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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及常見危險品運輸規定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一、 鋰電池規定

 

備用鋰電池禁止放入託運行李,只能攜帶登機,並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止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中)。

 

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應視為備用鋰電池,並在飛機飛行過程中處於關閉狀態。

 

攜帶登機的備用鋰電池額定能量不得超過100Wh(鋰離子電池)或2g(鋰金屬電池)。

 

每人攜帶可擕式電子設備總數不得超過15台,備用電池總數不得超過20塊。

 

經航空公司批准,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2塊額定能量大於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備用鋰電池乘機。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鋰電池。

電動輪椅請遵守電動輪椅運輸規定。

 二、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危險品

(1)    內含危險物品如鋰電池和/或煙火物質的保密型行李,如外交公事包、現金箱、保險箱、密碼箱等的安全類設備。滿足 DGR 2.3.2.6 規定的此類設備除外。

(2)    爆炸物品類、爆破器材、煙火製品和上述物品的仿製品。國家警衛人員執行公務攜帶彈藥等涉及航空安全保衛相關規定的除外,按公安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3)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壓縮、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水燃燒物品和各種有機、無機氧化劑等。

(4)    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5)    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6)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成員公務旅行時,作為手提行李或托運行李攜帶的含有超過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2-12表中指定的活度限制的放射性物品的設備。(例如:化學試劑監控器(CAM)和/或快速警報和鑒定設備監控器(RAID-M))。

(7)    含有刺激性物質、使人喪失能力的物質或使人致殘的設備,例如催淚瓦斯、胡椒粉噴霧等可造成人身傷害的物品。

(8)    醫用小型氣態氧氣瓶、空氣瓶及含有液態氧的個人醫療氧氣設備。如應急救援需要,旅客應事先向公司申請,由公司配備提供。

(9)    生產廠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鋰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鋰金屬含量超過8克的鋰金屬電池或電池組(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除外);無法確定鋰含量或額定能量的鋰電池(例如標注不清晰或未標注,且無其他證明)。

(10)  電休克武器(例如泰瑟電擊槍)。

(11)  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錶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12)  個人自用安全火柴或安全型打火機,含鋰電池驅動的點煙器、打火機。本條“安全火柴或打火機”還包括摩擦火柴、萬次火柴、小型香煙打火機、點火器、打火機燃料、打火機充氣儲筒等。

(13)  裝有溢漏型電池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

(14)  鋰電池驅動的小型便攜車,如智慧平衡車、電動滑板車、電動折疊智能自行車、電動獨輪車等。

(15)  配備鋰電池的行李箱(含智能騎行行李箱),電池不可拆卸的,鋰金屬電池鋰含量超過0.3g或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超過2.7Wh

 

三、 常見危險品運輸規定

1. 酒精飲料

2. 乾冰

3. 可擕式電子裝置(例如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

4. 電池驅動的助行器

5. 為醫療用途攜帶可擕式醫療電子裝置

6. 配備鋰電池的行李箱

7. 含電池的電子煙(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斗以及個人霧化器)

8.   非放射性藥品(包括氣溶膠)

9. 梳妝品(髮膠和香水等,包括氣溶膠)

10.  用於體育運動或家庭的氣溶膠

具體規定如下:

序號

用品或物品

位置

是否需要公司批准

限制

托運

行李

手提

行李(含帶在身上)

1

酒精飲料

是(僅限候機室隔離區或機上購買的免稅品)

1)酒精飲料不應置於手提行李(含帶在身上)登機,候機室隔離區或機上購買的免稅品除外,條件是有購物憑證且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

2)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但應在零售包裝內,並且每個容器不應超過5L

3)托運的酒精飲料的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a)酒精含量小於或等於24%的不受限制;

b)酒精含量24%70%(含)之間的每人交運淨數量不超過5L

c)酒精含量大於70%不得作為行李運輸。

2

乾冰

1)每人不超過2.5kg

2)其包裝件必須可以釋放二氧化碳氣體;

3

可擕式電子裝置(例如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

1

內含不超過2g鋰金屬或100wh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擕式電子裝置

1) 旅客為個人自用攜帶。

2) 可擕式電子裝置和可擕式醫療電子裝置每人至多可攜帶所有設備的總量不得超過15台。能產生高熱的設備中的電池或發熱單元,需將發熱單元、電池或其它部件移開獨立放置。

3) 如果此類裝置作為托運行李,則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意外啟動和受到損壞,完全切斷電源(非睡眠或休眠等模式),除非設備僅包含鋰電池不超過:鋰金屬電池0.3g或鋰離子電池2.7Wh

4) 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2

內含不超過2g鋰金屬或100wh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擕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

1) 旅客為個人自用攜帶。

2) 每人可攜帶所有備用/零散的電池,包括鋰金屬不超過2g,鋰離子不超過100Wh的鋰電池,總量不得超過20塊。

3) 電池必須單個做防短路保護(放入原零售包裝或電極分別絕緣保護,如,用膠帶纏住暴露的電極或每個電池分別放入塑膠袋或保護袋)。

4) 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3

內含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擕式電子裝置

1) 旅客為個人自用攜帶。

2) 如果此類裝置作為托運行李,則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意外啟動和受到損壞;完全切斷電源(非睡眠或休眠等模式)。

3) 每人至多可攜帶此類備用電池總量不得超過2塊。

4) 電池必須單個做防短路保護(放入原零售包裝或電極分別絕緣保護,如,用膠帶纏住暴露的電極或每個電池分別放入塑膠袋或保護袋)。

5) 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6) 能產生高熱的設備中的電池或發熱單元,需將發熱單元、電池或其它部件移開獨立放置。

4

內含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擕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

4

電池驅動的助行器

1

裝有符合IATA《危險品規則》特殊規定A67的密封型濕電池或符合特殊規定A123的乾電池或A199的鎳氫電池的輪椅或行動輔助設備,供由於殘障、健康或年齡原因而行動受限或暫時行動不便(例如腿斷了)的旅客使用

1)電池為以下二者之一:

(a) 通過助行器的設計提供充分的防損壞保護並牢固地固定在輪椅或助行器上。電路必須按照製造商的說明書斷開;或

(b) 按照製造商的說明書卸下。

2)電池兩極已做防止短路保護,例如裝在電池容器內;

3)每位旅客可以攜帶:

(a) 一塊備用的符合特殊規定A67的密封型濕電池;

(b) 兩塊符合特殊規定A123的乾電池或A199的鎳氫電池。

4)建議旅客提前通知公司做好預先安排。

2

由鋰離子電池驅動的代步工具(例如輪椅),供由於殘障、健康或年齡原因而行動受限或暫時行動不便(例如腿斷了)的旅客使用

1)電池為以下二者之一:

(a) 通過助行器的設計提供充分的防損壞保護並牢固地裝在輪椅或助行器上。電路必須按照生產商的說明書斷開;或

(b) 按照製造商的說明書卸下。從助行器上卸下的每塊電池禁止超過300Wh

注:當鋰電池仍然安裝在助行器中時,沒有瓦特小時限制。

2)電池兩極已經做好防止短路(例如將電池封裝在電池盒內);

3)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1個不超過300wh的備用電池,或2個各不超過160wh的備用電池。拆下的電池和備用電池只能作為手提行李(含帶在身上)。

4)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5)建議旅客提前通知公司做好預先安排。

5

為醫療用途攜帶可擕式醫療電子裝置

1

內含不超過2g鋰金屬電池芯或電池或者不超過100wh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擕式醫療電子裝置

1  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

2  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它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當中);

3  每一已安裝電池或備用電池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4  每人可攜帶所有可擕式電子裝置和可擕式醫療電子裝置總量不得超過15台;能產生高熱的設備中的電池或發熱單元,需將發熱單元、電池或其它部件移開獨立放置。

5  每人可攜帶所有備用/零散的電池,包括鋰金屬不超過2g,鋰離子不超過100Wh的鋰電池,總量不得超過20塊。

2

內含不超過2g鋰金屬電池芯或電池或者不超過100wh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擕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

3

內含超過2g但不超過8g鋰金屬電池或者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擕式醫療電子裝置

1)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

2)備用電池每人攜帶不得超過2塊;

3)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它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當中);

4  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5)能產生高熱的設備中的電池或發熱單元,需將發熱單元、電池或其它部件移開獨立放置。

4

內含超過2g但不超過8g鋰金屬電池或者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擕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

6

配備鋰電池的行李箱(含智能騎行行李箱)

1

內含鋰電池的行李箱

1)若行李箱設計是電池可以拆卸的,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g或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如果要辦理行李托運,必須將電池拆下,並將電池帶入客艙,不得托運。拆下的電池視為備用鋰電池,必須單獨保護防止短路;

2)若行李箱設計是電池不可拆卸的,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超過0.3g或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2.7Wh

3)若行李箱帶有GSM功能,則在飛行全程中應關閉或處於飛行模式;

4  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2

內含鋰電池的行李箱的備用電池

1)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g或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2)電池必須單個做防短路保護(放入原零售包裝或電極分別絕緣保護,如,用膠帶纏住暴露的電極或每個電池分別放入塑膠袋或保護袋)。

3  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3

內含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離子電池的行李箱

1)若行李箱設計是電池可以拆下的,必須將電池拆下,並將電池帶入客艙,不得托運。拆下的電池視為備用鋰電池,必須單獨保護防止短路;

2)若行李箱設計是電池不可拆下的,禁止運輸;

3)若智慧行李帶有GSM功能,則在飛行全程中應關閉或處於飛行模式;

4  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4

內含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離子電池的行李箱的備用電池

1)每人攜帶最多不得超過2塊;

2)電池必須單個做防短路保護(放入原零售包裝或電極分別絕緣保護,如,用膠帶纏住暴露的電極或每個電池分別放入塑膠袋或保護袋)。

3  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7

含電池的電子煙(包括電子雪茄、電子煙斗以及個人霧化器)

1) 為旅客個人使用,這類物品應採取措施,避免意外啟動。

2) 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且不允許在客艙內使用和充電。

3) 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g,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4) 電池和電池芯的所屬類型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

5) 數量限制:屬於可擕式電子裝置,按照可擕式電子裝置要求執行。

8

非放射性藥品(包括氣溶膠)

1)每人可攜帶的每一單件藥品的總淨數量不得超過0.5kg0.5L

2)氣溶膠釋放閥必須由蓋子或其它適當的手段保護,以防止意外釋放內裝物;

3)糖尿病患者或者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物品,應進行安全檢查,並向安檢人員出示醫生處方或醫院證明,或經液態物品檢測儀檢查確認無疑的,可作為手提行李。

4)每人可攜帶的非放射性藥品、梳妝用品和運動或家用的無次要危險性的氣溶膠,三種總淨數量不得超過2KG2L

9

梳妝品(髮膠和香水等,包括氣溶膠)

1)作為托運行李,每人可攜帶的單件物品淨數量不應超過0.5kg0.5L

2)作為手提行李時,每種化妝品限帶1件,其容器容積應不超過100ml,並應置於獨立袋中,接受開瓶檢查,液態物品總量應不超過1L

10

用於體育運動或家庭的氣溶膠

1) 屬於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且無次要危險性。

2)每一單件物品的總淨數量不得超過0.5kg0.5L

3)氣溶膠釋放閥必須由蓋子或其它適當的手段保護,以防止意外釋放內裝物;

4)每人可攜帶的非放射性藥品、梳妝用品和運動或家用的無次要危險性的氣溶膠,三種總淨數量不得超過2KG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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