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出於安全原因或根據合理的判斷,認為屬下列情形之一時,有權拒絕運輸:
1.違反任何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或飛越地國家或地區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及其他規定。
2.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其交運或手提行李未經安全檢查。
3.證件及客票相關不符合要求的旅客,包括:
(1)旅客未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及有效旅行證件,或由於續程航班沒有定妥,可能在中途被遣返。
(2)持無效客票、非合法獲取的客票、偽造客票,或未支付適用票價、稅款、費用等。
4.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不適合航空旅行,包括:
(1)神志不清者,在辦理乘機手續時,因身體不適造成神志不清而不能自制的旅客。
(2)醉酒旅客,指因酒精、麻醉品或毒品中毒,失去自控能力,在航空旅行中明顯會給其他旅客帶來不愉快或反感的旅客。
(3)在發病過程中的精神病患者或間歇性精神病患者。
(4)經機場醫療機構診斷或地面服務人員現場評估,因傷、病不適宜乘機的旅客。
(5)無法確認懷孕周數,或經值機員判斷不適宜乘機的孕婦。
(6)因傷病、體弱或精神狀況無法自理,旅行中無專人陪同,或陪同人無能力獨立承擔照料、管束責任的旅客。
(7)患有或疑似患有對其他旅客或機組成員身體健康構成直接威脅的傳染性疾病。
(8)有特殊異味或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適的旅客。
5. 行李不符合運輸要求,包括:
(1)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易污損航空器的物品,經勸說無效。
(2)旅客交運的行李,其單件重量或尺寸超過春秋航空規定的標準,並拒絕拆分運輸。
(3)行李有異常氣味或已腐爛,經勸說無效。
(4)攜帶未經批准的警具、武器或管制刀具。
(5)旅客拒付適用的行李逾重費用。
6. 拒絕遵守機組成員或經授權的春秋航空工作人員發出的、執行春秋航空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指示的旅客;
7.由於身體殘疾,但適合其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的旅客;
8.屬於數量受限制的殘疾人,但該航班上承運的該類人員數量已經達到限制數量;
9.不遵守春秋航空規定、不願或不聽從春秋航空員工安排和勸導的旅客;
10.春秋航空不得僅以旅客在緊急情況下需他人協助才能迅速轉移至出口、可能不利於飛行安全為由,拒絕運送該旅客。但存在以下情況的除外:
(1)旅客未按照我公司規定,提前告知需要此類協助需求;
(2)根據我公司制定的協助撤離程序,無法在航班上為旅客提供必要的協助安排。
11.危害飛機安全的旅客,或有威脅飛行安全語言、動機或行為的旅客,或曾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做出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為,並且我們有理由相信此種情況仍有可能再次發生。
12. 旅客根據《旅客和行李運輸總條件》2.1款被限制乘機。
13.法律、法規或本運輸條件規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