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也不得帶入客艙:
1. 危險品
(1)內含危險物品如鋰電池和/或煙火物質的保密型行李,如外交公文包、現金箱、保險箱、密碼箱等的安全類設備。滿足 DGR 2.3.2.6 規定的此類設備除外。
(2)爆炸物品類、爆破器材、煙火製品和上述物品的仿製品。國家警衛人員執行公務攜帶彈藥等涉及航空安全保衛相關規定的除外,按公安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3)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壓縮、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水燃燒物品和各種有機、無機氧化劑等。
(4)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5)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6)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成員公務旅行時,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攜帶的含有超過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2-12 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的放射性物品的設備。(例如:化學試劑監控器(CAM)和/或快速警報和鑑定設備監控器(RAID-M))
(7)含有刺激性物質、使人喪失能力的物質或使人致殘的設備,例如催淚瓦斯、胡椒粉噴霧等可造成身體傷害的物品。
(8)醫用小型氣態氧氣瓶、空氣瓶及含有液態氧的個人醫療氧氣設備。如應急救援需要,旅客應事先向春秋航空申請,由春秋航空配備提供。
(9)生產廠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鋰電池;額定能量超過 160Wh 的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鋰金屬含量超過 8 克的鋰金屬電池或電池組(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除外);無法確定鋰含量或額定能量的鋰電池(例如標註不清晰或未標註,且無其他證明)。
(10)電休克武器(例如泰瑟電擊槍)。
(11)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12)個人自用安全火柴或安全型打火機,含鋰電池驅動的點煙器、打火機。本條「安全火柴或打火機」還包括摩擦火柴、萬次火柴、小型香煙打火機、點火器、打火機燃料、打火機充氣儲筒等。
(13)裝有溢漏型電池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
(14)鋰電池驅動的小型便攜車,如智能平衡車、電動滑板車、電動摺疊智能自行車、電動獨輪車等。
(15)配備鋰電池的行李箱(含智能騎行行李箱),電池不可拆卸的,鋰金屬電池鋰含量超過0.3g或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超過2.7Wh。
(16)如需了解更多關於危險品的規定,請參閱春秋航空發布的《鋰電池及常見危險品運輸規定》。
2.除經公安機關及春秋航空同意外,槍支/彈藥不得作為行李運輸。且經過同意運輸的槍支必須卸下子彈、扣上保險並按規定妥善包裝。彈藥的運輸還應符合公司危險品運輸要求。
3.軍械、警械,例如電警棍、电擊器等。
4.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機械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動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5.活體動物,但符合《旅客和行李運輸總條件》11.3.3.1及11.3.3.2規定的小動物及服務犬除外。
6.根據ICAO、IATA-DGR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限制運輸的危險物品。
7.包裝、形狀、重量、體積或者性質不適宜運輸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