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和行李運輸總條件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概述

    為建立和維護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秋航空)國內、國際及地區航空運輸時旅客和行李正常的運輸秩序,加強運輸管理,保障旅客、春秋航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檔,制定本《旅客和行李運輸總條件》(以下簡稱本條件)。

    第二條 適用範圍

    2.1本條件適用於春秋航空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而收取費用的國內、國際及地區航空運輸服務。免費和特種票價運輸,應適用相應的特殊運價規則;只有當沒有該特殊運價規則或特殊運價規則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本條件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本條件以國內運輸為本,未予區別約定的,國際運輸均適用相關規定。

    2.2包機運輸

    按照春秋航空包機協議辦理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于該包機協議或者包機客票條款中引用本條件的情形。

    2.3代碼共用運輸

    根據春秋航空與其它承運人之間的代碼共用安排,本條件僅適用於由春秋航空實際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運輸。

    2.4運價規則的優先適用

    如本條件與春秋航空的運價規則相抵觸,則該運價規則應優先適用。

    第三條 術語定義

    3.1國內航空運輸:或簡稱國內運輸,是指根據旅客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3.2“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10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3.3國際航空運輸:或簡稱國際運輸,是指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根據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3.4地區航空運輸:指根據運輸合同來往以下中國特殊地點的航空運輸,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如無特別約定,地區航空運輸參照國際運輸的規定處理。

    3.5承運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3.6締約承運人:是指使用本企業票證和票號,與旅客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3.7實際承運人:指實際履行全部或部分運輸及其附帶服務的承運人。當有雙邊協定時,例如代碼共用協議,實際承運人可能不是締約承運人。

    3.8春秋航空:即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或稱本公司),是一家總部位於上海的依據中國法律設立並運行的承運人。其英文名稱為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 ,英文簡稱SPRING AIRLINES;航班二字代碼為9C;三字代碼為CQHIATA結算代碼為089;網址www.ch.comm.ch.com

    3.9春秋航空運輸規定:春秋航空根據本條件制定和公佈的並於填開客票之日時有效的其他關於旅客及行李運輸管理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適用的票價及適用條件。

    3.10航空銷售代理人:(簡稱銷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與春秋航空簽訂銷售代理協定,代理春秋航空從事協定所約定的公共航空運輸銷售業務的企業。未與春秋航空簽署委託協議的銷售代理人或其它企業或個人,如果為旅客代為詢價、購票或支付的,均應視為旅客的代理人。
    3.11
    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與春秋航空簽訂地面代理協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機場代理春秋航空從事協定所約定的公共航空運輸地面服務業務的企業。
    3.12
    旅客:指經春秋航空同意在飛機上載運除機組成員以外的任何人。
    3.13
    團體
    旅客:指統一組織的,航程、乘機日期、航班和艙位等級相同並支付團體票價的旅客。艙位一般為G、G1、G2艙。
    3.14
    兒童旅客:指航空運輸開始之日起年齡滿2周歲(含)但不滿12周歲的人。
    3.15
    嬰兒旅客:指航空運輸之日起已滿十四天但未滿兩周歲的人。
    3.16
    定座:指對旅客預訂的座位、艙位等級或對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3.17艙位:根據旅客類型、票價折扣、服務內容、退改條件等因素劃分為不同的艙位。用大寫字母或大寫字母與數位的組合表示,字母範圍從AZ,數字從09。如M艙、P1艙。

    3.18主艙位:等同於艙位。

    3.19子艙位:在兩個相鄰主艙位之間設置的進行細分,其服務內容、退改規則和對應的主艙位相同;子艙位一般為艙位代碼中最後一位元字母(如只有一位元字母,則表示主艙位),用大寫字母表示,字母範圍從AZ。如MA表示主艙位M、子艙位A,其服務內容、退改規則和M艙相同。

    3.20航班: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飛行。

    3.21旅客定座單:指旅客通過春秋航空售票處購票時必須填寫的據以辦理定座的業務單據。

    3.22有效身份證件:指旅客購票和乘機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包括:

    3.22.1中國居民身份證件:國內大陸地區的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含臨時乘機證明);

    3.22.2軍人類證件:軍官證、文職幹部證、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職工證;

    3.22.3護照類證件:護照(含旅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僅限乘坐港澳臺航班),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乘坐國際航班時,需要與本人護照配合使用),外交部簽發的駐華外交人員證、海員證等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3.22.4十六周歲以下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戶口名簿、學生證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3.23客票:是運輸憑證的一種。

    3.24電子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銷售並賦予運輸權利的以電子資料形式體現的有效運輸憑證。

    3.25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即行程單,指旅客購買電子客票時承運人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出具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有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3.26
    聯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單一運輸合同中的兩個(含)以上的航班,不包括來回程航班。

    3.27來回程航班:即往返航班,指從一地出發至另一地並按原航程返回該地的客票。
    3.28
    普通票價:指承運人公佈的經濟艙各艙位中適用于普通成人旅客的最高票價,通常稱全價票。如票價管制方法發生變化的,以當時的規定為准。

    3.29特種票價:不屬於普通票價,並附有使用限制條件的票價。

    3.30超售:是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3.31誤機:是指旅客未按規定時間辦妥乘機手續或者因身份證件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

    3.32漏乘:是指旅客辦妥乘機手續後或者在經停站過站時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3.33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3.34行李:是指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3.35托運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具行李運輸憑證的行李。

    3.36非托運行李:指經承運人同意在規定的行李品種、數量、重量和尺寸範圍內由旅客自行攜帶進入客艙並負責照管的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

    3.37行李票:指客票中與運輸旅客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可作為行李運輸憑證的一種。

    3.38行李牌:栓掛或粘貼在托運行李上的帶有編號及始發站、終點站內容的識別標識牌。

    3.39離站時間:指航班旅客登機後關機門的時間。

    3.40截止辦理乘機手續時間:是指由航空公司規定的旅客應該辦理完畢乘機登記手續和領取登機牌的最晚時間。

    3.41經停地點: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經停的地點。

    3.42中途分程地:指經春秋航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

    3.43轉機:指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在中間地點換乘同一承運人的其他航班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到達目的地。

    3.44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的、無法避免並且無法控制的情況。

    3.45客票變更:是指對客票改期、變更艙位等級等情形。

    3.46自願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3.47非自願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3.48自願變更客票:即自願變更,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變更客票。

    3.49非自願變更客票:即非自願變更,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變更客票的情形。

    3.50變更手續費:指根據客票適用條件,旅客更改原訂航班計畫時,春秋航空所收取的費用,包括對航班、日期等的變更收費。

    3.51票價價差:是指旅客自願從低票價改為高票價的差額。

    3.52退票手續費:指根據客票適用條件,旅客取消原訂航班計畫時,春秋航空所收取的費用。

    3.53承運人原因:指因機務維護不善、航班調配不當、商務或機組人員失職等可歸責于承運人的原因。但是,因為鳥擊等突發情況導致的航空器臨時故障、因為軍方活動或政府命令導致航班臨時變動、因為禁運、空管、機場、油料供應或資訊系統等協力廠商原因導致保障不合理的中斷,等不可預見或不可克服或不可避免的情況均不屬於承運人原因。因緊急避險或人道主義等原因而主動採取的可能損害旅客的作為或不作為也不屬於承運人原因。除另有所指,本條件中承運人原因即春秋航空原因。

    3.54非承運人原因:是指與承運人無關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等因素。

    3.55代碼共用航班:指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通過協議在另一航空公司的航班上使用各自代碼的航班。

    3.56特別提款權: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

    3.57運價:是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相關的運輸條件。必要時,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3.58超惠飛、優選飛、尊享飛系列:春秋航空的機票產品系列。

    3.59春秋航空直屬銷售管道:包含春秋航空直屬售票處、客服95524熱線、春秋航空官方電子管道(官方網站、移動官網、移動用戶端APP、微信公眾號、小程式)。

    3.60 航班延誤: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3.61 航班出港延誤: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3.62 已購票: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航空運輸合同成立的狀態。

    3.63 客票使用條件:是指定座艙位代碼或者票價種類所適用的票價規則。

  • 第二章 特殊運輸條件

    第四條 限制運輸

    4.1無成人陪伴兒童、嬰兒、病殘旅客、孕婦、盲人、聾啞人、犯人或犯罪嫌疑人等由於身體或精神狀況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顧或在一定條件下才能運輸的旅客,只有在符合春秋航空運輸規定的條件下,經春秋航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後方予載運。上述有關運輸規定和條件,春秋航空單獨制定了《特殊旅客運輸說明》規定,並視為本條件的一部分。上述規定內容與本條件不一致的,該單獨制定的規定優先於本條件。

    4.2兒童及嬰兒承運條件

    4.2.1年齡不滿5周歲的兒童及嬰兒乘機,必須有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陪同。

    4.2.2年滿5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兒童如單獨乘機,須向春秋航空申請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乘機手續,經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購票及乘機

    4.2.3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春秋航空不予承運。

    4.2.4以上年齡皆以乘機之日計算。
    4.3
    限制運輸旅客的數量:出於安全的考慮,春秋航空根據機型對每一航班限制運輸旅客數量進行相應的控制,空客A320/A321機型每一航班限制運輸旅客人數總和不得超過5人。

    第五條 拒絕運輸

    春秋航空出於安全原因或根據合理的判斷,認為屬下列情形之一時,有權拒絕運輸:
    5.1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旅客。

    5.2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

    5.3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或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出具的旅行證件與購票時旅行證件不一致。

    5.4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不適合航空旅行,包括:

    (a)神志不清者,在辦理乘機手續時,因身體不適造成神志不清而不能自製的旅客;

    (b)醉酒旅客,指因酒精、麻醉品或毒品中毒,失去自控能力,在航空旅行中明顯會給其他旅客帶來不愉快或反感的旅客;

    (c)在發病過程中的精神病患者或間歇性精神病患者;

    (d)機場醫療機構或地面服務人員判斷因傷、病不適宜乘機的旅客;

    (e)無法確認懷孕周數,或經值機員判斷不適宜乘機的孕婦;

    (f)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以及與嬰兒同行的監護人;
    5.
    5持無效客票的旅客。

    5.6旅客要求攜帶國家規定的禁止運輸的物品(國家規定的限制運輸物品、危險品、異常物品以及其它易汙損航空器的物品),經勸說無效,由此耽誤旅行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旅客本人承擔。

    5.7治安管制刀具: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或承運人同意運輸的軍、警武器和警具,若耽誤旅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旅客本人負責,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5.8
    有異常氣味的物品、腐
    敗的物品:若旅客取出相關物品可正常辦理後續業務;若勸說無效,引起的損失由旅客本人負責。

    5.9拒旅客交運的行李,其單件重量超過國家規定、或境外(含地區)航站當地規定的標準重量時:建議旅客拆分多件行李托運,若勸說無效,引起的損失由旅客本人負責。

    5.10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5.11未履行協議者:旅客未支付適用的票款、費用和稅款或未承兌其與本公司或有關承運人之間的信用付款,可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或稅款。
    5.
    12
    不符合應急出口座位要求的旅客、緊急情況下需要別人説明才能迅速移動到出口的旅客:本公司已制定了在緊急情況下由其他人員幫助該種旅客迅速轉移到出口的程式並包括有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該旅客不遵守公司程式中的通知要求的,或者根據程式不能運送該旅客的,本公司不予承運或拒絕繼續承運。

    5.13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5.14除前款規定外,旅客行為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或曾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做出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為,並且我們有理由相信此種情況仍有可能再次發生。本公司有權拒絕運輸。

    5.16旅客需要瞭解飛行過程中突發疾病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航空公司因為救治旅客改航備降所產生的費用等。對於明知自身存在不適宜乘機的情形,或身體和精神狀況需要給予特殊照料,卻通過隱瞞、欺騙或誤導等方式違反本條件約定、實現購票乘機的旅客,春秋航空有權追究該旅客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對被拒絕運輸旅客的安排

    對被拒絕運輸的旅客,春秋航空按下列規定辦理:
    6.1
    屬本條件第五條5.4情形的旅客,已購客票按本條件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6.2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本條件第五條其他款情形的旅客,已購客票按本條件自願變更或退票的規定辦理。

    6.3旅客已購票但因本條件第五條被拒絕運輸而要求出具書面說明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及時出具。

  • 第三章 客 票

    第七條 一般規定

    7.1客票是春秋航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客票以電子記錄的形式在春秋航空的電腦系統自動生成並進行存儲。履行航空運輸合同時,春秋航空和旅客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及所享有的權利僅適用于單一航空運輸合同內。

    7.2旅客提供所需資訊並被春秋航空接受後,定座成立;支付成功後,春秋航空的電腦系統予以記載生成電子記錄,運輸合同生效。除另有證據予以否定,上述運輸合同生效之時即為客票填開時間。

    7.3客票為記名式,僅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有權要求提供運輸服務。

    7.4除春秋航空另有規定外,客票不得轉讓。
    7.5
    旅客可申請開具行程單作為報銷憑證和作為客票的證據。
    7.6
    客票使用要求
    7.6.1
    使用電子客票的旅客,應該出示購票時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否則無權乘機。
    7.6.2
    聯程客票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從始發地點開始順序使用。

    7.6.3旅客必須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資訊使用客票,遵守值機、登機程式和飛機上的行為等要求。

    7.7春秋航空單獨制定了《客票使用條件》規定,並視為本條件的一部分。上述規定內容與本條件不一致的,該單獨制定的規定優先於本條件。

    第八條 客票有效期

    8.1客票自實際出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則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客票變更後,客票的有效期仍按原填開客票之日或實際出發之日計算。

    8.2有效期的計算,從旅行開始之日或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為止。

    第九條 電子客票行程單遺失

    9.1行程單的遺失

    9.1.1行程單遺失或殘損,如旅客需辦理退票,則應以書面形式向春秋航空申請掛失。

    9.1.2旅客申請掛失須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如申請掛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掛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春秋航空所需的其它資料和證明;並提供書面申請。

    9.1.3旅客遺失行程單,由於旅客原因造成已列印的行程單遺失,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規定,不再補列印。旅客遺失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不必重新購票,可憑本人有效證件完成旅行。

    9.1.4旅客在提交退款申請書的7個工作日後至3個月內,需再次聯繫春秋航空辦理退款並支付相應的退票手續費。

    9.2遺失終止

    9.2.1旅客辦理了行程單遺失申請但還未退票的,在客票有效期內又找到行程單原件,可到春秋航空售票處或聯繫客服辦理遺失終止業務,交回行程單後辦理退票。

  • 第四章 票價和稅費

    第十條 票價的適用

    10.1票價

    10.1.1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價格,不包括機場區域內、航站樓之間、機場與機場之間或者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服務費用,也不包括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等其它稅費。
    10.1.2
    票價是旅客購票之日適用的票價,客票出售後,如票價調整,票款不作變動。
    10.1.3
    使用特種票價的旅客,應遵守該特種票價規定的條件。

    10.2稅款和費用

    10.2.1政府或有關當局規定對旅客徵收的稅款和費用以及政府或有關當局批准的由機場經營人或承運人對旅客徵收的費用不包括在客票價之內。該項稅款或費用應由旅客支付。

    10.2.2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由承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佈並收取。

    10.2.3在旅客購買機票時,春秋航空將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價中的稅款和費用。稅款和費用一般根據購票時公佈的稅費收取,除另有要求外,客票出售後,如稅款和費用調整,已收稅款和費用不作變動。

    第十一條 特種票價

    11.1傷殘軍人、人民警察和消防救援人員

    11.1.1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內航班,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票,客票價以人民幣10元為計算單位,10元以下四捨五入。

    11.1.2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可以選擇購買其他票價的客票,但是應當遵守相應的客票使用條件。
    11.2
    兒童票價

    11.2.1兒童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內航班,如成人票價等於或高於普通票價的50% ,則兒童票價按成人普通票價的50%計收,客票價以人民幣10元為計算單位,10元以下四捨五入;如成人票價低於普通票價的50%,則兒童票價可隨成人票價,提供座位。

    11.2.2兒童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際、地區航班,票價按照按成人票價的75%計收,客票價以人民幣10元為計算單位,10元以下四捨五入,提供座位。

    11.3嬰兒票價

    11.3.1嬰兒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內航班,票價按成人普通票價的10%計收,客票價以人民幣10元為計算單位,10元以下四捨五入,不提供座位。

    11.3.2嬰兒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際、地區航班,票價按照春秋航空公佈的適用運價計收,不提供座位。

    11.3.3如需要單獨佔用座位時,應購買兒童票。每一成人攜帶嬰兒數量不可超過2名,每一成人旅客攜帶嬰兒超過1名時,超過人數的嬰兒應支付兒童票價。
    11.4擔架/用氧旅客的票價

    由擔架/用氧旅客的個人票價和擔架/氧氣瓶附加票價兩個部分組成,擔架旅客不收取擔架的使用費,用氧旅客按照具體使用氧氣瓶數量計費:

    1)個人票價:按成人經濟艙普通票價計算,不得使用特殊票價或折扣票價(兒童除外)。

    2)擔架/氧氣瓶附加票價計收辦法:對旅客使用擔架的航段,加收擔架額外佔用的相應座位個數的成人經濟艙普通客票的票價;對使用氧氣的旅客,加收具體使用氧氣瓶數量的費用。

    3)擔架/用氧旅客陪同人員,按實際對外銷售的艙位價格單獨購票。
    11.5
    特殊促銷票價,旅客購買春秋航空直屬銷售管道所提供的特殊促銷票價的客票,其適用條件以春秋航空公佈的規定為准。

    11.6使用團體旅客票價的客票,應遵守春秋航空的特別規定。
    11.7
    特種票價的客票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簽轉、變更、退票權利的條件。旅客應選擇適合需求的客票票價。

    第十二條 票款的交付

    12.1旅客應按國家規定的貨幣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春秋航空與旅客另有協議外,票款一律現付。

    12.2當收取的票款與適用的票價不符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按照春秋航空運輸規定,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或由春秋航空退還多收的票款。
    12.3
    票款、稅款和費用一般應使用出票地貨幣支付。

    12.4由於出票地貨幣不能兌換等原因,春秋航空可以自行決定接受其它種類的貨幣。旅客使用公佈票價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時,應按承運人設定的兌換率換算後支付。

    12.5春秋航空對未在春秋航空直屬銷售管道或授權代理人處購票遭受的詐騙或其他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 第五章 定座與購票

    第十三條 定座

    13.1春秋航空應按旅客已經定妥的機票產品提供座位。

    13.2某些機票產品或艙位含有限制或拒絕旅客更改或取消定座條款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符合該條件的規定。有關票價的具體條款參照相關運價規則。
    13.3
    計畫搭乘春秋航空航班的旅客應向春秋航空或春秋航空銷售代理人預訂座位。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春秋航空規定的手續提交相關資訊、證件並指定乘坐具體航班的要求被春秋航空所接受,並在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方能認為座位已經定妥。

    13.4 個人資料

    13.4.1 為了定座和安排相關服務的需要,旅客必須向春秋航空提供準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如有效身份資訊、位址、郵箱、電話等)。該個人資料旨在用於定座、購票及安排相關運輸服務。同時,旅客應授權春秋航空保留其個人資料且可將資料傳送給春秋航空完成運輸或其它服務所需的政府部門或協作單位,包括機場、其他相關承運人或相關服務的提供者等。

    13.4.2 旅客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由旅客本人負責,並承擔由於其提供資料不準確所產生的一切後果。

    13.4.3如旅客拒絕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春秋航空有權不接受定座及購票。

    13.5春秋航空可按照運行實際情況規定航班開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時限,必要時可暫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13.6春秋航空有權優先安排重要旅客、搶險、搶救及春秋航空認可的需優先安排的旅客的定座需求。

    13.7團體旅客定妥座位後,應在規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付款,否則,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13.8如旅客購買的是代碼共用航班,在定座、購票時,航空公司及其銷售代理人應告知旅客該航班的性質、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

    13.9對於春秋航空所承運的航班上,若續程或回程座位的保留要求旅客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再確認,春秋航空將會主動告知旅客。但是,旅客應當自行瞭解與旅客旅行有關的其他任意承運人的座位再確認要求。如需再確認,旅客應當向客票上載明其代碼的承運人辦理座位再確認手續。

    13.10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規定,旅客進行出入境航班購票時需知曉: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便利航班及其載運旅客出入境,中國民用航空局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要求航空公司採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相關報文標準,通過專用加密傳輸方式向其提供旅客資訊。航空公司和中國民用航空局將嚴格落實中國法律法規和相關資訊安全技術標準檔要求,嚴密保護旅客資訊,嚴格控制資料使用範圍。根據中國法律法規,旅客有權向其資訊處理者提出查閱、複製需求,必要時可提出更正、補充、刪除等需求;發現資訊被非法處理時,可向其資訊處理者提出補救措施要求。

    第十四條 購票

    14.1旅客可在春秋航空直屬銷售管道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進行諮詢和購票。
    14.2
    客購票與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使用的證件應一致。旅客在春秋航空直屬售票櫃檯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的售票櫃檯購票時須填寫《旅客定座單》。

    14.3購買兒童票或嬰兒票,應提供兒童或嬰兒的有效身份證件。

    14.4限制運輸旅客購票,應按春秋航空要求提供相關證明,經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購票。

    14.5春秋航空售票場所及售票網站等管道購票環節中應明確告知旅客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後的旅客服務。

    14.6 春秋航空超惠飛機票產品僅限春秋航空會員購買。若旅客在春秋航空合作平臺上購買該產品,需要閱讀並同意春秋航空《使用者服務協定》(詳情查看 https://www.ch.com/reg-rule)及《隱私政策》(詳情查看https://www.ch.com/privacy)後,方可註冊會員、購買該產品。

    14.7旅客在春秋航空官網上的使用國際信用卡支付將被收取交易手續費,最終付款將是通過信用卡公司的匯率計算出的費用和相關服務規定費用一併收取。春秋航空網站上顯示的當地貨幣金額只是一個參考。根據國際信用卡交易使用慣例,退票時國際信用卡交易手續費不作退還。

    14.8 對於惡意占座或虛假購票的旅客,春秋航空有權視情況限制其定座及購票。


  • 第六章 超售

    第十五條 一般規定

    15.1為滿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春秋航空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現座位虛耗的航班上採取適當超售的方法,以保證更多的旅客搭乘理想的航班。

    15.2春秋航空會充分考慮航線、航班班次、時間、機型以及銜接航班等情況,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最大程度避免因超售導致旅客被拒絕登機情況的發生。

    15.3如因超售導致實際乘機旅客人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時,我們將根據徵集自願者程式,首先徵詢自願搭乘後續航班或者自願取消行程的旅客。在沒有足夠的自願者情況下,除符合優先登機規則的旅客以外,春秋航空將以值機時間先後順序,拒絕部分後到旅客登機。我們可為您出具因超售而放棄行程的證明。

    第十六條 徵集自願者程式及優先登機規則

    16.1如航班發生超售,我們會在航班起飛前,通過電話、短信或現場徵詢等形式發佈航班超售資訊,徵詢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並與旅客協商自願放棄行程的條件。

    16.2優先登機規則:

    1)執行國家緊急公務的旅客及其隨行人員;

    2)攜帶人體捐獻器官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OPO);

    3)經春秋航空同意並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務需求的旅客(老、弱、病、殘、孕旅客和無成人陪伴兒童)及其必需的陪伴人員,以及已滿12 周歲未滿18 周歲單獨乘機的未成年旅客;

    4)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的現役軍人、員警及消防救援人員;

    5)團體旅客;

    6)已經定妥聯程航班座位且轉機銜接時間較短的旅客;

    7)證明有特殊困難急於成行的旅客(如簽證即將到期等)。

    第十七條 超售賠償及退改標準

    17.1因超售而未能乘坐原定航班的旅客,春秋航空將採取如下賠償方式:
    17.1.1
    退票賠償:除免退票手續費外,並賠償200元人民幣。

    17.1.2變更賠償:根據變更後續航班的等待時間,給予一定形式的經濟賠償,賠償具體細則如下:

    1)後續航班出發時間延遲2小時以下的:賠償200 元人民幣;

    2)後續航班出發時間延遲 2(含)-4 小時(不含):賠償400 元人民幣;

    3)後續航班出發時間延遲4小時以上(含):賠償600 元人民幣。

    17.2旅客如選擇退票的,按非自願退票辦理,免收退票手續費;旅客如選擇改乘春秋航空後續航班的,按非自願變更辦理,免收變更手續費。
    17.3無後續春秋航班,或後續航班時間差距太大(超過3小時),或旅客不同意改後續春秋航班的,征得旅客同意後,春秋航空承擔為旅客購買其他承運人當日航班經濟艙內的客票費用,並按規則給予延遲賠償;超出經濟艙部分費用,由旅客自行承擔。原我司機票不再退還給旅客。

    17.4聯程旅客超售,按上述規定對超售航段進行現金賠償,後續聯程航段可根據旅客行程安排為旅客辦理免費退票、變更服務。
    17.5
    當旅客抵達機場後被通知超售,旅客選擇變更或改簽,且等待後續航班的時間與原定時刻超過4小時,可為旅客提供免費住宿;如當地無法提供住宿服務的,可給予最高200元人民幣的住宿補貼。

  • 第七章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與取消

    第十八條 班期時刻

    18.1春秋航空盡最大努力按照在旅行之日公佈的航班時刻,合理地運輸旅客及其行李。春秋航空在接受旅客的訂票之前,將告知旅客當時有效的預訂航班時刻,並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

    18.2在客票售出後,春秋航空可能會更改航班時刻。春秋航空將通過旅客訂票時所留的聯繫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時刻的變更,若因旅客所留聯繫方式有誤致使春秋航空無法聯繫旅客,春秋航空不承擔責任。如果春秋航空航班發生時刻調整(計畫出港時間提前或延後達15分鐘及以上),並且春秋航空無法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本條件第二十五條“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退票。辦理客票的非自願變更時,旅客在確認替代航班後,由於旅客原因再次提出變更或退票的,按照自願變更或退票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航班延誤與取消

    19.1除公約另有規定外,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或者春秋航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春秋航空應當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

    19.1.1按本條件第二十一條“非自願變更”規定免費為旅客安排可利用座位的春秋航空航班;

    19.1.2按本條件第二十五條“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退票。

    19.2如果發生19.1所規定的任何情形,19.1.119.1.2所列的補救措施,是供旅客選擇的全部措施。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春秋航空對旅客不再承擔任何其它責任。

    1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春秋航空可按規定不經事先通知,改變機型或航線,或者取消、中斷、變更、延期或推遲航班飛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9.3.1
    為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

    19.3.2為保證飛行安全;
    19.3.3
    春秋航空無法控制或者不能預見的其他原因。

    19.4除另有規定外,在春秋航空發佈航班延誤、取消等不正常航班資訊前,旅客因非承運人原因誤機、漏乘等情況,辦理客票退改手續時,按照自願退改規則辦理;在春秋航空發佈航班延誤、取消等不正常航班資訊前,旅客已按自願退改規定辦理變更或退票,其支付的變更費、退票費均不退還。

    19.5聯程航班中,單個航段發生延誤、提前、時刻調整或取消,該航段可按照本條件第二十一條“非自願變更”或第二十五條“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聯程航班中,如其中一個航段發生延誤、提前、時刻調整或取消,導致另一航段無法正常銜接時,旅客可申請兩個航段均按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處理。

    19.6延誤、取消航班的旅客服務

    對延誤、取消航班的旅客,春秋航空應按本條件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 第八章 客票變更

    第二十條 一般規定

    20.1客票變更,包括旅客自願變更客票和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

    20.2旅客要求變更,應在客票有效期內提出,逾期春秋不予辦理。

    20.3客票變更後,客票的有效期仍按原客票出票日期或實際出發之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非自願變更

    21.1因本條件19.1款所列明的情況之一,導致旅客申請變更航班和日期,屬於非自願變更,按以下規定辦理:

    21.1.1為旅客優先安排免費變更至原航班前後10天內(含當天)有可利用座位的春秋航空同航線航班。如旅客需變更至超出原航班前後10天的航班,按本條件自願變更辦理。如原航班前後10天內的春秋航空同航線航班無可利用座位,則允許免費變更至最近的可利用春秋航空航班。免費變更次數限一次。

    21.1.2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春秋航空航班,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由於非春秋航空原因導致旅客變更航程的,票款和逾重行李費的差額多退少不補,但因此產生的額外稅費差額和地面運輸費用及其它服務費用由旅客承擔。由於春秋航空原因導致旅客變更航程的,票款、逾重行李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第二十二條 自願變更

    22.1旅客購票後,如自願變更航班和日期,春秋航空及其授權銷售代理人應根據春秋航空運輸規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時間允許的條件下,除本條22.222.322.4款另有規定外,按照春秋航空公佈的自願變更規則予以辦理,旅客須承擔由此造成的票款差額和其它相關費用。

    22.2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享受成人普通票價50%優惠的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要求客票變更,免收變更手續費。使用春秋航空公佈的其他艙位優惠票價購票的軍警殘旅客,變更按照具體對應艙位規定執行。
    22.3
    不占座嬰兒旅客要求變更,免收變更手續費。購買占座嬰兒票的旅客要求變更,按對應艙位扣除變更手續費。

    22.4兒童客票要求變更,按對應艙位扣除變更手續費。

    22.5如從較低票價改為較高票價,需向旅客收取票價價差和運價適用條件所要求的變更手續費。如從較高票價改為較低票價,應先將原票按自願退票規定辦理,再按變更後的艙位或票價重新購票。

    22.6除運價另有規定外,變更手續費和票價價差按客票票面價計算。

    第二十三條 變更承運人及航程

    23.1旅客購票後,自願要求改變承運人的,按照本條件自願退票規定辦理。由於本條件19.1條所列情形,旅客提出變更承運人的,按照本條件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23.2旅客購票後,自願要求改變航程的,按照自願退票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 團體旅客

    團體旅客的客票要求變更,請聯繫原出票管道辦理。

  • 第九章 退票

    第二十 一般規定

    25.1退票,包括旅客自願退票和旅客非自願退票。

    25.2旅客因自願改變其旅行安排而要求退票,按照本章自願退票辦理。

    25.3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客票有效期內提出,逾期春秋航空不予辦理。旅客如已列印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需將電子客票行程單原件退還春秋航空,方可辦理退票。

    25.4使用國際信用卡支付的旅客,如購票後申請退票,請在180天內提出,若超過時限,本公司將無法以原支付幣種退款。對旅客的退款的要求將通過銀行管道進行處理。

    25.5旅客申請退票,可聯繫原出票地點或春秋航空直屬管道辦理;特殊產品客票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規定的除外。使用現金及POS機刷卡支付的旅客退票只限在原購票的售票處辦理。

    第二十 非自願退票

    26.1非自願退票,按下列規定辦理:

    26.1.1客票全部未使用,退還全部票款及稅費,免收退票手續費;

    26.1.2客票已部分使用,應退還的票款為旅客所付票價減去已使用航段的票價金額,此金額應為與原實付票款相同折扣率;剩餘部分全部退還給旅客,但所退金額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

    26.2如航班在非客票所列經停點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應退還由降落站至到達站與原實付票款相同折扣率或艙位的票款,但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不收取退票費。降落地至到達站票價,優先選擇適用的承運人運價。如果降落站至到達站沒有公佈運價,則退還降落站至到達站之間退火車票硬座價格。
    26.3
    旅客自願變更航班並支付變更手續費和票價價差後,其所變更的航班發生不正常時,符合非自願退票條件的客票,旅客要求退票,退還全部票款及稅費,但已付變更手續費不退。

    第二十 自願退票

    27.1旅客自願要求退票,除本條第27.2、27.3、27.4、27.5、27.6款另有規定外,按照春秋航空公佈的自願退票規則予以辦理。本條規則不適用於團體旅客的客票,團體客票請聯繫原出票管道。

    27.1.1如果客票尚未使用,扣除退票手續費後,退還剩餘票款及稅費。

    27.1.2 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適用票價、相關稅費和未使用段退票手續費,將餘額退還旅客,但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

    27.1.3 若已使用航段的適用票價與全程票價相比後,已使用航段的適用票價大於或等於全程票價時,未使用航段票款不退,其中未使用航段的可退稅費退還旅客。

    27.1.4持特種票價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該特種票價對退款有特殊規定,退票應按該規定辦理。
    27.2
    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享受成人普通票價50%優惠的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要求客票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使用春秋航空公佈的其他艙位優惠票價購票的軍警殘旅客,退票按照具體對應艙位規定執行。

    27.3購買不占座嬰兒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購買占座嬰兒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對應艙位扣除退票手續費。

    27.4兒童客票要求退票,按對應艙位扣除退票手續費。

    26.5旅客因病退票

    27.5.1旅客購票後,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必須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旅客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飛行期間不適宜乘機的真實有效合理且加蓋醫院公章的診療證明(如診斷書、病歷、住院證明等)、該醫療單位開具100元或以上金額的醫藥發票原件或原件電子版(包括電子發票)及乘機人證件,免收退票手續費。需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將以上材料提供給春秋航空。如因病情突然發生,旅客在始發站機場或在航班經停地(備降地)臨時發生病情,承運人將立即聯繫航醫或當地醫院,確認旅客是否可繼續旅行,如需終止旅行的,可按照本條27.5.2辦理特殊退票。需注意:

    (1)醫療機構(符合以下任一種即可)

    (a)中國境內的醫療診斷證明,須由國家衛健委網站可查詢到的級別為二級(含)及以上醫院出具。國家衛健委醫療機構查詢網址為https://zgcx.nhc.gov.cn/unit;醫生執業註冊資訊查詢網址為https://zgcx.nhc.gov.cn/doctor。

    (b)中國境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醫療診斷證明,須由正規醫院或執業醫師開具。

    (2)醫療憑證的開具時間必須在出票後,且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醫療機構出具的旅客不適宜乘機或建議旅客靜養、臥床休養、不宜出行等表明旅客不適合旅行的醫囑證明均適用,但需寫明建議的休息時間段,且休息時間段需包含飛行日期。醫療憑證內容(包括病患姓名、就診時間、病症、與發票收費專案對應的檢查結果等)必須與實際相符,不得塗改,否則視為虛假憑證不予受理。

    (3)旅客提供的收費發票可包含藥費、治療費、檢查費、住院費、掛號費等,發票需包括多項費用,其中檢查費用為必要費用,總金額需大於等於100元。住院旅客可出具住院押金證明或醫院列印收費明細單加蓋醫院公章。若旅客為軍人在部隊醫院就醫,無法提供繳費單,可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等軍人證明材料。住院旅客允許病歷或診斷證明的日期在乘機日期前,收費單的日期在乘機日期後或病歷或診斷證明的日期在購票前,收費單的日期在購票後(均含當日)。

    (4)旅客提供的收費發票必須真實有效且可核驗,核驗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財政部、稅務局等官方電子票據查驗平臺線上自動核驗,或通過人工核驗發票主要資訊的真實性,若核驗票據不通過視為材料不符合,按照自願退票辦理;

    (5)春秋航空將會對旅客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針對存疑病退申請,春秋航空有權要求旅客補充佐證材料,補充材料應於爭議提出之日起10日內提交至春秋航空。如旅客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將無法按照病退規則辦理。

    (6)旅客看病就醫的醫院所在地應與航班始發地、目的地、旅客戶籍所在地、暫住地(暫住證位址或社保繳納地)等地點相同,如出現不同的情況,春秋航空有權要求旅客補充提供赴就醫地點包含但不限於吃、住、行等有明確邏輯依據的佐證材料,才可按非自願退票或補退款執行。例如已使用的酒店訂單、高鐵、動車訂單等。

    27.5.2旅客因病退票,在航班始發站提出,退還全部票款;在經停地(備降地)提出,始發地與備降地或經停地之間有適用運價時,從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計算規則:已使用航段票款=旅客所持客票上始發地至經停地或備降地的正常票價×旅客原購票折扣),其餘額退還旅客,若計算無餘額則無票款退回,稅費均不退,退款金額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如果降落站至到達站沒有公佈運價,則退還降落站至到達站之間火車票硬座價格。

    27.5.3旅客同行旅客因病退票需與患病旅客同時提出申請,且需滿足以下條件者,可免收退票手續費。其他旅客按照自願退票辦理。

    (1)若同行人員與患病旅客不在同一訂單,須提供戶口名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春秋航空認可的同行關係證明;

    (2)每位患病旅客的同行退票人員上限為2位成人及1位兒童。

    (3)如提供有效家屬關係證明則同行旅客人數可擴大至5人(含成人與兒童)。

    27.5.4為確保公平有序的票務服務,春秋航空將對因病申請退票的材料進行審核。如發現偽造病歷、虛假診斷證明等不實資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本公司將依法追究涉事旅客的法律責任,並保留索賠違約損失的權利。

    27.6旅客死亡退票

    27.6.1旅客在旅行開始之前死亡,其遺體不得通過航空客運進行運輸。

    27.6.2旅客在旅行開始之前或在旅途中死亡,死亡旅客的直系親屬、委託人代辦人或客票付款人,憑公安機關出具、蓋章的旅客死亡證明,可辦理退票手續,免收退票手續費。

    27.6.3旅客死亡退票,按照本條27.5.2規則辦理。

    27.6.4死亡旅客的同行人員要求退票,必須與死亡旅客退票手續同時辦理。且需滿足以下條件者,可免收退票手續費。其他旅客按照自願退票辦理。

    (1)若同行人員與死亡旅客不在同一訂單,須提供戶口名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春秋航空認可的同行關係證明;

    (2)每位死亡旅客的同行退票人員上限為2位成人及1位兒童。

    (3)如提供有效家屬關係證明則同行旅客人數可擴大至5人(含成人與兒童)。

    27.7持聯程、來回程客票的旅客自願要求退票,按本條件自願退票的規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手續費。
    27.8
    除運價另有規定外,退票手續費按客票票面價計算。

    第二十 團體旅客

    團體旅客的客票要求退票,請聯繫原出票管道辦理。

    第二十 拒絕退票的權利

    29.1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其客票有效期內向春秋航空提出。否則春秋航空有權拒絕辦理。

    29.2由於旅客原因導致其到達被拒絕入境地點或者遣返,已使用段春秋航空不予退票。

    第三十條 退款方式

    30.1通常情況下,春秋航空將根據旅客購票的付款方式,以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貨幣將票款退還。

    30.2外幣支付的旅客,由於貨幣兌換差額的原因,退還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額可能與信用卡或借記卡公司記入的原借款額有所不同。旅客無權就此差額向春秋航空提出索賠。

    第三十一條 退票受款人

    31.1春秋航空有權只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辦理退票,也可以向能夠出示充分付款證明和身份證明的付款人退款。

    31.2當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該客票的付款人,春秋航空可按照原付款方式將票款退給該客票的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31.3除在春秋航空官方電子管道操作退票以外,旅客退票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應出示旅客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1.4春秋航空將票款退給持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原件,並符合31.131.231.3款規定的旅客,應被視為正當退票。春秋航空也隨即解除相應運輸責任。

  • 其他運輸說明

        春秋航空溫馨提示
        特殊旅客運輸說明(國內)
        特殊旅客運輸說明(國際)
        乘機安全提示
        使用者網上購票服務協定

       常見特殊行李運輸提示
       旅客行李中允許攜帶危險物品的規定
       航意險購買說明
       航班延誤險購買說明
       機票取消險介紹

        國內始發國際/區域境外旅行保險購買須知
        香港始發國內境外旅行險:安達遨翔旅遊保險購買須知
        關於重申禁止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關於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

    春秋航空溫馨提示

    ·         1 請訂票人務必將本公司差異化服務和該航班一切資訊通知到乘機人,如未通知到,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訂票人承擔。

    ·         2 訂票人預訂中國境內航線時,尚未領取身份證的12周歲(含)-16周歲公民,“證件類型”請選擇戶口名簿,“證件號碼”請填寫出生年月日(例19810818)。

    ·         3 不滿2周歲的旅客購票請購買嬰兒票,已滿2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旅客購票請購買兒童票。對未滿12周歲的旅客若購買成人票或兒童購買嬰兒票導致旅客無法登機的情況,由旅客自行承擔責任。

    ·         4 親愛的旅客朋友,根據最新民航安全檢查規定,請不要攜帶液態乳製品乘機,請自帶奶粉,我們的空乘人員將給您提供幫助。

    ·         5 請選擇您要預訂的航班、艙位和訂座人數。不能單獨訂兒童票,每一成人可以攜帶一名兒童和/或者一名嬰兒,特價艙成人一次訂座總人數不得大於3名,特價艙一次訂座總人數不得大於9名(含兒童或嬰兒),其它艙位一次訂座人數不得大於9人!

    ·         6 如您需購買我司續程航班,請注意:同機場國內航班銜接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備註:由於目前安檢嚴格,建議航班銜接時間不得少於3小時);同機場國內航班銜接國際航班(或地區航班)時間不得少於3小時;同一城市不同機場航班銜接時間請至少保留5小時以上。

    ·         7 所有機票價格都未包含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費,成人票需購買50元的機場建設費和一定額度的燃油附加費;兒童票無須購買機場建設費,但需支付一定額度的燃油附加費;嬰兒票無須購買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

    ·         8 已享受往返航班優惠的旅客,如退訂其中任一航班的,將不再享受往返優惠,優惠金額從退票款項中扣除。

    ·         9 請勿將貴重物品放入託運行李,儘量不要攜帶大量現金上機,並在客艙內注意保管您的貴重物品。如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由旅客本人負責。

    ·         10 自旅行之日起不滿2周歲的旅客購票請購買嬰兒票,已滿2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旅客購票請購買兒童票。對未滿12周歲的旅客若購買成人票或兒童購買嬰兒票導致無法登機的情況,由您自行承擔責任。兒童旅客票價不再使用固定艙位票價,根據同行成人旅客艙位而設定。當同行成人預訂5折以下(含特價艙)的艙位時,兒童自動佔用可銷售的最低成人艙位。當同行成人預訂5折及以上艙位時,兒童自動佔用兒童艙。兒童購票,其客票的使用規定,按照所購客票艙位折扣相應的限制條件執行。

    ·         11 同機中轉:旅客在中轉地不需要下飛機重新辦理登機手續,在中轉地停35分鐘後直接飛往目的地。

    ·         12 經停:旅客在中轉地不需要下飛機重新辦理登機手續,在中轉地停35分鐘後直接飛往目的地。

    ·         13 根據國際航協(IATA)的相關規定,國際航班針對持有短期簽證的乘客,航空公司將要求其出示往返程機票或返程機票,為確保您的順利出行,請持短期簽證的乘客事先購買好回程機票。

    1. 如您購買的是商務經濟座,無論何種情況,變更或簽轉航班時可能出現所需航班中商務經濟座艙位已滿,如果您仍需乘坐該航班,可以改選普通艙但無法享受商務經濟座相關服務,或者選擇其他時間有可銷售商務經濟座的航班。

    2. 春秋航空的票價不含餐、飲費用,客艙內設有售品部,您可以根據需要選購。

    3. 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我們不承諾提供任何其它補償。敬請合理安排行程,預留充分的銜接時間。

    4. 若您購買的是商務經濟座機票產品,您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為25公斤;若您購買的是綠翼自由飛機票產品,您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為15公斤;若您購買的是輕鬆特價行機票產品,您僅可攜帶7公斤(烏魯木齊始發航班應機場要求為僅限5kg)非托運行李進入客艙,無免費托運行李額春秋航空國內航班,可在航班計畫起飛3小時前購買托運行李額度,網上購買最優惠。嬰兒旅客無免費行李額。乘機人超出免費行李額或購買的行李額部分,在機場須按該航線民航公佈的經濟艙全價票的1.5%收取每公斤的逾重行李費。

    5. 在符合春秋退票規定的情況下,春秋站銷售的保險(除機票取消險)只可連同機票一起退保。

    6. 網上訂票網上支付。請在30分鐘內按所選支付方式完成付款,否則系統將自動取消您所訂的機票或其他空中商店產品。

    特殊旅客運輸說明(國內)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無成人陪伴兒童、老年旅客、孕婦、嬰兒、盲人旅客、聾啞旅客、酒醉旅客、犯人及犯罪嫌疑人、機要交通人員、外交信使、額外占座旅客、自理行李占座旅客、保密旅客、擔架旅客、病殘旅客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旅客。春秋航空考慮到特殊旅客自身及其他旅客的乘機安全,要求特殊旅客購票應提供相關證明並辦理特殊旅客運輸手續,如您或您的委託購票人未遵守相關規定,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運輸,責任由您本人或您的委託購票人承擔。


    部分類型特殊旅客的承運規定,瞭解更多詳情諮詢客服中心95524 (一)嬰兒

    嬰兒,是指出生滿14天以上但年齡不滿2周歲的嬰兒。出於小寶寶的安全和健康原因,春秋航空不能承運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

    請帶嬰兒同行的旅客注意以下事項:

    1.每位年滿18周歲成年旅客帶一名嬰兒同行,該嬰兒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10%購買嬰兒票,但我們不向持嬰兒票的旅客提供單獨的座位和免費行李額;

    2.每位成人旅客最多可攜帶2名嬰兒。2名嬰兒同行,超過1名的嬰兒需要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買兒童票,我們將為其提供與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費行李額。

    3.由於每個航班嬰兒人數有限,請在訂購成人票時同時訂購嬰兒票。

    (二)無成人陪伴兒童

    無成人陪伴兒童,指年齡滿5周歲但不滿12周歲,沒有年滿18周歲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機的兒童。

    為了保證您託付給春秋航空的小朋友在空中和地面能夠得到及時、必要的服務,請需要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的購票人注意以下事項:

    1.無成人陪伴兒童需要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買兒童票;

    2.春秋航空不能承運未滿5周歲、單獨乘機的兒童;

    3.春秋航空不能承運12周歲以下的聾啞兒童或雙目失明、單獨乘機的兒童;

    4.出於安全原因,春秋航空對每一航班上無成人陪伴兒童的人數有所限制,因此無成人陪伴兒童乘機的申請應在航班起飛48小時前提出,經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接受承運,否則春秋航空不能承運;

    5.無成人陪伴兒童在定座時需要填寫 “無成人陪伴兒童乘機申請書”;

    6.無成人陪伴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需要配送無成人陪伴兒童到上機地點,並在兒童下機地點安排人員迎接和照料。

    (三)孕婦

    由於飛行會帶來高空缺氧,因此春秋航空建議“准媽媽”們在計畫旅行前,針對自身的身體狀況諮詢產科醫生是否適宜飛行。為了充分保證您和寶寶的安全與健康,春秋航空對於孕婦乘機有以下規定,希望您能詳細瞭解:

    1.旅客訂座、登機時,須提供預產期證明,春秋航空將據此判斷是否能夠接受運輸;

    2.懷孕32周以下的孕婦乘機,除醫生診斷不適宜乘機者外,我們將會視為普通旅客載運;

    3.懷孕超過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婦乘機,需要填制《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並提供航班起飛前72小時內,由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的診斷證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 旅客姓名、年齡;

    b. 預產期證明;

    c. 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d. 適宜乘機字樣

    4.為了旅客的安全及健康,春秋航空不能承運懷孕超過35周、預產期在4周以內、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時間的孕婦以及產後不足7天的旅客。

    (四)老年旅客

    老年旅客是指年齡超過80歲,但身體健康、適宜乘機的旅客。因高空飛行帶來的缺氧症狀,年長者因其身體狀況很可能無法承受此種負荷,因此春秋航空對於接受承運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有以下規定,請您務必瞭解:

    1 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購票,需填制《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

    2 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購票,需要提供180天內的有效乘機證明,或180天內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的《體檢證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 旅客姓名、年齡;

    b. 旅客的心血和呼吸道檢查報告;

    c. 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3.當旅客使用身份證作為購票證件時,春秋航空的工作人員將通過辨識身份證資訊主動提示年齡超過75歲的老年旅客辦理上述手續;

    4.旅客使用其他無法顯示年齡的證件且委託他人購票時,春秋航空很可能將老年旅客作為普通旅客接受其訂票。但在值機過程中,出於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的目的,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運輸未提交《體檢證明》和/或《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的老年旅客。

    (五)盲人旅客

    盲人旅客,是指有雙目失明缺陷的成人旅客。春秋航空將按照以下規定承運盲人旅客,請訂票人務必瞭解:

    1.由年滿18歲的成人陪伴同行的盲人旅客,春秋航空將按一般旅客接受運輸;

    2.符合春秋航空運輸條件的導盲犬可以由無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免費攜帶並帶入客艙運輸。出於客艙安全原因,盲人旅客攜帶的導盲犬,必須在申請定座時提出同時提供必要的檢疫注射證明和檢疫證明書,並經過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攜帶;

    3.無成人陪伴且無導盲犬的盲人旅客必須自己能夠走動,有照料自己的能力,在進食時,不需要其他人説明。定座時,應由無陪伴的盲人旅客的家屬或其照料人填寫《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

    (六)聾啞旅客

    聾啞旅客是指因雙耳聽力缺陷不能說話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聽力弱的旅客。春秋航空將按照以下規定承運聾啞旅客,請訂票人務必瞭解:

    1.年滿16周歲的聾啞旅客乘機,春秋航空將按一般旅客承運;

    2.春秋航空不能接受年齡未滿16周歲的聾啞旅客單獨乘機;

    3.無成人陪伴的聾啞旅客攜帶的助聽犬按照導盲犬運輸。

    (七) 病殘旅客與擔架旅客

    1.病殘旅客是指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或障礙,在上下飛機、飛行途中(包括緊急疏散)及在機場地面服務過程中,需他人予以單獨照料或幫助的旅客。

    2.擔架旅客指因受傷或生病等原因不能坐著進行空中旅行,而必須躺著乘機的旅客。

    3.在適當情況下,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部分病殘旅客或擔架旅客購票及乘機的要求。因此,我們希望訂票人在為病殘旅客及擔架旅客訂票前,先向春秋航空詳細瞭解相關運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a.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b.精神病患者,易於發狂,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c.面部嚴重損傷,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厭倦或不適者;

    d.產後不足7天;

    e.處於嚴重或危急狀態的心臟病患者,如嚴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紺症狀、健康狀況有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內曾發生過梗塞)者;

    f.嚴重的中耳炎,伴隨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g.近兩周內患有自發性氣胸的病人或做過氣胸整型的患有神經系統病症的患者;

    h.大縱膈瘤,特大疝腫及腸梗阻的病人;

    i.頭部損傷顱內壓增高及顱骨骨折者;

    j.下頜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屬線連接者;

    k.在過去30天內患過脊髓灰質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質炎患者;

    l.帶有嚴重咯血、吐血、出血、嘔吐或呻吟症狀的病人;

    m.近期進行過外科手術,傷口未癒合或傷口拆線未滿15天的。

    n.醉酒旅客。

    o.除以上情況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者,本公司也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特殊旅客運輸說明(國際) 一、拒絕承運的特殊旅客

    由於安全及旅客服務保障能力的原因,春秋航空所承運的國際航班上暫時無法接受擔架旅客以及無成人陪伴兒童等特殊旅客,敬請您能夠諒解。

    二、特殊旅客收運須知

    符合規定的下列特殊旅客可乘坐春秋航空承運的國際航班,需要購買本公司國際客票的其他特殊旅客,購票前務必請諮詢客服中心95524

    (一)嬰兒

    嬰兒,是指出生滿14天以上但年齡不滿2周歲的嬰兒。出於小寶寶的安全和健康原因,春秋航空不能承運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

    請帶嬰兒同行的旅客注意以下事項:

    1.每位年滿18周歲成年旅客帶一名嬰兒同行,該嬰兒票價為固定值。但我們不向持嬰兒票的旅客提供單獨的座位和免費行李額;

    2.每位成人旅客最多可攜帶1名嬰兒。

    3.由於每個航班嬰兒人數有限,請在訂購成人票時同時訂購嬰兒票。

    (二)孕婦

    由於飛行會帶來高空缺氧,因此春秋航空建議“准媽媽”們在計畫旅行前,針對自身的身體狀況諮詢產科醫生是否適宜飛行。為了充分保證您和寶寶的安全與健康,春秋航空對於孕婦乘機有以下規定,希望您能詳細瞭解:

    1.旅客訂座、登機時,須提供預產期證明,春秋航空將據此判斷是否能夠接受運輸;

    2.懷孕32周以下的孕婦乘機,除醫生診斷不適宜乘機者外,我們將會視為普通旅客載運;

    3.懷孕超過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婦乘機,需要填制《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並提供航班起飛前72小時內,由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的診斷證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 旅客姓名、年齡;

    b. 預產期證明;

    c. 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d. 適宜乘機字樣.

    4.為了旅客的安全及健康,春秋航空不能承運懷孕超過35周、預產期在4周以內、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時間的孕婦以及產後不足7天的旅客。

    (三)老年旅客

    老年旅客是指年齡超過75歲,但身體健康、適宜乘機的旅客。因高空飛行帶來的缺氧症狀,年長者因其身體狀況很可能無法承受此種負荷,因此春秋航空對於接受承運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有以下規定,請您務必瞭解:

    1 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購票,需填制《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

    2 75歲(含)以上的老年旅客購票,需要提供180天內的有效乘機證明,或180天內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的《體檢證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 旅客姓名、年齡;

    b. 旅客的心血和呼吸道檢查報告;

    c. 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3.當旅客使用有效出入境證件作為購票證件時,春秋航空的工作人員將通過辨識有效出入境證件資訊主動提示年齡超過75歲的老年旅客辦理上述手續;

    4.旅客使用其他無法顯示年齡的證件且委託他人購票時,春秋航空很可能將老年旅客作為普通旅客接受其訂票。但在值機過程中,出於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的目的,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運輸未提交《體檢證明》和/或《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的老年旅客。

    (四)盲人旅客

    盲人旅客,是指有雙目失明缺陷的成人旅客。春秋航空將按照以下規定承運盲人旅客,請訂票人務必瞭解:

    1.由年滿18歲的成人陪伴同行的盲人旅客,春秋航空將按一般旅客接受運輸;

    2.符合春秋航空運輸條件的導盲犬可以由無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免費攜帶並帶入客艙運輸。出於客艙安全原因,盲人旅客攜帶的導盲犬,必須在申請定座時提出同時提供必要的檢疫注射證明和檢疫證明書,並經過春秋航空同意後,方可攜帶;

    3.無成人陪伴且無導盲犬的盲人旅客必須自己能夠走動,有照料自己的能力,在進食時,不需要其他人説明。定座時,應由無陪伴的盲人旅客的家屬或其照料人填寫《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

    (五)聾啞旅客

    聾啞旅客是指因雙耳聽力缺陷不能說話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聽力弱的旅客。春秋航空將按照以下規定承運聾啞旅客,請訂票人務必瞭解:

    1.年滿16周歲的聾啞旅客乘機,春秋航空將按一般旅客承運;

    2.春秋航空不能接受年齡未滿16周歲的聾啞旅客單獨乘機;

    3.無成人陪伴的聾啞旅客攜帶的助聽犬按照導盲犬運輸。

    (六) 病殘旅客

    1.病殘旅客是指由於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或障礙,在上下飛機、飛行途中(包括緊急疏散)及在機場地面服務過程中,需他人予以單獨照料或幫助的旅客。

    2.在適當情況下,春秋航空有權拒絕部分病殘旅客購票及乘機的要求。因此,我們希望訂票人在為病殘旅客訂票前,先向春秋航空詳細瞭解相關運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a.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b.精神病患者,易於發狂,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c.面部嚴重損傷,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厭倦或不適者;

    d.產後不足7天;

    e.處於嚴重或危急狀態的心臟病患者,如嚴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紺症狀、健康狀況有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內曾發生過梗塞)者;

    f.嚴重的中耳炎,伴隨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g.近兩周內患有自發性氣胸的病人或做過氣胸整型的患有神經系統病症的患者;

    h.大縱膈瘤,特大疝腫及腸梗阻的病人;

    i.頭部損傷顱內壓增高及顱骨骨折者;

    j.下頜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屬線連接者;

    k.在過去30天內患過脊髓灰質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質炎患者;

    l.帶有嚴重咯血、吐血、出血、嘔吐或呻吟症狀的病人;

    m.近期進行過外科手術,傷口未癒合或傷口拆線未滿15天的。

    n.醉酒旅客。

    o.除以上情況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者,本公司也有權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乘機安全提示

    航空旅行非常安全,但為避免意外,旅客應注意聆聽乘務員在起飛之前的講解,瞭解在緊急情況下如何使用氧氣面罩和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方法。

    登上飛機後就應關閉開啟著的手機等無線電設備,以防干擾飛機與地面的無線信號聯繫。另外要系好安全帶,防止因飛機顛簸而受傷。

    一、禁止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為防止干擾飛行通訊和導航系統,請您在飛行全程中不要使用以下電子設備:行動電話、調頻/調幅收音機、可擕式電視機以及遙控裝置等。其他電子設備如手提電腦等請在起飛十五分鐘後使用,但必須在“系好安全帶”燈亮後關閉,以便飛機下降,使用手提電腦時必須關閉無線網卡功能。

    二、客艙安全設備的使用

    航班起飛前將由客艙乘務員向您演示救生衣、氧氣面罩、安全帶的使用方法和緊急出口的位置。

    (一)救生衣

    救生衣在您座椅下面,使用時取出,經頭部穿好。將帶子扣好,系緊。然後,打開沖氣閥門,但在客艙內不要衝氣。沖氣不足時,可將救生衣上部的兩個人工沖氣管拉出,用嘴向裡沖氣。

    (二)氧氣面罩

    氧氣面罩儲藏在您座椅上方。發生緊急情況時,面罩會自動脫落。氧氣面罩脫落後,要用力向下拉面罩。將面罩罩在口鼻處,帶子套在頭上,進行正常呼吸。帶小孩的旅客請先戴好您的面罩,然後再為小孩戴好面罩。

    (三)安全帶

    飛機起飛時乘客系好安全帶的目的是為保護乘客的安全。飛機在起飛的時候速度很快,而且因爬高原因有很大的角度,為防止因低空雲、風或駕駛員操作原因出現飛機的顛簸、抖動、側斜等,致使乘客碰撞受傷或其它意外事故發生,所以要求乘客在飛機起飛前系好安全帶。出於同樣的原因,飛機在空中穿越雲層或遇擾動氣流時,飛機在下降著陸時,乘客也要系好安全帶只要飛機上顯示出系好安全帶的信號時,請您迅速照辦。如在空中遇到顛簸不能返回座位,請抓住行李架下緣的凹槽固定自己,盥洗室內的旅客請抓住就近的把手。使用安全帶時,將連接片插入鎖扣內。根據您的需要,調節安全帶的鬆緊。解開時,先將鎖扣打開,拉出連接片。

    (四)緊急出口

    本架飛機除了正常出口外,在客艙的左右側還有緊急出口,分別寫有緊急出口的明顯標誌。如果電源失靈,安裝在地板上過道座椅側面的應急路徑燈會發出亮光,説明您找到緊急出口。(五)安全說明書安全說明書在您座椅前面的口袋裡,請您在起飛前仔細閱讀。您的座椅墊可以作為漂浮裝置使用。

    三、航班禁煙

    春秋航空所執行的航班均為禁煙航班為了客艙環境的清潔、安全,不危害其他旅客的健康,在飛機客艙內嚴禁抽吸香煙、如煙及同類產品。禁止破壞和損壞廁所內的煙霧探測器。

    四、允許帶入客艙的行李(非托運行李)

    春秋航空限定每位旅客可攜帶一件非托運行李進入客艙,其重量不能超過7公斤,體積不能超過20×30×40釐米。旅客帶入航空器客艙的行李必須能夠放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者航空器客艙上方的封閉式行李架內。超過承運人規定的重量或者尺寸的行李不得置於客艙。請您保管好自己的現金和貴重物品,下機前注意檢查,防止丟失或被盜。

    使用者網上購票服務協定

    為使用戶安全、方便地買機票,春秋航空特推出電子客票服務。使用者(旅客)在註冊成為電子客票使用者之前,請仔細閱讀以下服務條款,當您確認全部接受協定內容並同意在以後的網上活動中遵守其所有條款,方可完成網上購票。

    1、用戶(旅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春秋航空國內航班艙位管理規定及使用原則》及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網站有關規定,禁止虛假訂位,遵守《春秋航空旅客網上購票須知》。

    2、鑒於春秋航空服務的重要性和安全性,註冊用戶同意做到:

    1)用戶在購票過程中填寫的旅客資訊必須真實有效,如因此引起的無法正常旅行與旅客處理,將由註冊用戶承擔責任。

    2)為保障使用者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使用者註冊時須提供真實、詳盡的個人資訊,註冊資訊發生變動時,請及時更新;如果因使用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均由該用戶承擔。

    3、使用者填寫註冊資訊後,春秋航空將對所填內容進行核對,保留對虛假資訊和不符合本網站規則規定的註冊予以取消的權利;春秋航空尊重會員的個人隱私權,將對使用者註冊資訊予以保密,不會公開、透露或修改會個人資訊,除非在法律許可、要求或會員允許的情況下,否則不會用於其它目的或透露給第三者。

    4、註冊用戶為其他人代購機票,請列印行程單以保證資訊傳遞準確,同時告知乘機人相關差異化服務。(詳見:旅客須知)

    5、用戶一旦註冊成功,將得到一個帳號和密碼。在以後的網上服務中,客戶必須對使用該帳號的資訊進行保護和保密,由於帳號和密碼的洩露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均由該用戶承擔。

    6、使用者作為春秋航空的忠實客戶,支援春秋航空的運作和發展,同時用戶對利用自己的帳號在春秋站所進行的交易訂單表示認可,該定單將作為春秋航空與會員之間進行交易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

    常見特殊行李運輸提示 1. 體育運動用槍支、子彈

    體育運動用槍支、子彈作為托運行李,必須在定座或購票時憑省、市以上體委部門出具的證明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辦理。槍支與子彈須分開包裝,每位旅客子彈限量5公斤。團體旅客的子彈不得集中包裝托運,須分別裝箱。

    托運體育運動用槍支、子彈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應按逾重行李計收運費。

    2. 小動物

    因本公司部分飛機不具備裝載活體動物的條件,目前本公司所執行的所有國內、國際(含地區)航班暫不接受小動物托運的業務。

    3.高爾夫球具/滑雪用具/漁具

    托運高爾夫球具或滑雪用具或漁具時,按一般托運行李辦理。

    4. 自行車

    自行車應作為貨物運輸。如作行李運輸,應經本公司事先同意。如按托運行李運輸,自行車必須有完善的包裝,並將車輪卸下,牢固的綁在車身上。

    自行車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應單獨收取逾重行李費。

    5. 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物品

    一般情況下,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物品,例如科研用儀器、電視機、音響、洗衣機、電冰箱、臺式電腦、大提琴、小提琴、吉他等,應作為貨物運輸。若旅客堅持作為行李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尺寸要求:單件重量不能超過50公斤,三邊尺寸不能超過40×60×100釐米。

    2 包裝要求:必須有出廠包裝或者有符合春秋航空托運行李要求的包裝,方可進行行李托運。建議旅客在托運精密儀器以及的時候用硬殼箱包裝好,並在箱內進行內物填充防止其在運輸過程中左右搖晃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3 收費要求: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物品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應單獨收取逾重行李費。

    4 損害賠償:未辦聲明價值的精密儀器、電器、樂器等物品,本公司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行李中允許攜帶危險物品的規定

    您乘坐飛機時禁止攜帶:槍支(含各種模擬玩具槍、微型發射器及各種類型的攻擊性武器)、彈藥、軍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危險溶液及其他禁運物品。

    禁止攜帶的行李物品還包括內含危險物品如鋰電池或煙火物質的保密性公事包、現金箱、保險箱、密碼箱等安全類設備、含有刺激性物質、使人喪失能力的物質或使人致殘的設備,個人使用的醫用液態氧氣設備、損壞的鋰電池、電休克武器(例如泰瑟電擊槍)。


    允許作為托運行李的危險物品(當國家有更嚴格的規定時,遵守國家的規定) 1、酒精飲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酒精飲料登機,但可將酒精飲料作為托運行李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當局的有關規定。

    a)酒精含量小於或等於24%的不受限制。

    b)酒精含量24%70%(含)之間的每人交運淨數量不超過21公斤。

    c)酒精含量大於70%不得作為行李交運。

    2、氣溶膠

    1)旅客可托運用於體育運動或家庭的2.2項且無次要危險性

    的氣溶膠,每一單件物品的總淨數量不得超過0.5KG0.5L,氣溶膠釋放閥必須由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手段保護,以防止意外釋放內裝物。

    2)旅客可托運非放射性藥品、梳妝用品(包括氣溶膠),每一單件物品淨數量不得超過0.5KG0.5L,總淨數量不得超過2KG2L。氣溶膠釋放閥必須由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意外釋放內裝物。

    非放射性藥品、化妝品(包括氣溶膠)這一術語意指髮膠、香水、科隆香水、及含酒精藥品等。

    3、運動彈藥

    經公司批准,僅作為交運行李、穩固裝箱用1.4S項彈藥(UN0012UN0014),僅供自用條件下,每人攜帶毛重不超過5KG且不含爆炸性或燃燒性的彈藥。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旅客所攜帶的彈藥不得合併成一個或數個包裝件。

    4、防漏型電池(乾電池)輪椅或代步工具

    經公司批准,裝有防漏型電池的輪椅或代步工具(參見《技術細則》包裝說明806及特殊規定A67),如果電池兩極防止短路且電池已牢固安裝在輪椅或代步工具上,可作為交運行李運輸。

    5、非防漏型電池(濕電池)的輪椅或代步工具

    1)經公司批准,裝有非防漏型電池的輪椅或代步工具,如果該輪椅或代步工具始終能以直立方式裝載、放置、固定或卸機, 且電池處於斷路狀態、電池兩極能防止短路且電池已牢固安裝在輪椅或代步工具上,可作為交運行李運輸。

    2)如果此種輪椅或代步工具不能以直立方式裝載、放置、固定或卸機,則必須卸下電池,然後輪椅或代步工具可作為非限制的交運行李運輸,而卸下的電池需滿足下述要求:

    a)電池必須裝入堅固的硬質包裝運輸;

    b)這些包裝必須是嚴密不漏、能阻止電池液滲漏,並用適當方式固定,如使用綁紮帶、固定或支架,將其固定在貨板上或貨艙內以防翻倒(不得使用貨物行李支撐);

    c)電池必須防止短路,並直立固定於包裝內,周圍用合適的吸附材料填滿,使之能全部吸收電池所滲漏的液體;

    d)這些包裝必須標有“BATTERY WETWITH WHEELCHAIR”(“代步工具用電池,濕的”)字樣(見下圖),並加貼“CORROSIVE”(“腐蝕性”)標籤和包裝件向上標籤。

    e)必須通知機長安有電池的輪椅或代步工具的位置或已包裝電池的位置。

    旅客需要托運上述輪椅,應事先同本公司做好安排。 6、鋰電池驅動的行動輔助設備

    經公司批准,鋰電池驅動的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用於行走不便的旅客使用的行動輔助設備,其行走不便的原因是殘疾、健康原因、年齡或暫時的行動不便(如腿部骨折);

    需符合下列條件:

    1)電池的類型必須滿足UN38.3測試要求;

    2)電池需做好防短路措施,防止意外啟動,並牢固的安裝在輪椅上;

    3)裝載人員需做好防護措施,以防止意外移動或因其它行李貨物移動而損壞該設備;

    d)必須通知機長裝載位置。

    7. 露營爐和裝有易燃液體燃料的容器

    經公司批准,在油箱(罐)完全清空並採取了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8、高效節能燈泡

    包裝在零售包裝內,允許以托運或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9、產生高熱的電池動力設備

    經公司批准,可托運啟動後可產生高熱的電池動力設備(如潛水強光燈、焊接設備),但應將產生熱量的部件或電池單獨進行包裝,以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拆下的電池應做好保護以防止短路。

    10、含鋰電池的電子設備

    旅客可托運內含鋰電池的家用設備,包括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等可擕式電子設備,但應做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的措施。備用電池不得托運。

    鋰電池含量限制:

    1)對於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

    2)對於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3)經運營人批准,可大於100Wh但不應超過160Wh

    11、乾冰

    經運營人批准,用於非限制性易腐物品製冷劑的乾冰可以托運,但其包裝件應能夠釋放二氧化碳氣體,每人可攜帶的乾冰不得超過2.5KG。托運行李時,每個包裝件應標記有“乾冰(DRY ICE)”字樣或“固體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SOLID)”字樣,以及乾冰的淨重或標明其淨重不超過2.5KG

    12、化學劑監測儀(含放射性物質)

    經公司批准,國際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成員公務旅行時,可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攜帶內含放射性物質的化學劑檢測儀(CAM)和/或快速警報和鑒定設備監控器(RAID-M)。要求內含放射性物質的活度不得超過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2-12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裝堅固、不含鋰電池。

    13、含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

    經公司批准,用於運輸非危險品的含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但液氮應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熱包裝的設計應確保不會增加容器的壓力,並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熱包裝都不會使低溫液氮溢出。

    14、非易燃無毒氣體氣瓶

    經公司批准,為自動充氣救生衣配備的非易燃無毒氣體氣瓶,內含二氧化碳或屬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氣體。可以作為托運行李、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每人最多攜帶2個此類氣瓶和2個備用氣瓶。

    二、允許作為隨身攜帶或手提行李攜帶的物品(當國家有更嚴格的規定時,遵守國家的規定): 1、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

    經公司批准,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每人可在手提行李內攜帶一支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必須裝進堅固的外包裝,且內有密封內襯或堅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種包裝能防止水銀從包裝件中滲漏(不論該包裝件的方向如何)。關於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的情況必須通知機長。

    2、產生高熱的動力設備

    經公司批准,可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啟動後可產生高熱的動力設備(如潛水燈和焊接設備等)。但應將產生熱量的部件或電池單獨進行包裝,以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拆下的電池應做好保護以防止短路。

    3、家用水銀溫度計

    置於防護性盒內供個人使用的醫療用或臨床用水銀溫度計,可攜帶一支。

    4、乾冰

    用於不受《危險品運輸規則》限制的易腐物品的乾冰,當其包裝件可以釋放二氧化碳氣體時,每人攜帶數量不超過2.5KG

    (注:可放於手提行李中,或者經公司批准,放在交運行李中)。

    5、火柴或打火機

    個人自用隨身攜帶一小盒安全火柴或安全型打火機(中國民航局目前規定國內始發航班禁止攜帶)。液體燃料未被吸收的打火機、打火機燃料、打火機充氣筒、摩擦火柴、藍焰或雪茄打火機禁止航空運輸。

    6、氧氣設備

    經公司批准,供醫用的氧氣設備,毛重不超過5KG。必須通知機長氧氣瓶的數量及裝載位置。

    春秋航空暫不接受醫用氧氣設備。

    7、驅動假肢的非易燃無毒氣體氣瓶

    為操縱機械假肢而使用的內裝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的小型氣瓶,以及為保證旅途中的需要而攜帶的同樣大小的備用氣瓶。

    8、心臟起搏器

    僅限放射性同位素心臟起搏器或其他植入人體的裝置,包括那些植入人體內以鋰電池為動力的裝置或作為治療手段植入人體內的放射性藥劑。

    9、非放射性藥品和化妝品(包括氣溶膠)

    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總量不超過1升或1公斤。每種化妝品限帶1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ML,並應置於獨立袋中,接收開瓶檢查。氣溶膠釋放閥必須由蓋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保護,以防止意外釋放內裝物。

    非放射性藥品、化妝品(包括氣溶膠)這一術語意指髮膠、香水、科隆香水、及含酒精藥品等。

    10、捲髮器(含烴類氣體)

    烴類氣體的捲髮器,如安全蓋已緊扣於加熱元件,每人不超過一件。航空器上任何時候都不能使用此種捲髮器。此種捲髮器用的充氣儲筒不得攜帶。

    11、家用電子設備

    家用消費品電子設備,內含鋰金屬電池、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應做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的措施。包括個人使用的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等可擕式電子設備。

    安裝在個人消費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含量限制:

    a)對於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

    b)對於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c)經運營人批准,可大於100Wh但不應超過160Wh

    備用電池運輸規定:

    備用電池不得托運,可作為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備用電

    池不得超過2塊,單個做好防短路措施。

    12、燃料電池電子設備

    作為消費品使用的、內含燃料電池系統的電子裝置。可攜帶的如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等帶有燃料電池系統的電子裝置,以及符合下列情況的備用燃料盒:

    a)燃料電池盒僅含有易燃液體(含甲醇)、甲酸和丁烷;

    b)燃料電池盒必須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規定;

    c)燃料電池盒必須是不可再充裝的。除非允許使用備用盒,否則禁止再充裝燃料電池系統。禁止攜帶非專門用於充裝燃料電池的燃料電池盒。

    d)任何燃料電池盒內燃料的最大含量不得超過:

    I)、對於液體,200毫升;

    II)、對於液化氣體,若為非金屬燃料電池盒,則為120毫升;若為金屬燃料電池盒,則為200毫升。

    e)每一個燃料電池盒必須標有廠商證、盒中燃料種類及燃料最大量,廠商證需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規定;

    f)任一燃料電池系統必須符合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規定,且標有與其規格相一致的廠商證;

    g)每位乘客攜帶的燃料電池盒不得超過兩個;

    h)含有燃料的燃料電池系統及含有備用盒的燃料電池盒只允許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i)燃料電池和設備中完整的電池之間的相互作用必須符

    IEC PAS 62282-6-1第一版的規定。禁止攜帶僅供設備中電池充電的 燃料電池系統;

    j)燃料電池系統必須在可擕式電子設備處於不使用狀態時,不為電池系統充電,且需帶有廠商標記:“僅在機艙內核定載運”,或類似字樣;

    k)以上規定的標記,除使用原產地國要求使用的語言,英語也必須使用。

    13、化學劑監測儀(含放射性物質)

    經公司批准,國際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成員公務旅行時,可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攜帶內含放射性物質的化學劑檢測儀(CAM)和和/或快速警報和鑒定設備監控器(RAID-M)。要求內含放射性物質的活度不得超過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2-12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且包裝堅固、不含鋰電池。

    14、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

    經公司批准,用於運輸非危險品的含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或交運行李,但液氮應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要求隔熱包裝的設計應確保不會增加容器的壓力,並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熱包裝都不會使低溫液氮溢出。

    15、含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

    經公司批准,為自動充氣救生衣配備的非易燃無毒氣體氣瓶,內含二氧化碳或屬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可以作為托運行李、 手提行李或 隨身攜帶物品。每人最多攜帶2個此類氣瓶和2個備用氣瓶。

    16、鋰電池驅動的可擕式醫療電子設備

    經公司批准,裝有鋰電池的可擕式醫療電子設備,如體外心臟 除顫器(AEDs)。需滿足以下條件:

    a)備用電池不超過兩個,且作為隨身攜帶行李。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止短路(放置在原有的零售包裝內或使用膠布包裹電池兩極做絕緣處理,或將每個電池單獨放置在塑膠袋或保護袋內)

    b)每個安裝在設備上的或備用的電池類型,需滿足UN38.3的測試要求,此外每個電池需滿足:

    I)、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超過8克;

    II)、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60Wh

    17、高效節能燈泡

    包裝在零售包裝內,允許以托運或手提行李方式攜帶。

    航意險購買說明

    “三方”聯手:電子化交通意外險,是春秋航空在網上直銷航空機票的基礎上推出的又一新舉措。由航聯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牽頭,春秋航空與華泰財險/合眾人壽/安聯財產保險公司,三方聯手開發的電子化交通意外保險產品的網上直銷,使旅客的線上自助服務從網上查詢、網上預訂、網上支付、網上選座、自助值機的流程延伸到了自助購 買航空意外險產品,保險支付憑證也簡化到與國稅行程單合而為一。

    “無紙化”操作:電子化交通意外險和民航電子客票一樣,是真正實現了無紙化的保單,旅客的保險購買資訊將和購票資訊一起以電子方式保存, 航意險的保單資訊列印在電子客票“保險”資訊一欄上,保費被記錄在國稅行程單的“保險費”一欄中,這在大大方便旅客購買的同時, 還解決了以往紙制保單旅客隨身攜帶,一旦發生事故難以核對保險資料的問題。充分體現了電子化交通意外險人性化的服務意識。

    “資料化”傳送:銷售過程中人為因素的減少,電子化交通意外險出單資訊與保險公司資料庫的即時對接,使得保險資料更加準確可靠,並可隨時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控 。對旅客來說,電子化交通意外險更加真實、可信,它能夠有效地杜絕“空心保單”或者“黑保單”等侵犯旅客利益行為的發生。

    “多方位”驗真:可通過網路、電話兩種驗真途徑電子化航意險還提供了,購買後旅客可立刻在春秋站、華泰財險/合眾人壽/安聯財險網站驗真。或撥打航聯400 810 2688客戶服務電話/華泰保險公司400 609 550924小時)電話/合眾保險公司24小時客服電話95515 /安聯財產保險公司24小時客服電話4008002020(+86 20 8513 2999)進行驗真。

    “便捷”退保:在符合春秋航空退票規定的前提下,顧客可以通過春秋客服或自行在春秋站,連同機票一同做退保處理,但不可單獨取消保險。

    保險產品具體介紹:

    一、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一)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稱: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旅客

    (二)適用範圍:春秋航空B2C網站

    二、保險責任

    航空意外身故、殘疾,航空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適用華泰保險《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三、保險金額/賠償限額,保障範圍

    (一)保險金額/賠償限額

    保險責任

    30//航段
        
    尊貴型航意險賠償限額

    20//航段
        
    基礎航意險賠償限額

    航空意外身故/殘疾

    100萬元

    80萬元

    附加航空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20萬元

    20萬元

    (二)保障範圍

    1、航空意外身故/殘疾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的民航班機,自持有效機票進入對應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飛抵目的地走出該班機艙門時止的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 ,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2、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次意外事故為直接原因導致傷害而經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必要治療,保險人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含第一百八十日 )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在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保險金額內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航班延誤險購買說明

    航班延誤保險是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春秋航空乘客訂制的一款對乘客乘坐春秋航班遭遇延誤而獲取適當補償的保險產品。產品價格為人民幣20//航班。乘客可以在購買春秋航空機票的同時購買該保險產品,保費隨機票款一同支付。

    該保險主要包括如下保障利益:

    航班延誤

    航班起飛延誤達3小時及以上,即可獲得200元的賠款。

    理賠前提:

    1) 航班延誤達3小時及以上,並且客戶需乘坐延誤的航班。

    2) 航班延誤3小時以上並取消,需由航空公司發佈取消公告。

    保障利益

    保險金額(人民幣,元)

    航班延誤

    b延誤達3小時及以上賠付200

    備註:

    航班延誤的判斷標準是航班承運人發佈的定期航班時刻表的預定起飛時間和航班實際起飛時間之間的差(以春秋航空實際發佈的起飛時間為准)。

    退保說明

    在航班發生延誤未達3小時的情況下,退機票則保險一併退保。

    航班變更

    在航班正常情況下,旅客主動要求變更航班,則保險隨機票自動變更至新航班下。

    機票取消險介紹

    特價機票取消險是由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結合春秋航空特價機票的退票規定推出的一款"助手"類保險(又名"華泰安心購票保障保險")。

    您現購買的機票為春秋航空特價機票,若退票僅退還代為實際徵收的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

     

    "特價票"助手((又名"華泰安心購票保障保險")價格:20/份。

    若購買"特價機票"的乘機人因"家庭因素、公務需要或其他個人原因未搭乘准點航班致使最終無法從航空公司處獲得已向航空公司支付的機票費用,保險公司將賠付機票價格實際損失的60%給到乘機人,即免賠率為:40%

    以下情況不在賠付範圍內:

    ()在航班計畫起飛前時間72小時之內以及航班計畫起飛後提出的索賠;

    (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氣原因或機場關閉導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誤;

    (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機票代理人的違約、破產或超售;

    (被保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綁架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

    (生物、化學、原子能或核能裝置導致的爆炸、輻射或污染;

    (流行疫病或大規模流行疫病爆發;

    (政府禁令或管制。

    重要提醒:

    "特價票"助手(又名"華泰安心購票保障保險")一經購買即刻生效,不予退保。

    保險止期為航班計畫起飛時間。

    對於航空公司等機構原因造成航班取消,保險可隨機票退還。具體條款詳情可參見《安心購票保障保險(機票B款)條款》

    其他說明:

    1、保險費及保險金額均為人民幣,單位為元。

    2、保險產品約定與保險條款有關規定有抵觸的,以產品約定為准。

    3、客戶只有完成保險費支付後,保險責任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生效。

    機票取消險諮詢電話:

    華泰財產保險:4006095509

    國內始發國際/區域境外旅行保險購買須知

    尊敬的旅客:

    為了能向搭乘春秋航空班機出境旅行的乘客提供更全面、周到、貼心的保障服務,20112月起,春秋航空聯手華泰保險有限公司向出境乘客,提供境外旅行保險服務,具體內容告知如下:

    注明:本公告內所提及的“國內”特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一、華泰保險公司境外旅行保險介紹:

    春秋航空境外旅行險(國內始發單程):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春秋航空民航班機,自持有指定航班登機牌通過安全檢查後起,至指定航班到達目的地機場並領取行李時止,遭到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燒傷、殘疾或需到醫院治療,由華泰保險有限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或在對應的保險金額內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遭遇托運行李損壞和丟失、航班延誤、行李延誤、旅程取消、個人第三者責任,由華泰保險有限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相應的保險金。

    春秋航空境外旅行險(國內始發往返程):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春秋航空民航班機國內始發往返境外某一目的地,自保險單所載的保險期間起始日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離開其境內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較遲發生時間開始,到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或該被保險人完成境外旅行後直接返回至其境內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較先發生時間為止,在該保險期間內遭到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燒傷、殘疾或需到醫院治療,由華泰保險有限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按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或在對應的保險金額內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此外在保險期間內,華泰保險有限公司還承擔境外緊急醫療轉運、運送回國、親屬探望等境外緊急救援責任;承擔旅行延誤與取消、行李損失與延誤、旅行證件重置等境外個人旅行不便責任;同時還承擔被保險人持有效證件在境外旅行期間,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上述賠償均受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的限制。

     

    二、退保規定

    購買往返程或單程保險產品的乘客,在乘機前取消/退“去程航班”,保險隨機票退還,保險責任終止; 購買往返程保險產品的乘客,取消/退“回程航班”,保險不退還;

    保險時間生效開始(“去程航班”開始),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退保;

    若乘客要求退保,保險只可連同去程航班的機票一同退還。

     

    三、保險時間的變更

    若乘客在乘機前,將去程航班(大陸始發境外)的時間更改到另一個航班,那麼保險起效時間將隨之變更,保期期間保持不變。

    例:客人原本購買16日國內—境外的機票,19日境外—國內的機票,保險產品為“1-4天的往返程境外險”,現將去程航班改為17日從國內到境外目的地,那麼保險起效時間改為17日開始生效,保險期間仍然為4天。

    無論行程因任何原因延長、縮短,春秋航空不對保險的保險期間進行更改,保險費不做相應退/補。

    例:客人購買16日國內—境外的機票,19日境外—國內的機票,保險產品為“1-4天期境外險”,現變為110日境外—國內,那麼不提供保險的更改,仍然為“1-4天期境外險”產品,即承保時間仍為16日至19日。客人預訂16日國內—境外的機票,110日境外—國內的機票,保險產品為“5-8天期境外險”,現變為19日境外—國內,那麼不提供保險的更改,仍然為“5-8天期境外險”產品,即承保時間仍為16日至110日。

    備註:此處的“保險期間”指保險產品的保障天數即:1-4天,5-8天,9-14天。

    五、發票索取:

    方式一:撥打華泰保險公司電話:4006095509要求索要發票

    撥打春秋航空公司電話:95524要求索要發票

    方式二:到春秋機場櫃檯(上海浦東機場櫃檯)索要發票

     

    華泰保險公司境外旅行保險產品約定

    一、國內始發保險產品

    國內始發香港單程保險產品

    保險費:人民幣30/單次航班。

    具體責任:

    保險責任

    單次航班保額(人民幣:元)

    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800,000

    意外醫藥補償

    100,000

    托運行李損壞和丟失

    1,000

    航班延誤(4小時延誤賠償300)

    600

    行李延誤(8小時延誤賠償500)

    1,000

    旅程取消

    賠付不可退還的機票款和稅費

    個人責任

    200,000

     

    國內始發往返程香港保險產品(中國大陸始發)

    保險費:

    保險期間

    保險費(人民幣:元)

    1-4

    100

    5-8

    130

    9-14

    150

     

    具體責任:

    保險責任

    分項保險金額(人民幣:元)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三度燒燙傷)

    400,000

    意外傷害雙倍給付 -含公共交通工具和自然災害

    400,000

    境外住院醫療保險責任

    境外住院醫療費用

    100,000

    緊急門診醫療費用

    12,000

    境外緊急救援保險責任

    緊急醫療轉運

    200,000

    轉送回國

    200,000

    親屬探病

    8,000

    親屬前往處理後事

    10,000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和安葬

    100,000

    附加境外個人旅行不便保險

    旅行取消

    2,000

    行李延誤 -每延誤8小時賠償500

    2,000

    行李遺失及個人行李及物品

    1,000

    旅行延誤保險 -每延誤4小時賠償300

    600

    旅行證件重置/遺失費用保險

    5,000

    附加境外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400,000

     

    國內始發日本/臺灣/柬埔寨/越南/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單程保險產品(中國大陸始發)

    保險費:人民幣30/單次航班。

    具體責任:

    保險期間

    保險費(人民幣:元)

    1-4

    120

    5-8

    160

    9-14

    180

     

    具體責任:

    保險責任

    分項保險金額(人民幣:元)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三度燒燙傷)

    400,000

    意外傷害雙倍給付 -含公共交通工具和自然災害

    400,000

    境外住院醫療保險責任

    境外住院醫療費用

    200,000

    緊急門診醫療費用

    12,000

    境外緊急救援保險責任

    緊急醫療轉運

    250,000

    轉送回國

    250,000

    親屬探病

    8,000

    親屬前往處理後事

    10,000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和安葬

    100,000

    附加境外個人旅行不便保險

    旅行取消

    2,000

    行李延誤 -每延誤8小時賠償500

    2,000

    行李遺失及個人行李及物品

    1,000

    旅行延誤保險 -每延誤4小時賠償300

    1200

    旅行證件重置/遺失費用保險

    5,000

    附加境外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400,000

     

    國內始發泰國單程保險產品

    保險費:人民幣30/單次航班。

    具體責任:


        
    保險責任

    單次航班保額(人民幣:元)

    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800,000

    意外醫藥補償

    100,000

    托運行李損壞和丟失
        -
    每件/套物品限額1,000

    2,000

    個人責任

    300,000

     

    國內始發往返程泰國保險產品(中國大陸始發)

    1. 保險產品:


        
    保險責任

    分項保險金額(人民幣:元)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三度燒燙傷)

    300,000

    意外傷害雙倍給付 -含公共交通工具和自然災害

    300,000

    意外醫療費用

    100,000

    醫療運送和送返

    100,000

    身故遺體送返

    100,000

    行李延誤
        
    -每延誤8小時賠償500

    200,000

    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
        
    -每件/套限額500

    1,000

    旅行證件丟失

    5,000

    旅行法律責任保險

    200,000

     

    2. 保險費:


        
    保險期間

    保險費(人民幣:元)

    1-4

    70

    5-8

    90

    9-14

    105

    15-20

    125

    21-26

    175

    27-30

    245

     

    二、特別提醒

    1)本計畫的投保年齡為1-80周歲。71-80周歲的被保險人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為上述保障計畫中所載保險金額的一半,保險費維持不變。

    271-80周歲的被保險人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為上述保障計畫中所載保險金額的一半,保險費維持不變。(針對國內始發香港的保險產品)。

    3)根據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意外傷害的保險金為10萬元。

    4)適用條款:參見華泰保險條款,保險人僅對列明保額的專案承擔保險責任。

     

    三、相關內容下載(服務手冊、保險條款)

    請進入“春秋航空首頁www.ch.com ”—“保險驗真”—“旅行險(國內始發泰國/日本/港澳)”中瞭解。

    四、特別約定

    1、保險費及分項保險金額均為人民幣,單位為元。

    2、保險產品與保險條款有關規定有抵觸的,以產品約定為准。

    3、客戶只有支付完成保險費後,保險責任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生效。

     

    五、保險諮詢電話:

    華泰保險公司:4006095509

    春秋航空公司電話:95524

    香港始發國內境外旅行險:安達遨翔旅遊保險購買須知 致春秋尊敬的旅客:

    我們考慮到春秋旅客在旅遊時的人生安全問題,及為提供更周到、全面的服務予春秋旅客。春秋聯同安達保險有限公司提供一個購買境外旅行保險產品的平臺予從香港出發的旅客。 
    為了能夠讓旅客更為瞭解此項產品,請參閱下列的安達遨翔旅遊保險產品簡介。

    1.     什麼是安達遨翔旅遊保險?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是由安達保險有限公司承保,此保險特別為由香港出發之春秋航空尊貴客戶而設。安達遨翔旅遊保險能讓閣下感受到我們的貼心關懷同時讓您能盡情享受一個無憂的旅程。 此外,安達時刻都明白您所想及所需,我們特別設計兩種計畫給予選擇,分別為『單程計畫』及『來回程計畫』,閣下可按照有關旅程及需要來選擇最適合的計畫。

    1.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 (香港出發)

    誰可購買安達遨翔旅遊保險?

    所有由香港出發之春秋航空尊貴客戶均可購買安達遨翔旅遊保險。 
    『單程計畫』及『來回程計畫』之受保期間有何不同? 
    『單程計畫』 
    由:受保人通過香港入境處展開其旅程開始。 
    至:受保人通過旅程目的地的入境處時結束。 
    『來回程計畫』 
    由:受保人由香港任何一處直接前往香港入境處展開其旅程或受保人由香港開始旅程最多3小時前 (以較後的時間為准) 
    至:受保人于完成旅程返回香港通過香港入境處後最多3小時或本保單終止之日期 (以較早者為准)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能提供什麼保障? 
    如受保人于旅程中遭到意外事故導致身體損傷,安達保險有限公司將給予個人意外或醫療費用等賠償;此保險還提供取消旅程、個人財物、旅程延誤、行李延誤、個人責任等保障。 此外,『來回程計畫』更提供24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包括緊急醫療運送、遺體運返及親友探望; 
    *
    請注意,以上所有保障安達保險有限公司均會按照保單條款內所列明之保額為上限給予賠償。有關詳情,請參保單條款。 
    如我的機票已取消,那我可以取消我的保險嗎? 
    個案 已取消“去程機票” 
    可以,保險會連同可退款之“去程機票”一併進行取消及退款。 
    個案 2  只取消“回程機票” 
    不可以,恕不接受任何取消或退款,如只取消“回程機票”。

    1.     如我的航班已被更改,我需通知保險公司嗎?

    不需要,由於保障之開始日期將自動隨您的最終決定之航班而更改, 但受保期間恕不接受任何更改,如: 1-4 / 5-8 / 9-14日。例:


        
    最初航班:

    最終決定之航班:

    香港 – 上海 (2011514)

    香港 – 上海 (2011515)

    上海 – 香港(2011517)

    上海 – 香港(2011519)

    旅程期間: 4 

    旅程期間: 5 

    因此,保障開始日期會變更為2011515日,但受保期間將維持不變。 此例子中,受保日期將變更為2011515-18日。2011519日不受保障。

    1.     下載 -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條款以及服務手冊:

    訂票流程中請注意下載

    1.     安達保險諮詢電話: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於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30分致電安達保險熱線(852) 3191-6611或可在中國內地致電我們的國際免付費電話4001-201-285 閣下亦可電郵致Inquiries.HK@acegroup.com聯絡我們。 
    安達遨翔旅遊保險產品 
    單程保險計畫(從香港出發)


        1. 
    保障

    計畫編號:HHO

    計畫編號:CHO

    計畫編號:UUO

    最高賠償額

    港元(HKD)

    人民幣(CNY)

    美元(USD)

    個人意外(18-80)

    $500,000

    $420,000

    $65,000

    18歲以下

    $200,000

    $170,000

    $25,000

    意外醫療費用

    $100,000

    $85,000

    $12,000

    取消旅程

    $2,000

    $1,700

    $250

    旅程延誤 
        (
    6小時)

    $600
        $300

    $500
        $250

    $80
        $40

    行李延誤 (延誤超過6小時)

    $1,000

    $850

    $120

    個人財物

    $1,000

    $850

    $120

    個人責任

    $200,000

    $170,000

    $25,000


    2. 保費:

    港元(HKD)

    人民幣(CNY)

    美元(USD)


    $65

    $55

    $8

    1.     來回程保險計畫(香港出發)

    1. 保障

    計畫編號:HHR

    計畫編號:CHR

    計畫編號:UUR

    最高賠償額

    港元 (HKD)

    人民幣 (CNY)

    美元 (USD)

    個人意外(18-80)

    500,000

    $420,000

    $65,000

    18歲以下

    $200,000

    $170,000

    $25,000

    醫療費用 
        
    覆診費用 (90日內 )

    $200,000 
        $20,000

    $170,000 
        $17,000

    $25,000 
        $2,500

    緊急醫療運送

    不設上限

    不設上限

    不設上限

    遺體運返

    不設上限

    不設上限

    不設上限

    親友探望

    $8,000

    $6,500

    $1,000

    辦理身後事的旅遊津貼

    $10,000

    $8,500

    $1,250

    取消旅程

    $2,000

    $1,700

    $250

    旅程延誤 
        (
    6小時)

    $1,200 
        $300

    $1,000 
        $250

    $160 
        $40

    行李延誤 (延誤超過6小時)

    $2,000

    $1,700

    $250

    個人財物

    $1,000

    $850

    $120

    遺失證件

    $5,000

    $4,200

    $600

    個人責任

    $400,000

    $338,000

    $50,000





    1.    保險費




    受保日數

    港元(HKD)

    人民幣(CNY)

    美元(USD)

    1 – 4

    $130

    $110

    $17

    5 – 8

    $220

    $186

    $28

    9 – 14

    $255

    $215

    $33

    1.     重要提示

    2.     本計畫的投保年齡為1-80歲。

    3.     計畫編號HHRHHO賠償將以港幣(HKD)賠付。當本公司需在計畫編號HHR內作出補償, 本公司將選取最合理的日子及匯率將所有港幣(HKD)以外之貨幣招致的費用兌換為港幣(HKD)作出補償。

    4.     計畫編號CHRCHO保障賠償將以港幣(HKD)賠付,保額為保障計畫上所列人民幣(CNY)的等值。本公司將選取最合理的日子及匯率將所有在計畫編號CHR的保障賠償兌換為港幣(HKD)賠付。

    5.     計畫編號UURUUO保障賠償將以美元(USD)賠付。當本公司需在計畫編號UUR作出補償,本公司將選取最合理的日子及匯率將所有美元(USD)以外之貨幣招致的費用兌換為美元(USD)作出補償。

    6.     此公告僅供參考之用,有關保障詳情, 請參見安達遨翔旅遊保險條款。

    7.     客戶只有完成支付保險費後,保障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生效。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告

    2015年第7

    關於重申禁止旅客攜帶打火機 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

    為維護民航運輸秩序,保護旅客生命財產和航空器安全,根據《關於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民航公告〔20083)等有關規定,現就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應當遵守的規定重申如下: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

    ()禁止旅客將打火機、火柴放置在手提行李中運輸。

    ()禁止旅客將打火機、火柴放置在托運行李中運輸。

    請旅客在辦理乘機手續時,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如您隨身攜帶或在手提行李、托運行李中有打火機火柴的,請您取出並自行處置。否則,您可能面臨公安機關5000元以下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機關將根據情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由此造成的其他後果,由旅客自行承擔。

    特此公告。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5814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關於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

    為維護民用航空運輸秩序,保護旅客生命財產和航空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 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
    )堵塞、強佔、衝擊值機櫃檯、安檢通道及登機口(通道)
    (
    )違反規定進入機坪、跑道和滑行道;
    (
    )強行登()、攔截航空器;
    (
    )()越、損毀機場防護圍界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三、 航空器內禁止下列行為:
    (
    )沖闖航空器駕駛艙;
    (
    )對機組人員實施人身攻擊或威脅實施此類攻擊;
    (
    )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等航空設施設備或強行打開應急艙門;
    (
    )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
    (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電子設備;
    (
    )搶佔座位、行李艙()
    (
    )吸煙(含電子香煙)、使用火種。
    四、 禁止下列擾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營秩序的行為:
    (
    )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購票、登機;
    (
    )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檔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購票、登機;
    (
    )利用客票交運或者捎帶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五、 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
    )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
    )弩、匕首等國家管制器具;
    (
    )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的物品。
    六、 托運貨物、郵件和行李時,禁止下列行為:
    (
    )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
    )謊報貨物、行李重量;
    (
    )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或者在危險物品中夾帶禁止配裝的物品。
    七、 禁止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怕息,嚴重擾亂民航正常運輸秩序的行為。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迫究刑事責任;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