設備監控器(RAID-M)。要求內含放射性物質的活度不得超過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2-12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裝堅固、不含鋰電池。

14、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

經公司批准,用於運輸非危險品的含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但液氮應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熱包裝的設計應確保不會增加容器的壓力,並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熱包裝都不會使低溫液氮溢出。

15、含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

經公司批准,為自動充氣救生衣配備的非易燃無毒氣體氣瓶,內含二氧化碳或屬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可以作為托運行李、 手提行李或 隨身攜帶物品。每人最多攜帶2個此類氣瓶和2個備用氣瓶。

16、鋰電池驅動的可擕式醫療電子設備

經公司批准,裝有鋰電池的可擕式醫療電子設備,如體外心臟 除顫器(AEDs)。需滿足以下條件:

a)備用電池不超過兩個,且作為隨身攜帶行李。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止短路(放置在原有的零售包裝內或使用膠布包裹電池兩極做絕緣處理,或將每個電池單獨放置在塑膠袋或保護袋內)

b)每個安裝在設備上的或備用的電池類型,需滿足UN38.3的測試要求,此外每個電池需滿足:

I)、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超過8克;

II)、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60Wh

17、高效節能燈泡

包裝在零售包裝內,允許以托運或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航意險購買說明

“三方”聯手:電子化交通意外險,是春秋航空在網上直銷航空機票的基礎上推出的又一新舉措。由航聯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牽頭,春秋航空與華泰財險/合眾人壽/安聯財產保險公司,三方聯手開發的電子化交通意外保險產品的網上直銷,使旅客的線上自助服務從網上查詢、網上預訂、網上支付、網上選座、自助值機的流程延伸到了自助購 買航空意外險產品,保險支付憑證也簡化到與國稅行程單合而為一。

“無紙化”操作:電子化交通意外險和民航電子客票一樣,是真正實現了無紙化的保單,旅客的保險購買資訊將和購票資訊一起以電子方式保存, 航意險的保單資訊列印在電子客票“保險”資訊一欄上,保費被記錄在國稅行程單的“保險費”一欄中,這在大大方便旅客購買的同時, 還解決了以往紙制保單旅客隨身攜帶,一旦發生事故難以核對保險資料的問題。充分體現了電子化交通意外險人性化的服務意識。

“資料化”傳送:銷售過程中人為因素的減少,電子化交通意外險出單資訊與保險公司資料庫的即時對接,使得保險資料更加準確可靠,並可隨時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控 。對旅客來說,電子化交通意外險更加真實、可信,它能夠有效地杜絕“空心保單”或者“黑保單”等侵犯旅客利益行為的發生。

“多方位”驗真:可通過網路、電話兩種驗真途徑電子化航意險還提供了,購買後旅客可立刻在春秋站、華泰財險/合眾人壽/安聯財險網站驗真。或撥打航聯400 810 2688客戶服務電話/華泰保險公司400 609 550924小時)電話/合眾保險公司24小時客服電話95515 /安聯財產保險公司24小時客服電話4008002020(+86 20 8513 2999)進行驗真。

“便捷”退保:在符合春秋航空退票規定的前提下,顧客可以通過春秋客服或自行在春秋站,連同機票一同做退保處理,但不可單獨取消保險。

保險產品具體介紹:

一、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一)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稱: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旅客

(二)適用範圍:春秋航空B2C網站

二、保險責任

航空意外身故、殘疾,航空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適用華泰保險《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三、保險金額/賠償限額,保障範圍

(一)保險金額/賠償限額

保險責任

30//航段
    
尊貴型航意險賠償限額

20//航段
    
基礎航意險賠償限額

航空意外身故/殘疾

100萬元

80萬元

附加航空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20萬元

20萬元

(二)保障範圍

1、航空意外身故/殘疾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的民航班機,自持有效機票進入對應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飛抵目的地走出該班機艙門時止的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 ,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2、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次意外事故為直接原因導致傷害而經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必要治療,保險人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含第一百八十日 )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在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保險金額內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航班延誤險購買說明

航班延誤保險是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春秋航空乘客訂制的一款對乘客乘坐春秋航班遭遇延誤而獲取適當補償的保險產品。產品價格為人民幣20//航班。乘客可以在購買春秋航空機票的同時購買該保險產品,保費隨機票款一同支付。

該保險主要包括如下保障利益:

航班延誤

航班起飛延誤達3小時及以上,即可獲得200元的賠款。

理賠前提:

1) 航班延誤達3小時及以上,並且客戶需乘坐延誤的航班。

2) 航班延誤3小時以上並取消,需由航空公司發佈取消公告。

保障利益

保險金額(人民幣,元)

航班延誤

b延誤達3小時及以上賠付200

備註:

航班延誤的判斷標準是航班承運人發佈的定期航班時刻表的預定起飛時間和航班實際起飛時間之間的差(以春秋航空實際發佈的起飛時間為准)。

退保說明

在航班發生延誤未達3小時的情況下,退機票則保險一併退保。

航班變更

在航班正常情況下,旅客主動要求變更航班,則保險隨機票自動變更至新航班下。

機票取消險介紹

特價機票取消險是由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結合春秋航空特價機票的退票規定推出的一款"助手"類保險(又名"華泰安心購票保障保險")。

您現購買的機票為春秋航空特價機票,若退票僅退還代為實際徵收的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

 

"特價票"助手((又名"華泰安心購票保障保險")價格:20/份。

若購買"特價機票"的乘機人因"家庭因素、公務需要或其他個人原因未搭乘准點航班致使最終無法從航空公司處獲得已向航空公司支付的機票費用,保險公司將賠付機票價格實際損失的60%給到乘機人,即免賠率為:40%

以下情況不在賠付範圍內:

()在航班計畫起飛前時間72小時之內以及航班計畫起飛後提出的索賠;

(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氣原因或機場關閉導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誤;

(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機票代理人的違約、破產或超售;

(被保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綁架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

(生物、化學、原子能或核能裝置導致的爆炸、輻射或污染;

(流行疫病或大規模流行疫病爆發;

(政府禁令或管制。

重要提醒:

"特價票"助手(又名"華泰安心購票保障保險")一經購買即刻生效,不予退保。

保險止期為航班計畫起飛時間。

對於航空公司等機構原因造成航班取消,保險可隨機票退還。具體條款詳情可參見《安心購票保障保險(機票B款)條款》

其他說明:

1、保險費及保險金額均為人民幣,單位為元。

2、保險產品約定與保險條款有關規定有抵觸的,以產品約定為准。

3、客戶只有完成保險費支付後,保險責任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生效。

機票取消險諮詢電話:

華泰財產保險:4006095509

國內始發國際/區域境外旅行保險購買須知

尊敬的旅客:

為了能向搭乘春秋航空班機出境旅行的乘客提供更全面、周到、貼心的保障服務,20112月起,春秋航空聯手華泰保險有限公司向出境乘客,提供境外旅行保險服務,具體內容告知如下:

注明:本公告內所提及的“國內”特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一、華泰保險公司境外旅行保險介紹:

春秋航空境外旅行險(國內始發單程):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春秋航空民航班機,自持有指定航班登機牌通過安全檢查後起,至指定航班到達目的地機場並領取行李時止,遭到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燒傷、殘疾或需到醫院治療,由華泰保險有限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或在對應的保險金額內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遭遇托運行李損壞和丟失、航班延誤、行李延誤、旅程取消、個人第三者責任,由華泰保險有限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相應的保險金。

春秋航空境外旅行險(國內始發往返程):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春秋航空民航班機國內始發往返境外某一目的地,自保險單所載的保險期間起始日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離開其境內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較遲發生時間開始,到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或該被保險人完成境外旅行後直接返回至其境內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較先發生時間為止,在該保險期間內遭到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燒傷、殘疾或需到醫院治療,由華泰保險有限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按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或在對應的保險金額內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此外在保險期間內,華泰保險有限公司還承擔境外緊急醫療轉運、運送回國、親屬探望等境外緊急救援責任;承擔旅行延誤與取消、行李損失與延誤、旅行證件重置等境外個人旅行不便責任;同時還承擔被保險人持有效證件在境外旅行期間,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上述賠償均受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的限制。

 

二、退保規定

購買往返程或單程保險產品的乘客,在乘機前取消/退“去程航班”,保險隨機票退還,保險責任終止; 購買往返程保險產品的乘客,取消/退“回程航班”,保險不退還;

保險時間生效開始(“去程航班”開始),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退保;

若乘客要求退保,保險只可連同去程航班的機票一同退還。

 

三、保險時間的變更

若乘客在乘機前,將去程航班(大陸始發境外)的時間更改到另一個航班,那麼保險起效時間將隨之變更,保期期間保持不變。

例:客人原本購買16日國內—境外的機票,19日境外—國內的機票,保險產品為“1-4天的往返程境外險”,現將去程航班改為17日從國內到境外目的地,那麼保險起效時間改為17日開始生效,保險期間仍然為4天。

無論行程因任何原因延長、縮短,春秋航空不對保險的保險期間進行更改,保險費不做相應退/補。

例:客人購買16日國內—境外的機票,19日境外—國內的機票,保險產品為“1-4天期境外險”,現變為110日境外—國內,那麼不提供保險的更改,仍然為“1-4天期境外險”產品,即承保時間仍為16日至19日。客人預訂16日國內—境外的機票,110日境外—國內的機票,保險產品為“5-8天期境外險”,現變為19日境外—國內,那麼不提供保險的更改,仍然為“5-8天期境外險”產品,即承保時間仍為16日至110日。

備註:此處的“保險期間”指保險產品的保障天數即:1-4天,5-8天,9-14天。

五、發票索取:

方式一:撥打華泰保險公司電話:4006095509要求索要發票

撥打春秋航空公司電話:95524要求索要發票

方式二:到春秋機場櫃檯(上海浦東機場櫃檯)索要發票

 

華泰保險公司境外旅行保險產品約定

一、國內始發保險產品

國內始發香港單程保險產品

保險費:人民幣30/單次航班。

具體責任:

保險責任

單次航班保額(人民幣:元)

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800,000

意外醫藥補償

100,000

托運行李損壞和丟失

1,000

航班延誤(4小時延誤賠償300)

600

行李延誤(8小時延誤賠償500)

1,000

旅程取消

賠付不可退還的機票款和稅費

個人責任

200,000

 

國內始發往返程香港保險產品(中國大陸始發)

保險費:

保險期間

保險費(人民幣:元)

1-4

100

5-8

130

9-14

150

 

具體責任:

保險責任

分項保險金額(人民幣:元)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三度燒燙傷)

400,000

意外傷害雙倍給付 -含公共交通工具和自然災害

400,000

境外住院醫療保險責任

境外住院醫療費用

100,000

緊急門診醫療費用

12,000

境外緊急救援保險責任

緊急醫療轉運

200,000

轉送回國

200,000

親屬探病

8,000

親屬前往處理後事

10,000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和安葬

100,000

附加境外個人旅行不便保險

旅行取消

2,000

行李延誤 -每延誤8小時賠償500

2,000

行李遺失及個人行李及物品

1,000

旅行延誤保險 -每延誤4小時賠償300

600

旅行證件重置/遺失費用保險

5,000

附加境外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400,000

 

國內始發日本/臺灣/柬埔寨/越南/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單程保險產品(中國大陸始發)

保險費:人民幣30/單次航班。

具體責任:

保險期間

保險費(人民幣:元)

1-4

120

5-8

160

9-14

180

 

具體責任:

保險責任

分項保險金額(人民幣:元)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三度燒燙傷)

400,000

意外傷害雙倍給付 -含公共交通工具和自然災害

400,000

境外住院醫療保險責任

境外住院醫療費用

200,000

緊急門診醫療費用

12,000

境外緊急救援保險責任

緊急醫療轉運

250,000

轉送回國

250,000

親屬探病

8,000

親屬前往處理後事

10,000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和安葬

100,000

附加境外個人旅行不便保險

旅行取消

2,000

行李延誤 -每延誤8小時賠償500

2,000

行李遺失及個人行李及物品

1,000

旅行延誤保險 -每延誤4小時賠償300

1200

旅行證件重置/遺失費用保險

5,000

附加境外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400,000

 

國內始發泰國單程保險產品

保險費:人民幣30/單次航班。

具體責任:


    
保險責任

單次航班保額(人民幣:元)

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800,000

意外醫藥補償

100,000

托運行李損壞和丟失
    -
每件/套物品限額1,000

2,000

個人責任

300,000

 

國內始發往返程泰國保險產品(中國大陸始發)

1. 保險產品:


    
保險責任

分項保險金額(人民幣:元)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三度燒燙傷)

300,000

意外傷害雙倍給付 -含公共交通工具和自然災害

300,000

意外醫療費用

100,000

醫療運送和送返

100,000

身故遺體送返

100,000

行李延誤
    
-每延誤8小時賠償500

200,000

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
    
-每件/套限額500

1,000

旅行證件丟失

5,000

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200,000

 

2. 保險費:


    
保險期間

保險費(人民幣:元)

1-4

70

5-8

90

9-14

105

15-20

125

21-26

175

27-30

245

 

二、特別提醒

1)本計畫的投保年齡為1-80周歲。71-80周歲的被保險人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為上述保障計畫中所載保險金額的一半,保險費維持不變。

271-80周歲的被保險人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為上述保障計畫中所載保險金額的一半,保險費維持不變。(針對國內始發香港的保險產品)。

3)根據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意外傷害的保險金為10萬元。

4)適用條款:參見華泰保險條款,保險人僅對列明保額的專案承擔保險責任。

 

三、相關內容下載(服務手冊、保險條款)

請進入“春秋航空首頁www.ch.com ”—“保險驗真”—“旅行險(國內始發泰國/日本/港澳)”中瞭解。

四、特別約定

1、保險費及分項保險金額均為人民幣,單位為元。

2、保險產品與保險條款有關規定有抵觸的,以產品約定為准。

3、客戶只有支付完成保險費後,保險責任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生效。

 

五、保險諮詢電話:

華泰保險公司:4006095509

春秋航空公司電話:95524

香港始發國內境外旅行險:安達遨翔旅遊保險購買須知 致春秋尊敬的旅客:

我們考慮到春秋旅客在旅遊時的人生安全問題,及為提供更周到、全面的服務予春秋旅客。春秋聯同安達保險有限公司提供一個購買境外旅行保險產品的平臺予從香港出發的旅客。 
為了能夠讓旅客更為瞭解此項產品,請參閱下列的安達遨翔旅遊保險產品簡介。

1.     什麼是安達遨翔旅遊保險?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是由安達保險有限公司承保,此保險特別為由香港出發之春秋航空尊貴客戶而設。安達遨翔旅遊保險能讓閣下感受到我們的貼心關懷同時讓您能盡情享受一個無憂的旅程。 此外,安達時刻都明白您所想及所需,我們特別設計兩種計畫給予選擇,分別為『單程計畫』及『來回程計畫』,閣下可按照有關旅程及需要來選擇最適合的計畫。

1.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 (香港出發)

誰可購買安達遨翔旅遊保險?

所有由香港出發之春秋航空尊貴客戶均可購買安達遨翔旅遊保險。 
『單程計畫』及『來回程計畫』之受保期間有何不同? 
『單程計畫』 
由:受保人通過香港入境處展開其旅程開始。 
至:受保人通過旅程目的地的入境處時結束。 
『來回程計畫』 
由:受保人由香港任何一處直接前往香港入境處展開其旅程或受保人由香港開始旅程最多3小時前 (以較後的時間為准) 
至:受保人于完成旅程返回香港通過香港入境處後最多3小時或本保單終止之日期 (以較早者為准)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能提供什麼保障? 
如受保人于旅程中遭到意外事故導致身體損傷,安達保險有限公司將給予個人意外或醫療費用等賠償;此保險還提供取消旅程、個人財物、旅程延誤、行李延誤、個人責任等保障。 此外,『來回程計畫』更提供24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包括緊急醫療運送、遺體運返及親友探望; 
*
請注意,以上所有保障安達保險有限公司均會按照保單條款內所列明之保額為上限給予賠償。有關詳情,請參保單條款。 
如我的機票已取消,那我可以取消我的保險嗎? 
個案 已取消“去程機票” 
可以,保險會連同可退款之“去程機票”一併進行取消及退款。 
個案 2  只取消“回程機票” 
不可以,恕不接受任何取消或退款,如只取消“回程機票”。

1.     如我的航班已被更改,我需通知保險公司嗎?

不需要,由於保障之開始日期將自動隨您的最終決定之航班而更改, 但受保期間恕不接受任何更改,如: 1-4 / 5-8 / 9-14日。例:


    
最初航班:

最終決定之航班:

香港 – 上海 (2011514)

香港 – 上海 (2011515)

上海 – 香港(2011517)

上海 – 香港(2011519)

旅程期間: 4 

旅程期間: 5 

因此,保障開始日期會變更為2011515日,但受保期間將維持不變。 此例子中,受保日期將變更為2011515-18日。2011519日不受保障。

1.     下載 -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條款以及服務手冊:

訂票流程中請注意下載

1.     安達保險諮詢電話: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於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30分致電安達保險熱線(852) 3191-6611或可在中國內地致電我們的國際免付費電話4001-201-285 閣下亦可電郵致Inquiries.HK@acegroup.com聯絡我們。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產品 
單程保險計畫(從香港出發)


    1. 
保障

計畫編號:HHO

計畫編號:CHO

計畫編號:UUO

最高賠償額

港元(HKD)

人民幣(CNY)

美元(USD)

個人意外(18-80)

$500,000

$420,000

$65,000

18歲以下

$200,000

$170,000

$25,000

意外醫療費用

$100,000

$85,000

$12,000

取消旅程

$2,000

$1,700

$250

旅程延誤 
    (
6小時)

$600
    $300

$500
    $250

$80
    $40

行李延誤 (延誤超過6小時)

$1,000

$850

$120

個人財物

$1,000

$850

$120

個人責任

$200,000

$170,000

$25,000


2. 保費:

港元(HKD)

人民幣(CNY)

美元(USD)


$65

$55

$8

1.     來回程保險計畫(香港出發)

1. 保障

計畫編號:HHR

計畫編號:CHR

計畫編號:UUR

最高賠償額

港元 (HKD)

人民幣 (CNY)

美元 (USD)

個人意外(18-80)

500,000

$420,000

$65,000

18歲以下

$200,000

$170,000

$25,000

醫療費用 
    
覆診費用 (90日內 )

$200,000 
    $20,000

$170,000 
    $17,000

$25,000 
    $2,500

緊急醫療運送

不設上限

不設上限

不設上限

遺體運返

不設上限

不設上限

不設上限

親友探望

$8,000

$6,500

$1,000

辦理身後事的旅遊津貼

$10,000

$8,500

$1,250

取消旅程

$2,000

$1,700

$250

旅程延誤 
    (
6小時)

$1,200 
    $300

$1,000 
    $250

$160 
    $40

行李延誤 (延誤超過6小時)

$2,000

$1,700

$250

個人財物

$1,000

$850

$120

遺失證件

$5,000

$4,200

$600

個人責任

$400,000

$338,000

$50,000





1.    保險費




受保日數

港元(HKD)

人民幣(CNY)

美元(USD)

1 – 4

$130

$110

$17

5 – 8

$220

$186

$28

9 – 14

$255

$215

$33

1.     重要提示

2.     本計畫的投保年齡為1-80歲。

3.     計畫編號HHRHHO賠償將以港幣(HKD)賠付。當本公司需在計畫編號HHR內作出補償, 本公司將選取最合理的日子及匯率將所有港幣(HKD)以外之貨幣招致的費用兌換為港幣(HKD)作出補償。

4.     計畫編號CHRCHO保障賠償將以港幣(HKD)賠付,保額為保障計畫上所列人民幣(CNY)的等值。本公司將選取最合理的日子及匯率將所有在計畫編號CHR的保障賠償兌換為港幣(HKD)賠付。

5.     計畫編號UURUUO保障賠償將以美元(USD)賠付。當本公司需在計畫編號UUR作出補償,本公司將選取最合理的日子及匯率將所有美元(USD)以外之貨幣招致的費用兌換為美元(USD)作出補償。

6.     此公告僅供參考之用,有關保障詳情, 請參見安達遨翔旅遊保險條款。

7.     客戶只有完成支付保險費後,保障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生效。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告

2015年第7

關於重申禁止旅客攜帶打火機 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

為維護民航運輸秩序,保護旅客生命財產和航空器安全,根據《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民航公告〔20083)等有關規定,現就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應當遵守的規定重申如下: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

()禁止旅客將打火機、火柴放置在手提行李中運輸。

()禁止旅客將打火機、火柴放置在托運行李中運輸。

請旅客在辦理乘機手續時,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如您隨身攜帶或在手提行李、托運行李中有打火機火柴的,請您取出並自行處置。否則,您可能面臨公安機關5000元以下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機關將根據情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由此造成的其他後果,由旅客自行承擔。

特此公告。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5814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關於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

為維護民用航空運輸秩序,保護旅客生命財產和航空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 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
)堵塞、強佔、衝擊值機櫃檯、安檢通道及登機口(通道)
(
)違反規定進入機坪、跑道和滑行道;
(
)強行登()、攔截航空器;
(
)()越、損毀機場防護圍界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三、 航空器內禁止下列行為:
(
)沖闖航空器駕駛艙;
(
)對機組人員實施人身攻擊或威脅實施此類攻擊;
(
)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等航空設施設備或強行打開應急艙門;
(
)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
(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電子設備;
(
)搶佔座位、行李艙()
(
)吸煙(含電子香煙)、使用火種。
四、 禁止下列擾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營秩序的行為:
(
)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購票、登機;
(
)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檔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購票、登機;
(
)利用客票交運或者捎帶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五、 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
)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
)弩、匕首等國家管制器具;
(
)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的物品。
六、 托運貨物、郵件和行李時,禁止下列行為:
(
)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
)謊報貨物、行李重量;
(
)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或者在危險物品中夾帶禁止配裝的物品。
七、 禁止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怕息,嚴重擾亂民航正常運輸秩序的行為。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迫究刑事責任;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